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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中法刑一终字第29号强奸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湛中法刑一终字第2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4-15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湛吴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广东省吴川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映霄出庭支持抗诉。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1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陈某某(2000年5月23日生),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随后,被告人李某1在明知陈某某未满14周岁且是在校小学生的情况下,分别于2013年4月4日、4月6日晚上,在其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良美村250号住宅房间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各一次。

2013年6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1和邓某建(已判刑)驾驶摩托将被害人陈某某带到覃巴镇覃寮村的邓某建家中,当天晚上22时许,李某1与陈某某在邓某建住宅二楼的房间发生性关系,事后李某1走出房间告知邓某建五分钟后敲其房间门其为他开门让他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接着李某1回到房间发现陈某某已经穿上衣服,李某1关闭电灯便将陈某某的内裤脱掉,并用手指抽插陈某某的阴道。约五分钟后,邓某建敲房间门,被告人李某1开门并走出房间,邓某建进入房间躺在陈某某睡的床上欲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邓某建用手指强行抽插陈某某的阴道,陈某某强烈反抗并大声哭喊,邓某建脱下自己的裤子欲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因陈某某反抗强烈无法得逞。此时,陈某某产生轻生念头,便从房间的窗口跳下,跌倒在地致昏迷。被告人李某1与邓某建慌忙下楼对陈某某进行施救。陈某某苏醒后,捡起旁边砖头砸打自己头部。6月10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1和邓某建驾驶摩托车送陈某某回到其村边,让陈某某自行回家,陈某某在路边再次捡起砖头砸打自己头部,后昏倒在自己家门前。

2013年6月17日经吴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

2013年7月15日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个体识别鉴定:1、送检陈某某内裤检出人精,其基因分型与李某1血的基因分型一致。2、送检陈某某阴拭棉签未检出人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1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是今年2月份通过QQ认识陈某某的,聊天之后就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我大概和陈某某发生过性关系有二、三次。第一次是2013年4月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忘了,我就约她出来到我家中(因为她家离我家很近,我和陈某某是隔壁村的),她来到我家二楼的唯一单独房间内,我就开始亲她,用手摸她的胸部和阴部,接着我就脱下她的裤子和内裤(上衣不脱),她没有反抗,自愿和我做爱,我也把全部衣服脱得只剩下内裤,我就用阴茎插入她的阴道,她就说很痛,我没理这么多,继续抽送了大概有一分钟,我不在体外射精了,之后我就看到她阴部有很多血,床单上也有很大一块血痕,我就用纸巾去给她自己擦下身,而我就下楼到冲凉房去冲冼了,之后我又回到房间和她说了一下话,就直接睡到天亮了,天亮差不多到7时多钟她就自己起床回家了。

第二次大概是清明节前两三天,我就又约她过来我家玩,她好像很喜欢做爱,我就和第一次一样,带她来到我二楼的小房间内,我就叫她把身上的裤子、内裤脱了,她很自觉的把身上的裤子、内裤脱了(上衣不脱),我也跟着一起把衣服脱了只剩下底裤,我就用手去摸她的胸部和阴部,没摸两下我就把阴茎插入到她的阴道当中了,她就说有一点痛,但这次没有第一次痛了,她一直抱着我,而我就在她体内插送了大概1分钟不到,我就把阴茎拔了出来在体外射精了,我又跑到冲凉房去洗澡了,回到房间后就和她直接睡到天亮,她才回家。

2013年6月9日23时许,我刚和“春成”(即邓某建)在覃寮村吃完夜宵,我就通过电话13414987002拨打手机短号677964给我女朋友陈某某,问她想不想见我,她就说要见我,我就告诉“春成”说我女朋友想见我,今晚没地方睡,“春成”就答应我和陈某某到“春成”家去过夜。“春成”就开着他银白色的女装摩托搭着我到良美村口把陈某某接到“春成”的家里来,一起上到二楼上楼梯右手边第一间卧室内,我就跟“春成”说我们要睡觉了,之后他就回到上楼梯左手边的第一间房间休息了,而我和陈某某两人就在上二楼楼梯的第一间房间内睡下了,我就开始用右手摸陈某某的两个乳房,一直往下摸到她的阴部,之后我就用右手插进她的阴道内,插了两下之后,我就叫她把裤子脱下来,她也没有反抗很自觉的把下身的全部裤子都脱了下来,我就用手指(右手食指)在陈某某阴道内用力抽插了大概有1分多钟,她就出水了,我就走到外面去找纸巾,没有找到纸巾,我就第二次回到房间后,陈某某已经穿好裤子了,我再一次要求她把裤子脱了下来,上衣没有脱,之后我也跟着把自己的衣服脱了下来(全身只剩下内裤),我把内裤脱到膝盖的地方就直接趴在陈某某身上,一趴上她的身上后,她分开两腿,我就用阳具插入她的阴道内,在阴道内抽送了五六下,我就射精了,感觉中我没有射入她体内,我就直接把我的阴茎拔了出来,射到我自己的右手上,精液射出来后,这时“春成”敲门叫我,我就直接走到房间外面的阳台上厕所,在厕所内洗自己的阴茎和手时,“春成”就过来问我和陈某某做完爱没有,我说做完了,他就又问我,能不能让他去跟我女朋友陈某某做一下爱,我就告诉他可以进去试试,如果陈某某自己答应的话,就去做呗。他听后就直接冲进去了,没过多久,我就听到陈某某睡的那个房间内的哭声很大,我就马上跑进房间里,我看到“春成”只穿着一条内裤在劝陈某某,而陈某某刚好爬在窗口处,我刚想开口,陈某某就往楼下跳了,我没能喊住,看到陈某某跳楼了,我就马上穿好衣服,拿上陈某某的裤子,就冲下楼去找陈某某,这时陈某某已摔倒在地上,脸朝天,我就过去把她抱坐起来在地上,一直叫她醒一醒,但她没有说话,又晕过去,我又继续摇醒她,她又一次醒来,但又马上闭上眼,我怕出什么事,就给她做人工呼吸,用一只手去按她的肚子,之后她就醒过来了,我就帮她把裤子穿了起来,接着我就叫“春成”去商店买白糖,没过多久,“春成”就又回来说外面已经关门了,买不到白糖,我又叫他到他自己家找找有没有白糖和一些能擦伤的药,然后他就在自己家中找来了一个杯子拌了白糖和药油,我就给陈某某喝下,还找来一张有靠背的塑料椅给陈某某坐躺好,之后我就跟陈某某说了很多话,叫她以后不要那么傻,我一直安慰她,直到天亮5时许,我就和“春成”两人一起开着“春成”的女装摩托车送陈某某回到她家附近,我叫陈某某自己走回家去,没等她走回家时,我就和“春成”两人开着摩托就各自回家睡觉了。

2、同案人邓某建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我与李少枫(即李某1)是朋友关系,李少枫与该少女是情侣关系。2013年6月9日22时许,我和“李少枫”从我村喝完酒准备回家的时候,“李少枫”就打电话给那名女孩,叫那名女孩出来玩,那名女孩答应了。于是我就骑我的女士银灰色摩托搭“李少枫”去良美村牌楼附近接那名女孩,当时我让“李少枫”把那名女孩带去“李少枫”家,“李少枫”要我把女孩带去我家,于是我开摩托把“李少枫”和那名女孩带回我家了。到了我家之后,我们三人就在我家二楼楼梯口右手边的那间卧室里聊天,聊了一会儿我就困了,我就对“李少枫”和那名女孩说我先去睡觉了,于是我就去我家二楼楼梯口左手边的卧室脱了衣服睡觉去了。差不多到0时许,“李少枫”过来我睡觉的卧室敲门,我就起来开门,他说:“过5分钟后你来敲我那间房间的门,我给你开门。”过了大概5分钟,我穿着一条黑色四角平底裤衩就去敲他们睡觉的房门。“李少枫”给我开了门,房间内没有开灯,我就进了房间坐在床边缘,“李少枫”就出去了,并把门关上了。我当时很困,就躺在床睡了。后来那名女孩就拿手机照我的脸,用很凶的语气叫我出去。我对那个女孩说:“你怎么这么凶啊?”然后我就把手搭在那名女孩的身上,我用右手摸她的胸部,那名女孩就用力把我的手打开,然后我就用右手摸到那名女孩的阴部,当时我就用中指插进女孩的阴部里面,女孩就扭动她的屁股,想不让我插进去。这时,那名女孩就开始哭,哭得很大声。这时,女孩的手机响了。我当时很怕,我对女孩说:“你不要哭了,这么大声会吵醒隔壁家的人的。”我就不准她接电话,接着我就用手捂住女孩的嘴不让她哭,女孩就咬了我的左手手臂内侧处一口,慌乱中女孩还抓伤了我的左手手腕,我当时很痛就放手了,女孩就趁机把电话抢过去接电话了,接通电话女孩就一直哭,也没有说话。我将我的底裤脱下一点,准备用我的生殖器插入那个女孩的阴道,但是由于她奋力反抗,所以我没有得逞。之后,我就下床穿鞋准备去穿衣服开车送女孩回家。接着“李少枫”就开门走了进来问:“吵什么”我说:“没什么事。”接着那名女孩穿着上衣,下体什么也没穿就走到房间的窗户前朝下面望了望,然后就跳了下去。我和“李少枫”就马上跑到窗口往下望,然后“李少枫”就跑到楼下去找那名女孩,我就回房间把衣服穿上后也跑下去。隔了差不多五分钟后女孩才回过神来,女孩回过神之后就捡起一块砖头往自己的头上砸,女孩的头没有流血,“李少枫”就把女孩手上的砖头抢了过去。“李少枫”叫我去女孩睡觉的房间把女孩的裤子、鞋子都拿下来,我就上楼把女孩的裤子、鞋子拿了下来。然后“李少枫”就帮女孩把裤子、鞋子穿上了。“李少枫”又问我有没有万花油,我说我回去找找,不到二分钟我就从家里拿了一瓶万花油出来给“李少枫”,“李少枫”就帮女孩擦了点万花油。“李少枫”叫我出去买点白砂糖,然后冲点白糖水给女孩喝。于是我就骑摩托去街上买白砂糖,但是当时已经很晚了,街上的店铺都关了门,我没有买到。于是我又骑摩托车回家了,我又在家里找了找,结果找到了白砂糖,然后冲了水用铁碗装好给“李少枫”送去,“李少枫”喂女孩喝下了。我当时听见“李少枫”承诺女孩三年后娶女孩,然后我回家搬了一把椅子出来让女孩坐,女孩坐在椅子上,“李少枫”蹲在女孩的旁边。当时他们两个在说话,声音很小,我听不清,我又回到家里二楼床上坐着。大概到了5时许,“李少枫”上来叫我开车把女孩送回家,接着我骑摩托把女孩送到良美村的牌楼处了。“李少枫”扶着女孩走了二十多米送女孩子回家。送完之后回来“李少枫”说他家里的钥匙还在我家,我们又骑摩托车回到我家里,到我家后我上楼去找,找了很久没找到,“李少枫”在我家楼下打电话说:“不用找了,钥匙在我自己裤袋里。”我说:“你玩我吧?”接着“李少枫”要我把他送回家。接着我开摩托送“李少枫”回家,我们去到良美村附近聊一下天。期间,“李少枫”还在跟女孩发短信打电话,女孩发短信打电话给“李少枫”的意思是,这件事与“李少枫”无关,女孩不会把“李少枫”牵扯进来,所有的一切都是由我造成的。接着我和“李少枫”就分开了,我就回家睡觉了。“李少枫”也回家睡觉了。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主要内容:“李少枫”(即李某1)是我的男朋友。我是通过上网在QQ上认识他的,我有告诉他我的名字,今年13岁(我的QQ资料也有显示我的年龄),读小学六年级。在2013年4月3日晚上,“李少枫”和我约好出去玩,到了4月4日2时左右,他的朋友开车搭我们到他家里,我第一次和“李少枫”发生性关系,我感觉很痛,他见到我身体下面的床单有血。之后大概过了两天的晚上,“李少枫”打电话给我,并开车搭我去第一次的地方,我们又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6月9日21时左右,我在吴川市大山江东山村自己家中,我男朋友“李少枫”打电话给我说今晚找我去玩,叫我在我家路口等他。大概等半个小时后,邓某建开着一辆女装摩托车搭着“李少枫”就到了,我坐着他们的车去吴川市覃巴镇覃寮村邓某建家中。大概22点左右,我和“李少枫”上到二楼进入楼梯第一个房间睡觉,邓某建到另外一个房间。“李少枫”睡在床上,我就坐在床边。“李少枫”慢慢靠近我,他伸手摸我的胸部,又用右手伸入我的裤子摸我的阴部,他用两个手指插入我的阴道,他来回抽插约几分钟,我感觉很痛,但是我忍住了。摸了一会儿后,他帮我脱下裤子,他又两个手指抽插我的阴道4、5分钟后,他脱自己的衣服、趴在我的身上,他将内裤脱下一点,将他的生殖器插进我的阴道,并抽插3分钟左右,突然我感觉有股液体射向我的身体里面,之后他趴在我身上就不动了,过了一会,他从我阴道拔出生殖器、穿回内裤、走出门口,我也马上自己穿好裤子。过了约两三分钟后,“李少枫”又走进了我所在的房间,看到我穿好裤子了,就又帮我脱了,他用右手的两个手指插我的阴道抽插约一分钟,这时邓某建敲我所在的房间门,“李少枫”去开门,他们两个人在门口不知道讲些什么,讲了大约两三分钟后,“李少枫”又坐回我所在房间的床边,坐了一会儿他就躺下了,接着邓某建走了进来,走到床边和“李少枫”商量明天什么时候走的事情。之后他们走出门口,在隔壁房间讲话,我没能听到他们说什么。过了两三分钟,邓某建一个人开门进来我所在的房间,然后他慢慢爬上我所睡的床上,我当时很害怕,就叫邓某建下床。他说他好无聊想找我聊天,之后我靠在床边的墙上,他慢慢地向我这边挪过来,之后他想压在我身上,我哭得很大声,挣扎着想推开他,但邓某建用很大力气压着我,我没法推开他。我很害怕,哭得很厉害。之后,他用右手两个手指抽插我的阴部,然后他解下内裤,想用他的生殖器器官插入我的阴部,我用很大力推开他,用脚踢他。但邓某建还是用很大力一直用身体压在我身上,这时我朋友秋兰打电话给我,邓某建想抢我的手机,我用右手抓紧手机没被邓某建抢到,当时电话已经接通,但是邓某建按错键在保持通话状态。然后,他用右手压住我的嘴巴不让我喊,我就咬住他的手大概有一分钟,他这才松开我,我就继续哭着接通电话和我朋友秋兰聊天,邓某建也就放开我了。邓某建跟“李少枫”说我哭得很大声,“李少枫”什么也没讲,走近我身边叫我不要哭。我不想活了,之后我就推开“李少枫”从二楼窗口跳了下去。我倒在两间屋子中间的泥沟上。我感觉到邓某建、李某1一起下楼。下楼后,邓某建就站在那里,只有“李少枫”一个人拿着我的裤子和内裤用手机光照着路走到我身边,这时我已经倒地起不了。“李少枫”跟邓某建说他很害怕。之后“李少枫”扶我起来,一直在叫我的名字,用右手放在我的鼻子、口看看我是否还有呼吸。当时我呼吸很困难,“李少枫”以为我没气了,然后“李少枫”用双手压着我胸口,大概压了两三分钟,我当时就呕吐出一些沙。“李少枫”又开始叫我,问我听不听到,回应一声。我想说话但说不出来,他就在那一直叫我。我呼吸困难,视线模糊,耳边很响,然后闭上眼什么都不知道了。不知过了多久,我感觉到有人压住我的肚子,给我进行人工呼吸,之后我就慢慢苏醒了过来。“李少枫”看见我有反应了,又叫我名字,问我听不听见,给他回一声。我还是说不出话来。接着,“李少枫”用右手扶住我的头,抱着我,他叫邓某建买些白糖混着水。邓某建听到后,开车去买,大概十几分钟后,邓某建开车回来了。邓某建对“李少枫”说小卖铺全部都关门了,没买到白糖。“李少枫”叫他回家找找,4、5分钟后,邓某建用吃饭用的铁腕装着水递给“李少枫”,“李少枫”拿着水后就问我要不要喝水,我没有反应。“李少枫”用手搅拌着水十几秒,然后把装着糖水的铁腕慢慢放进我的嘴巴。我喝不了水,水都从我的嘴边流出来了。之后“李少枫”和我说了很多话,但我听不清楚他在说什么,我呼吸困难,眼睛感觉很累,昏迷过去,什么都不知道。不知道过了多久,感觉有人又压住我的肚子,这时我感觉有气上来了,慢慢能呼吸了,慢慢地苏醒过来了。“李少枫”看见我醒了,又和我说话,我还是讲不出话来。这时“李少枫”跟邓某建说你家里有没有药油,邓某建就走进家里找。大概有三四分钟后,邓某建拿着一瓶不知道什么牌子的药油出来,然后交给“李少枫”。接着“李少枫”就用那瓶药油往我的额头、鼻子和肚子等处上药,然后用手慢慢摸我肚子上药的部位。然后,“李少枫”慢慢帮我穿上裤子。当时我想自杀,不想做人了。看到我右脚旁边有砖头,我用很大的力气拿起砖头往我的头部砸。“李少枫”看到后,就把那块砖头抢去,扔开了。“李少枫”扔开之后,我又拿着砖头往头部砸,“李少枫”看到后,又把砖头抢去,扔开了。“李少枫”叫我不要做傻事,好好生存下去。又说如果我死了,他跟着去死了。听到后,我就没拿起砖头。这时,邓某建从他家里拿着一张休闲椅子出来,“李少枫”抱住我放到那张休闲椅子上。我就坐在椅子上,“李少枫”就趴在我的左腿上睡觉,直到2013年6月10日凌晨约5时,“李少枫”的手机闹钟响了,他打电话叫邓某建下来搭我回家。“李少枫”叫我走路,但我的双腿动不了,“李少枫”又试着扶我起来。大概在2013年6月10日凌晨约5时许,邓某建开着女装摩托车搭着我和“李少枫”送我到良美村村委会门口,“李少枫”叫我慢慢地走回家。之后邓某建就开车搭“李少枫”走了,我见到他们走了,我就拿起一块砖头砸向自己的右边的额头,我感觉自己很晕,我休息了一会,慢慢走回自己家,在自己家门口晕倒了,大概过了10多分钟,我母亲就发现我了,就将我扶回家。今天早上10点钟左右,我在母亲陪同下来派出所报案。

4、证人杨陶娣证言:2013年6月10日5时许,我起床后开家里大门时,看见我女儿睡在门口。我扶她起来后,我女儿没有什么反应,也没有什么知觉。我跟她说我昨晚都没有锁门,之后我女儿的双眼就流着眼泪。我把女儿摇醒后,她直接走到沙发坐了下来。坐了一会儿,她自己就上了三楼。之前我问过她伤是怎么来的,但她没有说清楚。一直到2013年6月10日晚,我又问了我女儿一次,她才说她从二楼跳了下来,那时我也怀疑我女儿是被他人强奸。然后我和我女儿到派出所报案时才知道我女儿被强奸了。

5、被害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李少枫就是在邓某建家中强奸她的人。证实邓某建是在2013年6月9日23时许,在他家中要强奸她的人。

6、邓某建的辨认笔录:证实李少枫在2013年6月9日23时许,在其家中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7、被告人李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在2013年6月9日23时许,在覃巴镇覃寮村“春成”家中遭到陈某某奋力反抗的人叫邓某建。

8、物证、书证:

(1)吴川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的手机通话清单。

(2)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李某1的通话记录情况。

(3)吴川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某1的HTC手机一台。

9、鉴定意见书:证明2013年6月17日经吴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2013年7月15日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个体识别鉴定:1、送检陈某某内裤检出人精,其基因分型与李某1血的基因分型一致。2、送检陈某某阴拭棉签未检出人精。

10、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作案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被告人、被害人对作案现场的指认。

11、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12日上午抓获被告人李某1的经过。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1于1995年2月12日出生,被害人陈某某于2000年5月23日出生。

1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12日立案。

一审法院认为

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无视国法,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与事实不符,经查,“其他严重后果”与致人重伤、死亡并列在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其后果应与致人重伤、死亡相当,如由于强奸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虽不是由于强奸直接造成但间接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相当的后果,如因强奸怀孕导致难产死亡。无论是直接造成的还是间接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都应与重伤、死亡的程度相当。因此,被告人李某1的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跳楼,经法医检验未达轻伤,其行为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其他严重后果”,故公诉机关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辨称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来对被告人进行量刑,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1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判决不认定被告人李某1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作出解释,其中包括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该解答的内容进行了借鉴吸收、采纳,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对强奸罪特别严重的情节予以明文规定,其中包括第(五)项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溯上述立法精神来看,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产生自杀行为即系“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并非该后果要达到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程度。被告人李某1奸淫幼女多次,又伙同他人轮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并引致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李某1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主要意见为:原审被告人李某1强奸幼女并导致被害人自杀,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对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二审答辩情况

原审被告人李某1辩称:我年纪太小不懂事,现在知错了,我很后悔。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1与同案人邓某建强奸被害人幼女陈某某、致被害人跳楼自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1无视国法,明知陈某某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李某1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因原审被告人李某1与同案人邓某建对被害人进行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后果应属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对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原审被告人李某1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及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重罪轻判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李某1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李某1的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玲

审判员武丹莉

代理审判员任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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