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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刑少初字第15号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案  号: (2014)沈刑少初字第1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3-06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郭永刚(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义峰、刘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到被害人马某某家中,将被害人马某某带至沈丘县新安集镇三大夫营村东南方的沙河边,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请求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殴打了被害人,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不构成强奸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骑摩托车到本村村民马某某家中,殴打了马某某,后骑摩托车将马某某带至本村南边沙河河半坡处,采取殴打手段,强行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013年9月21日下午三点时,我酒后骑着摩托车去俺老表马某某家,问马某某盖房子时我没有给她装电表的事都告诉了谁,她说跟谁都没说,后又赌咒,我朝她脸上打了两巴掌。后我就骑摩托车带着她去了南地的大河堤,把摩托车停在河堤上,俺两个就到河坡下,我让她用嘴噱我的阴茎,她噱着噱着不噱了,俺两个就抬杠,我又朝她脸上打了两巴掌,后来她就往河里跳,我在岸上看着,后看她往下沉,我就把她救上来,到岸上后她嘴唇发紫,摸她鼻子没有呼吸,脉搏有跳动,我就朝他脸上打几下,她嘴里吐了口水就醒了,我俩坐在那说话。后我睡着了,醒后派出所的就来了。

她躺在地上,我趴她身上,她用手摸摸我的阴茎软了,我就下来了,后她用嘴噱的。我没有射精。我站着、她跪着给我噱的阴茎。

2013年春天的一天,她家盖房子时,我去帮助安装电线,我说玩玩,她同意了。俺两个在她家东屋里地上发生了性关系。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供述,在马某某家及河堤下,殴打了马某某,没有趴马某某身上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马某某用嘴吸了我的生殖器。

二、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今天下午两点钟左右,我正在家里和其邻居说话,李某某骑着摩托车来到我家。他当时喝酒了,掂着我的唱片机就摔到地上,我说:你把我的唱片机摔坏了。他说想摔就摔。我说:你摔你能。他说:看你现在圣哩。后转身就走了,走到摩托车旁边又拐了回来。到我跟前说:妈拉个屄,我这就打你,非让你打的跪着我。就朝我脸上打了十几耳巴子,把我的脸打肿了。前面俺婶子听见动静就过来,说:你打她干啥。他说:我就打她。后他说:坐我的摩托车上,妈拉个屄,你不坐还打你。我怕他还打我,就坐他的摩托车走了。他把我带到俺村河堤那,找个偏僻的地方,把摩托车停河边上,他说:裤子脱掉。我没脱,他就朝我脸上打了几个耳巴子,我把裤子脱了后,他说:过来给我吸吸,吸不出来我弄死你。他在那站着,我光着屁股蹲着给他吸,我吸着,他不停地朝我脸上打。后他说:躺在那地方,让我插里面去尻一家伙。我躺那了,他趴我身上说:我插不进去,你还不给我扶着啊。他跟我发生着性关系,嘴里还说:今天弄不出来,我把你弄河里饮死你个七孙家闺女。我说:你别打了。他说:妈拉个熊屄,我就打你。我看他打的厉害,就挣扎着起来,一头跳河里了。他看我跳河了,说:我看着淹死你,往里面深地方去,淹不死你,我饮死你。后我喝水太多,感觉快要沉的时候,他下水把我拉了上来。到岸上,他还让我给他吸,他在那躺着,我给他吸,吸着吸着,感觉要呕吐,就说:永华,别让我吸了。他说:坐一边歇歇。说着他就睡着了。我起来穿上衣服,等我走到他跟前,他裤兜的手机响了,我说:永华,你的手机响了。他让我把手机给他,他接电话后,在地上吐酒一阵子。过一会,你们派出所的就来了。你们到时,他还光着屁股没穿衣服。

我与他是老表关系。他喝酒了没有射精。我的脸被打肿了。河对岸有钓鱼的。

几年前,他调戏我,我没从。后去打工几年。去年盖房子才回来。今年春天的一天,他到俺家,在东屋里把被子扔到地上,强行与我发生了性关系,还打了我一顿。

证人证言:

1、李某某证言

2013年9月21日中午饭后,听到邻居马某某家里有人乱,到她家后,看见马某某披头散发在院里站着,李某某在院里骂马某某:尻你娘,妈拉个屄。马某某不敢吭声,浑身哆嗦,我说:某某,你弄啥,看把她吓的。某某骂着说:我没给他家里安装电表。说完就出了门,站在摩托车前面,马某某说:婶子,你别走,我害怕。后某某让马某某坐摩托车走,不走,还打她的脸。马某某就坐他的摩托车走了。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那天下午,我在河边钓鱼。看见河对面一男的骑摩托车带一个女的到河边下。看着那女的好像不愿意跟着男的,在那愣了一会,男的大声喊:你过来不过来。女的磨磨唧唧到了男的身边,男的按住女的说:你跟我坐下。女的脱了衣服,在吸男的阴茎。男的还不停的朝女的脸上打耳光,一个劲的打。后男的趴在女的身上发生了性关系。后不知道为什么,女的站起来进了河里,男的大声恐吓女的:往里面去去,去深地方,不然我饮死你。后女的就往里去,可能不得底了,头在水里一伸一伸的,男的一丝不挂到河里把女的拉上来。男的又掀着女的双腿,女的在地上躺着发生性关系。我看不下去了,就报警了。后来女的穿了衣服往东走了几步,又拐了回来,男的躺那睡着了。

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1、证实现场位于沈丘县新安集镇三代夫营村南河堤上,中心现场位于河堤半坡处,地面有一片盘蹬痕迹,一片呕吐物。

2、被害人马某某的照片。证实马某某身上擦伤的痕迹。

五、法医物证检验报告:

1、马某某阴道擦拭物上未检出人体精液成份。

2、李某某阴茎擦拭物上未检验出STR分型。

3、马某某内裤上检出人体精液成份,未检出STR分型。

六、发破案报告:沈丘县新安集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的经过。

七、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辩解没有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构不成强奸罪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樊英杰

审判员郭慧

审判员刘义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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