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4)靖刑初字第00034号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6   阅读:

案  号: (2014)靖刑初字第0003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3-20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强奸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莉莉、被告人马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x在靖边县林荫路“富豪宾馆”登记入住了503房间,后被告人马x因喝酒后口渴,便打电话让前台给其送水和烟。宾馆服务员即被害人高某便将烟等物品送到503房间准备离开时,被告人马x将被害人高某强行拉到床上,并将其强奸。

经鉴定,被害人高某的阴道拭子及所穿内裤上检测出的精斑为被告人马x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现场指认照片、门诊病历、活检笔录及活检照片,证人李xx、冯xx、高xx的证言,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被告人马x的供述,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犯强奸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x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虎

审判员徐洲

代理审判员田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莉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