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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刑初字第185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6   阅读:

审理法院: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仙刑初字第18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4-03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4)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1驾驶二轮摩托车将被害人陈某某从八二五大街南都娱乐城载至仙游一中新校址附近,之后被告人杨某1持电击棍威胁被害人陈某某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后抢走其身上所携带的手机一部、人民币4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杨某1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8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3月21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2002)仙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疾病证明书、提取笔录、通话清单、到案经过,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庄某某、陈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1的庭审供述和辩解及莆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莆田市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又以暴力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犯有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二O二0年十月十一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1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四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春明

人民陪审员张文胜

人民陪审员刘春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蔡瑜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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