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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981刑初3号非法持有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5   阅读:

何某1非法持有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湘0981刑初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裁判日期: 2018-01-05
合 议 庭 :  王婧张清
审理程序: 一审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1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赛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沅江市公安局在被告人何某1经营的沅江市共华镇供销商场内搜查时,发现被告人何某1持有口径4.5mm的气枪铅弹7000粒,口径5.5mm的气枪铅弹2250粒,共计气枪铅弹9250粒。沅江市公安局对发现的气枪铅弹进行了扣押。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9250粒铅弹认定为非制式气枪弹。

另查明,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何某1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相关书证,证人郭白茹、戴珍珠的证言,被告人何某1的供述,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益公物鉴(痕迹)[2017]1094号物证鉴定书,被告人何某1不具有持枪证的证明1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1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1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1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1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1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沅江市公安局扣押的9250粒气枪铅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清

代理审判员王婧

人民陪审员刘海山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嘉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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