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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正非法买卖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魏云正、孙龙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皖0311刑初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裁判日期: 2018-01-30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云正、孙龙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云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云正及其辩护人郑怀勇、被告人孙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初,被告人孙龙、魏云正通过微信进行联系。期间,魏云正提出要购买气枪铅弹,孙龙表示可以帮助购买,并让魏云正将收货地址等信息发给自己。孙龙将魏云正的个人信息再发给微信昵称为“闪电户外”的上家,由“闪电户外”直接将货发给魏云正。2017年9月13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一摩托车修理店门口将前来领取装有气枪铅弹包裹的魏云正当场抓获,并缴获一纸质包装盒,经清点,该包装盒内装有铅弹927发。2017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魏云正的家中又搜查出气枪铅弹222发。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铅弹至少有95%属非制式气枪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云正、孙龙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魏云正、孙龙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

被告人魏云正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魏云正购买铅弹是受孙龙引诱,铅弹是孙龙主动发过来的;2.被告人魏云正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3.被告人魏云正购买铅弹是为了娱乐,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对魏云正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初,被告人孙龙、魏云正通过微信进行联系。期间,魏云正提出要购买气枪铅弹,孙龙表示可以帮助购买,并让魏云正将收货地址等信息发给自己。孙龙将魏云正的个人信息再发给微信昵称为“闪电户外”的上家,由“闪电户外”直接将货发给魏云正。2017年9月13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一摩托车修理店门口将前来领取装有气枪铅弹包裹的魏云正当场抓获,并缴获一纸质包装盒,经清点,该包装盒内装有铅弹927发。2017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魏云正的家中又搜查出气枪铅弹222发。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铅弹至少有95%属非制式气枪弹。

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孙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云正、孙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合肥传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拨中心通联日志登记、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魏云正、孙龙的供述与辩解,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识别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现场图和照片、视频资料、微信照片和魏云正快件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云正、孙龙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擅自买卖气枪铅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云正购买铅弹是受孙龙引诱、铅弹是孙龙主动发过来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云正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孙龙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1149颗气枪铅弹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永

人民陪审员崔荫巍

人民陪审员何娜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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