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苏0482刑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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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强奸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顾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金某大桥下,强行将醉酒的被害人陈某(女,1996年11月2日生,江苏灌云人)带至常州市金坛区沿河西路104幢302室。后被告人顾某采用手按、卡脖子等手段,违背被害人陈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致陈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所受之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依法从被告人顾某处扣押苹果6Plus手机1只。
被告人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彭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和照片,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和DNA检验报告,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和制作说明,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顾某的前科情况有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强奸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顾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性的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
二、扣押的苹果6Plus手机1只发还给被告人顾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照华
审判员刘丽疆
人民陪审员张福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秦妍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