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闽0322刑初63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未检办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1犯强奸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薛某1在仙游县枫亭镇九社村王厝22号被害人王某1(2002年4月8日出生)家中,趁其父母睡觉之机,溜进王某1屋内,采取暴力手段对无性防卫能力的王某1实施强奸。
2、2017年10月21日中午,被告人薛某1在仙游县枫亭镇九社村王厝22号被害人王某1家中,趁其父母出门上班之机,在王某1屋内采取暴力手段对无性防卫能力的王某1实施强奸。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申请书、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病历记录单、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门诊病历、莆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仙游县医院门诊病历、仙游县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证人王某2、王某3、王某4、方某、陈某、薛某的陈述,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薛某1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莆公物鉴【2017】2866号、2871号鉴定书,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身份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1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1奸淫无性防卫能力的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1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薛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建红
人民陪审员蒋玉楼
人民陪审员黄志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程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