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8)闽0322刑初63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闽0322刑初63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未检办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1犯强奸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薛某1在仙游县枫亭镇九社村王厝22号被害人王某1(2002年4月8日出生)家中,趁其父母睡觉之机,溜进王某1屋内,采取暴力手段对无性防卫能力的王某1实施强奸。

2、2017年10月21日中午,被告人薛某1在仙游县枫亭镇九社村王厝22号被害人王某1家中,趁其父母出门上班之机,在王某1屋内采取暴力手段对无性防卫能力的王某1实施强奸。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申请书、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病历记录单、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门诊病历、莆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仙游县医院门诊病历、仙游县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证人王某2、王某3、王某4、方某、陈某、薛某的陈述,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薛某1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莆公物鉴【2017】2866号、2871号鉴定书,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身份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1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1奸淫无性防卫能力的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1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薛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建红

人民陪审员蒋玉楼

人民陪审员黄志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程清香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