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2071刑初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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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8〕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宏博出庭支持公诉,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1窜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纬创资通公司宿舍外小路,持菜刀威胁途经此地的被害人韦某,将韦某带至火炬开发区软件园篮球场旁边草丛内,使用暴力强行与韦某发生性关系。经法医鉴定,韦某的阴棉、内裤上可疑斑迹、现场可疑斑迹均检出人精斑,其STR分型与张某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韦某的左面部、左颈部、颈前部、右颈部及右锁骨处的条状、片状皮下出血,分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10月10日,张某1在广东省惠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张某1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韦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就职人员资料、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张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昀昕
人民陪审员余蔚杰
人民陪审员余楚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翟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