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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刑终字第00045号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魏力生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六刑终字第0004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5-03-19

原公诉机关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力生,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研究生学历,原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住合肥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执行拘留,2014年6月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晶,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力生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001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力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10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魏力生在担任六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书记、副主任、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51.74万元、购物卡31万元、银行现金卡0.8万元、黄金1300克,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甲所送现金56万元。

2009年以来,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先后承建六安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六安市政务服务中心房地产分中心综合楼及附楼(六安市房产大厦)等工程项目,上述项目均由项目经理李某甲负责。李某甲为了在项目工程的招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56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春节前,李某甲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10万元。

2.2010年下半年,李某甲到魏力生位于古城花园的住所(以下简称古城花园),送给魏力生现金20万元。

3.2010年底,李某甲到古城花园看望扭伤脚的魏力生,送给魏力生现金6万元。

4.2011年春节期间,李某甲到古城花园,送给魏力生现金20万元。

2013年8、9月间,魏力生安排家属刘甲退给李某甲现金43万元。

二、收受安徽红土地投资顾问公司负责人邹某某所送现金45万元。

安徽红土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咏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代理房地产策划、营销等业务,邹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在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下,该公司先后在六安市代理了金水湾房地产、明月港湾房地产等项目的营销,参与了六安市水上公园雕塑、路灯改造等工程。在此期间,邹某某为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先后通过魏力生家属刘甲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45万元。具体如下:

1.2008年上半年,魏力生与刘甲结婚搬新房时,邹某某通过刘甲送给魏力生现金5万元。

2.2010年下半年,邹某某在刘甲经营的红六安酒店,通过刘甲送给魏力生现金20万元。

3.2011年下半年,邹某某通过刘甲送给魏力生现金10万元。

4.2012年下半年,邹某某通过刘甲送给魏力生现金10万元。

三、收受安徽星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甲所送现金23万元。

2008年左右,安徽星辰置业有限公司,在六安开发星汇苑三期商品房等项目。该公司为了在项目拆迁、规划、办证、验收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甲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23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春节前,张甲到古城花园,送给魏力生现金5万元。

2.2010年春节前,张甲到古城花园,送给魏力生现金8万元。

3.2011年初,张甲到古城花园,看望扭伤脚的魏力生,送给魏力生现金5万元。

4.2011年春节前,张甲到古城花园,送给魏力生现金5万元。

四、收受六安市睿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某乙所送现金15万元、购物卡0.3万元。

2009年下半年,六安市睿成置业有限公司,在六安开发翡翠湾二期商品房项目。该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魏力生在工程项目规划审批上提供的帮助,以及希望日后继续得到关照,由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张某乙先后送给魏力生共计现金15万元、购物卡0.3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春节前,张某乙到古城花园,送给魏力生3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共计0.3万元。

2.2011年初,张某乙到古城花园,看望扭伤脚的魏力生,送给魏力生现金5万元。

3.2011年下半年,张某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10万元。

五、收受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陈某乙所送现金13万元。

2009年以来,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在六安开发盛世嘉园、盛世华庭等房地产项目。上述公司为了在所开发项目的规划验收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同时感谢其给予的关照,公司负责人陈某甲委派职员陈某乙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13万元。具体如下:

1.2011年下半年,陈某乙在合肥红六安酒店,送给魏力生现金5万元。

2.2012年下半年,陈某乙在合肥红六安酒店,送给魏力生现金8万元。

六、收受六安市发能房地产公司原总经理郑某甲所送现金12万元。

2011年,六安市发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六安开发发能海心沙商品房项目。该公司为了在项目协调拆迁安置、规划报批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公司总经理郑某甲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12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春节前,郑某甲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10万元。

2.2013年春节期间,郑某甲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七、收受安徽灯之都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湛某所送现金12.5万元。

2006年以来,安徽灯之都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承建六安水上公园景观亮化、淠河路路灯等市政重点工程项目。该公司为了在工程施工、检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湛某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12.5万元。具体如下:

1.2007年春节前,湛某到古城花园,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2.2008年春节前,湛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1万元。

3.2009年春节期间,湛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4.2010年春节期间,湛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5.2011年初,湛某到古城花园,看望扭伤脚的魏力生,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6.2012年春节前,湛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5万元。

八、收受安徽圣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所送现金10.5万元。

2009年以来,安徽圣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后承建了六安市河西景观大道四标段、六安市皖西路道路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该公司为了在工程款拨付、工程检查、验收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10.5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春节前,刘某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2.2010年端午节前,刘某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3.2011年春节前,刘某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5万元。

4.2011年中秋节前,刘某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1万元。

5.2012年春节前,刘某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1万元。

6.2012年中秋节前,刘某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1万元。

九、收受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甲所送现金10.5万元。

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了在签批代理费、招投标业务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甲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10.5万元。具体如下:

1.2008年春节前,徐甲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2.2009年春节前,徐甲和魏力生一起吃饭后,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3.2010年春节前,徐甲到古城花园,以恭贺魏力生女儿考上大学的名义,送给魏力生现金3万元。几天后,徐甲在魏力生办公室,又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4.2011年初,徐甲到古城花园,看望扭伤脚的魏力生,送给魏力生现金1万元。

5.2011年春节前,徐甲和魏力生一起吃饭,送给魏力生现金1万元。

6.2013年7月,徐甲到魏力生合肥家中,以恭贺魏力生小女儿出生的名义,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7.2014年春节前,徐甲到魏力生合肥家中,通过魏力生家属刘甲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十、收受六安市天力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某所送现金9万元、购物卡1万元。

2006年以来,杨某某成立的六安市天银置业有限公司、天宏置业有限公司、天力置业有限公司,先后在六安市开发了东方名城、和谐名城等商品房项目。杨某某为了在公司项目的规划调整、报批、亲戚建房办证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先后送给魏力生共计现金9万元、购物卡1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2010年春节期间,杨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2次分别送给魏力生0.5万元购物卡,共计1万元。

2.2011年初,杨某某到古城花园,看望扭伤脚的魏力生,送给魏力生现金1万元。

3.2011年春节前,杨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4.2011年上半年,杨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5万元。

5.2011年下半年,杨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6.2012年春节前,杨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十一、收受六安市康乐纸业有限公司、六安康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所送黄金1000克。

2002年,六安市康乐纸业有限公司,收购原六安市造纸厂。2009年,该公司在开发区建设了新厂区。2010年4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成立六安康泰置业有限公司,对老厂区地块进行商业开发。为了感谢被告人魏力生在老厂区土地置换上给予的帮助,以及希望其在拆迁等方面能继续关照,林某某于2011年初,到古城花园,送给被告人魏力生黄金1000克。

2013年3月魏力生将1000克黄金退给林某某。

十二、收受安徽格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2008年以来,安徽格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承建六安市解放南路人行道、淠河景观等绿化工程项目。该公司为了在工程承接、施工、验收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某,于2009年下半年,到魏力生办公室,以恭贺魏力生女儿考上大学的名义,送给魏力生现金10万元。

十三、收受承建南华路、淠河总干渠景观带工程的负责人晁某某所送现金8.2万元。

承建南华路、淠河总干渠景观带工程的负责人晁某某,为了在工程施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8.2万元。具体如下:

1.2006年春节前,晁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7万元。

2.2007年春节期间,晁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3.2008年春节后,晁某某到寿县水利局家属区魏力生母亲家,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4.2009年春节期间,晁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5.2010年底,晁某某到古城花园,看望扭伤脚的魏力生,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6.2012年上半年,晁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1万元。

十四、收受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所送现金8万元。

安徽正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姚某,为了在工程项目承建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帮忙,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8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下半年,姚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6万元。

2.2011年初,姚某到魏力生合肥家中,看望扭伤脚的魏力生,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十五、收受安徽成功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戴某某所送现金8万元。

2007年以来,安徽成功置业有限公司,先后在六安开发了阳光威尼斯、阳光欧洲城、阳光巴黎春天等房地产项目。该公司为了在开发项目的规划方案调整、拆迁、项目建设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公司总经理戴某某,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8万元。具体如下:

1.2008年春节期间,戴某某到古城花园,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2.2009年春节期间,戴某某到古城花园,送给魏力生现金4万元。

3.2010年春节前,戴某某到古城花园,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十六、收受安徽天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乙所送现金7万元。

2006年以来,郑某乙成立的安徽天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市正东置业有限公司、六安市兴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六安先后开发了滨河御景、凯旋名门、凯旋官邸等商品房项目。郑某乙为了在开发项目的规划、报批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7万元。具体如下:

1.2008年春节前,郑某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3万元。

2.2010年春节前,郑某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4万元。

十七、收受安徽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程某甲所送现金7万元。

2007年以来,安徽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在六安开发了米罗豪庭、金水湾等商品房项目。该公司为了在项目规划报批、办证、拆迁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公司总经理程某甲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7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春节期间,程某甲到古城花园,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2.2011年初,程某甲到古城花园,看望扭伤脚的魏力生,送给魏力生现金5万元。

十八、收受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某所送黄金200克、现金2万元。

2012年,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为了获得被告人魏力生在其所开发项目上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先后送给魏力生黄金200克、现金2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初,黄某到刘甲的红六安酒店,通过刘甲送给魏力生黄金200克。

2.2012年4月份,魏力生到北京学习,住市长之家酒店。学习期间,黄某到该酒店以看望为名,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十九、收受六安五里桥混凝土公司负责人胡某甲所送现金7万元。

2009年,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苏某某,先后承建六安佛子岭路、解放中路等市政重点工程项目。苏某某承建的工程所用材料系六安五里桥混凝土公司提供,但苏某某一直拖欠材料款,该公司为了尽快拿到欠款,请被告人魏力生帮忙协调,从苏某某工程进度款中抵付,由公司负责人胡某甲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7万元。具体如下:

1.2008年春节期间,胡某甲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2.2008年下半年,胡某甲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3万元。

3.2010年底,胡某甲到古城花园,看望扭伤脚的魏力生,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二十、收受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经理涂某某所送现金7万元。

2007年以来,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在六安先后承建了淠河干渠景观带、寿春路、河西景观大道等市重点工程项目。该公司为了在工程建设、施工检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公司经理涂某某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7万元。具体如下:

1.2008年春节前,涂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1万元。

2.2009年春节前,涂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3.2010年春节前,涂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4.2011年春节前,涂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二十一、收受厦门冠宇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所送现金6万元。

2009年以来,厦门冠宇科技有限公司,在六安先后承建了寿春路节能灯、老淠河南岸景观带太阳能景观灯、淠河北路景观亮化等工程项目。2011年春节前,该公司董事长魏某,到寿县魏力生母亲家,请魏力生帮助其企业在六安的发展,魏力生答应帮忙,魏某送给魏力生现金6万元。

二十二、收受丰泰置业有限公司六安卡地亚湾项目负责人童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2009年,丰泰置业有限公司,在六安开发丰泰卡地亚湾商品房项目。该公司为了在项目规划报批、拆迁、土地整合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项目负责人童某某,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5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底,童某某到古城花园,看望扭伤脚的魏力生,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2.2010年底,童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3万元。

二十三、收受昆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吴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担任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吴某某,先后在六安承建了河西景观区中央大广场、东苑小区污水改造等工程。吴某某为了在工程款拨付、产品销售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5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下半年,吴某某在红六安酒店,通过刘甲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2.2010年底,吴某某到古城花园,看望扭伤脚的魏力生,通过刘甲送给魏力生现金1万元。

3.2011年上半年,吴某某在红六安酒店,通过刘甲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二十四、收受安徽天成公司项目经理、安徽万兴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程某乙所送现金2.3万元、购物卡3万元。

2006年以来,安徽天成公司项目经理程某乙,先后承建了六安市城投大厦、月亮岛计时塔、六安市体育训练馆等工程项目。2009年,程某乙与龚俊等人成立安徽万兴置业有限公司,并在六安开发明月港湾商品房项目。为了在项目的工程款拨付、规划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程某乙先后送给魏力生共计现金2.3万元、购物卡3万元。具体如下:

1.2008年初,程某乙到古城花园,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2.2009年下半年,程某乙以恭贺魏力生女儿考上大学的名义,程某乙送给魏力生现金0.3万元。

3.2010年春节前,程某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5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共计0.5万元。

4.2010年中秋节前,程某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5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共计0.5万元。

5.2010年底,程某乙到古城花园,看望扭伤脚的魏力生,送给魏力生0.5万元购物卡。

6.2011年中秋节前,程某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0.5万元购物卡。

7.2012年、2013年春节前,程某乙到魏力生办公室,2次分别送给魏力生0.5万元购物卡,共计1万元。

二十五、收受六安市金安区住建局局长朱甲所送现金0.3万元、购物卡2.4万元、黄金100克。

六安市金安区住建局局长朱甲,为了感谢被告人魏力生在该局获得的表彰以及个人任职提拔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送给魏力生共计现金0.3万元、购物卡2.4万元、黄金100克。具体如下:

1.2010年底,朱甲到古城花园,看望扭伤脚的魏力生,送给魏力生现金0.3万元。

2.2011年、2012年春节期间,朱甲到魏力生办公室,2次分别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2万元,共计0.4万元。

3.2013年春节前,朱甲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黄金100克,以及20张面值1000元购物卡,共计2万元。

二十六、收受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徐某乙所送现金5万元。

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徐某乙,为了承接六安房产大厦的新能源地源热泵系统工程,请被告人魏力生帮忙,于2010年上半年,在魏力生合肥家中,送给了魏力生现金5万元。

二十七、收受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丁甲所送现金5万元。

2009年5月,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丁甲,承建了六安市中央公园景观建设工程项目。丁甲为了在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5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底,丁甲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1万元。

2.2010年春节前,丁甲在梦园小区门口,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3.2010年下半年,丁甲在梦园小区门口,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二十八、收受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丙所送现金5万。

2006年以来,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在六安先后承建了市规划展览馆、市城投大厦、市房产大厦等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该公司为了在上述项目的招标、工程施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公司总经理张某丙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5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春节期间,张某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1万元。

2.2011年春节期间,张某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3.2012年春节期间,张某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二十九、收受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丙所送现金4.1万元、购物卡0.2万元

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系市住建委二级机构建设工程管理局下属单位。该公司为了在承接监理业务、签批结算监理费、启动公司改制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丙,先后送给魏力生共计现金4.1万元、购物卡0.2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8、9月间,郑某丙到魏力生办公室,以恭贺魏力生女儿考上大学的名义,送给魏力生现金0.3万元。

2.2010年端午节前,郑某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2万元。

3.2010年中秋节前,郑某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3万元。

4.2010年底,郑某丙到古城花园,送给魏力生现金1万元。

5.2011年中秋节前,郑某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6.2012年春节期间,郑某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1万元。

7.2012年中秋节前,郑某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1万元。

三十、收受安徽浙东集团总经理王某甲所送现金2万元、购物卡2.6万元

2006年以来,安徽浙东置业有限公司,先后在六安开发了六安大市场、永安花苑、浙东商贸城等商品房项目。该公司为了在项目拆迁安置、工程施工检查以及验收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公司总经理王某甲,先后送给魏力生共计现金2万元、购物卡2.6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春节前,王某甲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3万元。

2.2009年中秋节前,王某甲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3张面值1000元购物卡,共计0.3万元。

3.2010年春节、中秋节前,王某甲到魏力生办公室,2次分别送给魏力生0.5万元购物卡,共计1万元。

4.2011年春节、中秋节前,王某甲到魏力生办公室,2次分别送给魏力生0.5万元购物卡,共计1万元。

5.2013年春节前,王某甲在刘甲开的红六安酒店,通过该酒店的大堂经理及刘甲,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三十一、收受安徽华都苑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边某所送现金1万元、购物卡3万元

2009年,安徽华都苑置业有限公司,在六安开发丽水康城商品房项目。该公司为了在项目规划修改、办证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公司董事长边某先后送给魏力生共计现金l万元、购物卡3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底,边某到古城花园,送给魏力生10张面值1000元购物卡,共计1万元。

2.2011年中秋节前,边某到古城花园,送给魏力生20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共计2万元。

3.2012年春节前,边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1万元。

三十二、收受广州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项目负责人汪某所送现金3万元。

2009年12月,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六安中央公园绿化工程项目。该公司为了在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该公司六安项目负责人汪某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3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下半年,汪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2.2012年上半年,汪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1万元。

三十三、收受安徽锦成天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某所送购物卡4万元。

2012年下半年,六安市荣贵胶合板有限公司与上海红星美凯龙实业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安徽锦成天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10月份,竞得一地块进行商业开发。该公司为了在项目规划审批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该公司总经理高某某先后送给魏力生购物卡4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上半年,高某某到魏力生合肥家中,送给魏力生购物卡2万元。

2.2013年春节前,高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2万元。

三十四、收受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朱乙所送购物卡4万元。

2010年,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六安开发恒远皋城公馆房地产项目。该公司为了在规划审批、办证、拆迁、解决施工纠纷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公司总经理朱乙送给魏力生购物卡4万元。具体如下:

1.2011年春节期间,朱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2万元。

2.2012年中秋节前,朱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2万元。

三十五、收受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胡乙所送现金2万元、购物卡O.5万元。

2005年下半年,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皖西西路人行道改造工程。该公司为了在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该项目经理胡乙先后送给魏力生共计现金2万元、购物卡O.5万元。具体如下:

1.2006年下半年,胡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2.2007年春节期间,胡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5万元。

三十六、收受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丙所送现金2万元。

2006年下半年,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在六安开发永顺学府雅苑商品房项目。该公司为了在项目建设规划、办证、验收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丙,于2007年春节期间,到古城花园,送给魏力生现金2万元。

三十七、收受六安水云涧房地产项目负责人刘某丙所送购物卡2万元。

2007年,负责六安水云涧房地产项目的刘某丙,为了加快该项目附近的水上公园工程的建设进度,希望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于2007年、2008年、2009年春节前,到魏力生办公室,3次分别送给魏力生面值5000元、1万元、5000元的购物卡,共计2万元。

三十八、收受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丙所送现金1.9万元。

2006年以来,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后承建了六安市皋城西路改造、新河东路、水上公园二标段等工程建设项目。该公司为了在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丙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1.9万元。具体如下:

1.2007年春节期间,朱某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4万元。

2.2008年春节期间,朱某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3.2009年春节期间,朱某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4.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三十九、收受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沙某某所送现金1.8万元。

2009年以来,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先后在六安承建了淠河景观带、火车站附近货厂路、淠河北路等工程项目。上述公司为了在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沙某某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1.8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春节期间,沙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3万元。

2.2010年春节期间,沙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3万元。

3.2010年12月份,沙某某到古城花园,看望扭伤脚的魏力生,送给魏力生现金0.2万元。

4.2011年春节期间,沙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5.2012年春节期间,沙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四十、收受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项目经理胡某丁所送购物卡1.4万元。

2006年以来,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先后承建了六安皖西东路、寿春路三标段、球拍路改造及南屏路等工程建设项目。该公司为了在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项目经理胡某丁先后送给魏力生购物卡共计1.4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春节期间,潘某某在魏力生所住的小区大院,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3万元。

2.2011年春节前,潘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5万元。

3.2009年春节期间,胡某丁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3万元。

4.2009年端午节前,胡某丁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3万元。

四十一、收受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所送现金1万元、购物卡0.5万元

2009年以来,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后承建了六安淠河南岸景观带、安丰北路、新河西路、南屏路绿地景观、天堂寨路等工程建设项目。该公司为了在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先后送给魏力生共计现金1万元、购物卡0.5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春节期间,余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1万元。

2.2010年端午节前,余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2万元。

3.2010年中秋节前,余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3万元。

四十二、收受安徽远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所送现金1.3万元。

2006年以来,安徽远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六安先后开发了舒怡花园、远大幸福里等房地产项目。该公司为了在工程建设、协调拆迁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以及感谢其给予的关照,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先后送给魏力生现金共计1.3万元。具体如下:

1.2006年春节期间,郭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2.2007年春节期间,郭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3万元。

3.2008年春节期间,郭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四十三、收受安徽大众投资集团公司、上海大众六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乙所送现金3万元、购物卡1万元。

安徽大众投资集团公司、上海大众六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乙,为了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项目,能够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先后送给魏力生共计现金3万元、购物卡1万元。具体如下:

1.2008年春节前,李某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2.2009年春节期间,李某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3.2010年春节前,李某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4.2011年春节期间,李某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现金0.5万元。

5、2012年初,李某乙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1万元、现金1万元。

四十四、收受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乙所送购物卡0.6万元。

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在申报省级建筑业先进单位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该公司董事长王乙,于2011年、2012年春节期间,到魏力生办公室,2次分别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3万元、0.3万元,共计0.6万元。

四十五、收受安徽百姓缘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某所送购物卡0.3万元。

2009年,安徽百姓缘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某,为了公司的双子星城项目规划,能够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帮助,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3万元。

四十六、收受六安市建设工程管理局副局长张某丁所送购物卡1.3万元、现金0.3万元。

六安市建设工程管理局副局长张某丁,为了在个人提拔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关照,先后送给魏力生共计购物卡1.3万元、现金0.3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春节前,张某丁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2万元。

2.2010年春节前,张某丁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3万元。

3.2010年11月,张某丁到古城花园,看望扭伤脚的魏力生,送给魏力生现金0.3万元。

4.2011年春节前,张某丁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4万元。

5.2012年春节前,张某丁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4万元。

四十七、收受六安建业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鲁某某所送1.1万元的购物卡。

六安建业咨询有限公司,在六安承建了长安北路道路工程、六安市梅山路白改黑工程1标段、六安市大别山纪念馆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该公司为了在代理费用支付等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的帮助,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鲁某某先后送给魏力生购物卡共计1.1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春节前,鲁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3万元。

2.2010年春节前,鲁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5万元。

3.2010年中秋节前,鲁某某到魏力生办公室,送给魏力生购物卡0.3万元。

四十八、收受六安天瑞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曲某某所送中国银行现金卡0.8万元。

六安天瑞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曲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魏力生在其开发的上城国际三期工程项目上给予的局部规划调整、加快审批进度的帮忙,于2011年春节前,到古城花园,送给魏力生中国银行现金卡0.8万元。

四十九、收受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幸某某所送购物卡1.8万元。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幸某某,为了其公司在淠河南路工程施工、支付工程款方面获得被告人魏力生的关照,于2010年春节、2010年中秋节到魏力生办公室,分别送给魏力生购物卡1万元、0.8万元,共计1.8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魏力生陆续上交至安徽省纪委廉政账户和六安市纪委廉政账户共计75.96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魏力生共计收受他人现金327.7万元、购物卡31万元、银行现金卡0.8万元、黄金1300克。比除被告人魏力生在案发前陆续上交至安徽省纪委廉政账户和六安市纪委廉政账户共计75.96万元外,应认定被告人魏力生共计收受他人贿赂现金251.74万元、购物卡31万元、银行现金卡0.8万元、黄金1300克。

2014年2月,办案机关发现了被告人魏力生收受安徽天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乙所送现金7万元的线索后,通知魏力生到案,魏力生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依据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缴款单、合同书、审批表等相关书证,证人李某甲、邹某某、刘甲、郑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魏力生的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魏力生在担任六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书记、副主任、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51.74万元、购物卡31万元、银行现金卡0.8万元、黄金1300克,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魏力生被通知到案后,虽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但没有自动投案,且主动供述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已退出全部赃款,且部分赃款系案发前退出,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魏力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魏力生上诉称:在案发前退还李某甲的43万元是主动退还,并非因相关案件案发,且属及时退还,该43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在尚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全额退赃,且部分赃款系案发前退还,应减轻处罚。魏力生的辩护人提出魏力生在尚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积极主动全额退赃等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并有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上诉人魏力生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魏力生称自己在案发前退还李某甲的43万元是主动退还,并非因相关案件案发,且属及时退还,该43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的上诉理由,经查,魏力生供述:2013年之后,自己感受到反腐形势越来越严峻,六安市建设行业这一块也不太平,倪发科案件牵涉了一部分企业,自己知道的有正东公司的郑某乙等人,害怕有一天查其它案件会牵连到自己,所以在2013年上半年,多次联系李某甲要求退还钱款,后在2013年8月让妻子将钱退还李某甲。李某甲陈述:2013年的反腐力度很大,六安这边出事的领导干部很多,魏力生是迫于无奈,害怕被查才退钱。上述证据足以证实魏力生是因为与其受贿有关联的行贿人郑某乙被查,担心自己被查处,为掩饰犯罪才在受贿两三年后予以退还李某甲部分受贿钱款,并非及时退还,故其行为应认定为受贿,43万元理应计入魏力生受贿数额。上诉人魏力生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魏力生及其辩护人称在尚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魏力生系被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非主动投案,且办案机关在此前已掌握魏力生收受郑某乙7万元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自首。故魏力生及其辩护人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力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51.74万元、购物卡31万元、银行现金卡0.8万元、黄金1300克,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魏力生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对上诉人魏力生所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已作认定,并已予以从轻处罚,故魏力生及其辩护人称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全额退赃,应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魏力生违法所得依法应当追缴,上缴国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笑琳

代理审判员李传丽

代理审判员王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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