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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刑初17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陕1021刑初1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7-09-26
合 议 庭 :  陈轲韩正印
审理程序: 一审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强奸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学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1及其辩护人董鹏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7日中午,被告人赵某1在被害人倪某1家收购药材时,明知倪某1系智障的情况下,趁倪独自一人在家,以看药材为借口进入倪屋内,不顾倪的反抗,将其奸淫。

2016年7月16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1在洛南县何某1家收购药材时,发现何系聋哑人,趁何独自一人在家,以看药材为借口进入屋内,不顾反抗将何某1奸淫。在此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被害人家属发现,赵某1在逃离过程中被抓获。

2016年8月24日,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1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2016年7月16日被强奸时,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被害人倪某1患有轻度至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2016年5月7日被强奸时,性防卫能力削弱。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郭某1、何某2、杜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1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

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1明知被害人系智障或聋哑人仍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强奸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提出异议,同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强奸罪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赵某1有罪,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赵某1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中午,被告人赵某1在收购药材时,发现被害人倪某1系智障妇女,即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之恶念,并抱有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易被人发觉的侥幸心理,遂借收购药材之名,把倪某1诱骗入屋内,趁倪独自一人在家之机,将其拉到炕边,脱掉其裤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倪某1的婆婆回家发现被告人赵某1、儿媳倪某1从其家厦房有炕房间出来,赵某1假装看屋内的药材,倪某1边走边系裤带,即与赵某1发生争吵,后赵某1驾驶三轮车逃离。倪某1的丈夫得知此事后,即骑摩托车与他人追赶赵某1并将赵某1带回家,经协商赵某1自愿给付倪某1家人6000元。

2016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1在收购药材时,发现自己没有拿袋子,遇见聋哑人何某1后,即产生与之发生性关系之恶念,并抱有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易被人发觉的侥幸心理,遂用手比划让何某1回家为其取袋子,其跟着到何家,趁何独自一人在家之机,将何拉到炕边,脱掉其裤子,强行与何发生性关系。期间何某1之妹察觉后赶到现场,发现赵某1从炕上下来正在往上提裤子,何某1站在炕边,即抓住赵某1衣领不让其离开,被告人赵某1在何某1之妹打电话时,驾驶三轮车逃离。后被何某1的丈夫等人追上并报警,民警赶到后将其抓获。

2016年8月24日,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1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2016年7月16日被强奸时,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被害人倪某1为轻度至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2016年5月7日被强奸时,性防卫能力削弱。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赵某1能如实供述其强奸作案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洛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证明,案件的来源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案情和被告人赵某1的到案情况。

2、洛南县公安局景村派出所及刑侦大队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害人何某1出生于1970年9月21日,被害人倪某1出生于1984年5月16日,同时证明二被害人的其他个人信息。

3、被害人何某1的门诊病历证明,案发当日,被害人何爱芳经医院门诊检查,其外阴已婚已分型、阴道畅、宫颈光、后穹窿有少许分泌物。同时用棉签提取分泌物备检。

4、洛南县人民法院(1990)洛发刑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1990年7月6日,被告人赵某1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5、洛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7月16日11时许,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赵某1强奸何某1的作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何某1家,何家为四间坐北向南土木结构的瓦房,系单家独户。该房屋东侧为山坡,北侧为空地,南侧为无围墙的院落,西边系玉米地,玉米地以西为一条南北向的水泥路,何某1家以南50米处为何某2家房屋;2016年7月20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赵某1强奸倪某1的作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洛南县景村镇贾沟村五组倪某1家,其家系单家独户,房屋为坐北向南五间土木结构的瓦房,院子西边为坐西向东三间砖混结构的平房,北边为山坡,西边为一片耕地,耕地以西系林坡,东边为玉米地,南边系一条通村水泥路。同时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6、洛南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9月15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被告人赵某1对公安机关制作的16张女性混合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其中的2号为被害人何某1、12号为被害人倪某1。

7、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何某1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2016年7月16日被强奸时,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被鉴定人倪某1患有轻度至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2016年5月7日被强奸时,性防卫能力削弱。

8、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何某1阴道擦拭棉签、外阴擦拭棉签未检出精斑及其基因分型。

9、证人郭某1证言证明,其妻何某1,系聋哑人。2016年7月16日,其和杨某在羊场干活。当日10时许,杨某的妻子何某2打电话说其妻何某1被人欺负了,那人已驾驶车牌号为陕H*****的三轮车走了,让其二人进行追截。其二人骑摩托车追到景村镇王涧村见到驾驶三轮车的那人,其站在路中间张开双臂拦车,那人将车开的很快,直接向其冲过来,其看车将要撞到自己,就往路边一躲,那人驾车迅速从其身旁过去,其用手抓住车栏杆,他还不停车,直到一个转弯路段,三轮车陷入泥里,他才将车停住,其要打电话报警,他说不要报警,想与其协商解决,其不同意,这时杨某打电话报警了。

10、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6年7月16日,其和郭某1在羊场干活。当日10时许,其妻何某2打电话说郭某1之妻何某1被人欺负了,欺负何某1的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H*****的三轮车跑了,让其拦截。其将上述情况告知郭某1后,二人就骑摩托车追赶那辆三轮车,见到那辆三轮车后,因三轮车开的很快,没有拦住,郭某1就抓住三轮车的栏杆,其从后面抓住车厢,那人还不停车,直到的一转弯处,三轮车陷进泥里,那人才将车停住,其就打电话报警,那人从车上下来不让报警,要求协商私了,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其将那人及三轮车交给民警。

11、证人何某2证言证明,其姐何某1系聋哑人。2016年7月16日,姐夫郭某1和其丈夫杨某到羊场干活,其姐和儿子在家。当日10时许,其在何某1门前的地里拔草,突然听见何某1家有聋哑人发出的吱吱呜呜的声音,开始其没有在意,后听见声音越来越大,觉得不对劲,就赶紧往其她家跑,到她家发现一个男的刚从炕上下来正在往上提裤子,当时只提到膝盖处,其姐站在炕跟前,其感觉到她被欺负了,那人见到其,将裤子穿好就跑,其抓住那人的衣领不让他跑,那人说是他一时糊涂,让其放了他,其不放手,他就和其相互撕扯,后邻居王某和高某到场,其让她二人看住那人,用手机打电话,那人将王某和高某掀开,驾驶他的三轮车跑了。其打电话告知其丈夫杨某其妹被人欺负了及那人的三轮车牌号,让其丈夫拦截。在其追到一拐弯处见到三轮车,其丈夫和郭某1都在场,过了一会儿,派出所民警到场将那人带回派出所了。同时证明其姐何某1脑子有问题,智力低下,不能独立生活。

12、证人高某证言证明,2016年7月16日10时许,其从地里干活回家后到邻居何某2家门口晒粮食,何某2对其说有人跑到其姐何某1家去了,让其过去,她先去看情况。后其看见何某2与一个男的在何某1家门口撕扯,其将门锁好到何某1家门口,见何某2与那个男的在路上撕扯,何某2让其去叫王某,在其和王某赶到现场帮忙拉住那男的时,何某2给她丈夫杨某打电话,那男的甩开其二人,驾驶三轮车跑了。其和那人在撕扯过程中,听见何某1在家里发出吱吱呜呜的声音,但没有出来。

13、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家在郭某1的对面,相隔一条河和一条路,大约200米远,郭某1之妻何某1系聋哑人。2016年7月16日10时许,其在家里做饭,邻居高某在其家门前路上喊其,其出门看见何某2在何某1家门口与一个男子撕扯,那男子要走,何某2拽住不让走,其到场后,何某2说不让那男子走,就用手机打电话,那男的突然跑到三轮车跟前,其和高某拦挡不住,那人驾车跑了,其和高某就回家了。期间听见何某1在家里发出吱吱呜呜的声音。

14、证人郭某2证言证明,2016年7月16日,其父郭某1出门干活,其和母亲何某1在家。当日10时许,门口来了一个收药材的老汉,他到其家后问其父亲,其说去羊场干活了,那老汉又问谁家有药材,其说上面郝淑芳家有,他叫其和他一块去收药材,到郝淑芳家后,那人说让其等他,他去拿袋子,其就在郝淑芳家等他。一会儿,其听见有人喊其,即返回家,在其家门口路上看见那老汉和何某2在撕扯,其回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情况。

15、证人彭某证言证明,其女儿何某1一岁多时,发育正常,后因一次患病发烧引起抽风,村卫生室没有治好,又送到景村卫生院治疗,经治疗虽有好转,但何某1从此不会说话,也听不见声音。到五岁后她才会走路,也没有上过学,不识字。长大出嫁后,已生育一个儿子,但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也不能独立干家务。

16、证人孙某证言证明,何某1系聋哑人,会做饭,但做不好,家里很乱,不知道收拾,也不能独立干农活。

17、证人杜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7日中午,其和儿子张某1带其孙儿张某2去景村街理发,儿媳倪某1一个人在家,因她脑子有问题,干不了农活和家务,也看不了门,在走时其将主房门锁住,她一个在厦房。在其三人返回家后,见院子停着一辆红色三轮车,当时感觉不好,即到厦房里,见一个收药材的老汉从厦房有炕的那房间出来,背对着其看其家山墙边放的药材,倪某1从有炕的那房间往出走,边走边系裤带,其就问那老汉到家里干啥,他说看药材,于是其和他发生争吵,后他驾驶三轮车离开。其问倪某1咋回事,她说那老汉把她裤子脱了,在炕上和她睡觉了。其儿子张某1就骑摩托车追那老汉,在张某1的姐夫何某3等人帮忙将那老汉追上带回家后,问他咋办,他要求私了,并表示愿意出6000元,因当时没带钱,就将三轮车留下回家了。第二天他把6000元拿来,将三轮车开走了。

18、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其妻倪某1小时候,因患病发烧成为智障,现在精神也不正常。2016年5月7日中午,其和母亲杜某到景村街给儿子张某2理发,在返回家后见院子停着一辆红色三轮车,其母亲先到厦房里,其将摩托车停好,站在厦房门口见其妻倪某1边走边系裤子,一个年龄较大的男子从屋里有炕的那间出来,其问他干啥哩,他说看药材哩,其说药材在这边你在那边看啥哩,他说他是收药材的,看有药材没有,其说没有,然后他从厦房出来驾驶三轮车离开。其越想越不对劲,问其妻那个男的动过她没有,其妻说动她了,其就很生气,即骑摩托车追那男的,其追上将他拦住,他见其态度强硬,就给其好说哩,路过的贾某见到,问其是咋回事,其给贾某说那人将其妻欺负了,贾某就走了。这时那男的要求私了,其就给何某3等人打电话,几分钟后他们就来了,其把事情告诉他们后,何某3发现他认识那男的,说那男的叫赵某1,是收药材的。其几人将赵某1带到其家院子后,其要报警,赵某1不让报警,经协商赵某1愿意出6000元了结此事,但他当时没带钱,就将他的三轮车留在其家步行走了。第二天赵某1把6000元拿来,将三轮车开走了。

19、证人贾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其在贾沟水库干活,见一个老汉开的三轮车,后面一辆摩托车像是追那三轮车,在骑摩托车的将三轮车拦住后,其到跟前看情况,见骑摩托车的是张某1,不久何某3、李某1也到场,李某1先打了那老汉几耳光,踢了几脚,那老汉没有还手也没有说话,其就拦挡。后张某1说老汉把他妻子欺负了,其就走了。同时证明倪某1的娘家与其同村,她从小患病,没有及时治疗成为智障。

20、证人齐某证言证明,张某1的妻子倪某1系其外甥女。2016年5月份的一天,其在给他人帮忙修房,何某3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张某1家去,其到张某1家后,台阶坐了几个人,有何某3、李某1、张某1,还有一个老汉其不认识,张某1的母亲给其说这老汉把倪某1糟蹋了,老汉当时要求私了,经协商老汉同意出6000元,张某1和家人也同意了,当时那老汉将三轮车留在张某1家,说第二天他把钱拿来取车,后来的情况其就不清楚了。

21、证人何某3证言证明,2016年5月份的一天,张某1给其打电话说有事哩,让其到贾沟水库附近的大路上。其去后见张某1将一个开三轮车的老汉挡住,其认识这个老汉,经常收药材、收破烂,叫赵某1。不久李某1等人也到场,张某1给其说赵某1将倪某1欺负了,其几人将那他叫到张某1家,开始赵某1不承认欺负倪某1的事,后他承认把倪某1欺负了,并说他不该干这事,他错了,其问他咋办,他要求私了,并愿意出6000元,张某1表示同意,但当时他没带钱,就将三轮车留在张某1家。第二天赵某1把钱拿来后,将三轮车开走了。

22、证人倪某2证言证明,其妹子倪某1小时候父母就去世了,一直由其抚养,身体很好,人也聪明,读小学二年级时,因感冒发烧,在村卫生室治疗两天,出现抽风,即转到洛南县中医医院治疗,经检查为乙型脑炎,后就成了植物人,其将她带回在景村卫生院院治疗半年多,才有好转,能吃饭走路。现在脑子有问题,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独立干农活。

23、证人齐某证言证明,同村倪某1在一、二岁时,父母就去世后了,小时候很聪明,也上过两年学,后因患病发烧,曾在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膜炎,从此脑子就不对劲了,成为痴呆,智力低下。现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也不能独立干农活。

24、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赵某1是商州区板桥镇人,几年前他在景村镇杨村收购中药材时,经同村的张某3介绍,一直与其共同生活,因他没有户口,就没有身份证,也不能领取结婚证。2016年7月16日早,其到张村摘金银花,当日10时许回家后,见赵某1和院子的三轮车不见了,也不知他去哪儿了。三轮车是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的牌照,车牌号为陕H*****。

25、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公安机关出示的照片上的人原来是本组人,小名叫“百岁娃”,姓赵,他多年以来在外面谋生,很少回家,听说他在外面叫赵某1。2016年清明节他回家祭坟时,他对其说他在洛南县景村镇当了上门女婿。他父母去世的早,他二叔叫赵某1,他妹子赵某2(已出嫁多年),再没有其他亲属。

26、证人赵某1证言证明,公安机关出示的照片上的人是其堂哥,小名叫“百岁娃”,大名叫赵某1,应是1951年出生的,属兔。有一年春节他回到家后,说他在洛南县景村镇招了上门女婿,想补办户口,因他80年代就在外面谋生,很少回家,就没有办成。他父母去世的早,妹子已出嫁,再没有其他亲属。

27、被告人赵某1的供述及辩解证明,1951年11月23日,其出生于商洛市商州区板桥镇,成年后长期在外做生意,很少回家,公安机关将其户口注销了,现没有户口,也不能办理身份证。2002年其在洛南县景村镇做生意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2,后被她招为上门女婿,但未能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已十几年了,多年来其以收购药材、收破烂为生。2016年7月16日早,其驾驶陕H****号三轮车在景村镇王村一人家收购药材时,发现没有拿袋子,当时有一个女的在车跟前,她是聋哑人,其用手比划让她回家给其拿袋子,这时就有与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心想她是哑巴,和她发生性关系后她不会说,别人也不会知道,于是跟着她到她家,见她进门到有炕的房间,其发现家里没有其他人,就将她拉到炕边,用手解开她裤子上的扣子,直接把她裤子脱到膝盖处,在其将她拉的爬在炕边时,即脱掉自己的裤子,与她发生性关系,还没有射精,就听见外面有人说话,其将阴茎取出,突然有一个女的进门,其将裤子提起,这个女的抓住其不让走,其和这个女的就撕扯在一起,其问她想咋哩,她不说还不让其走,她让后到场的两个女的看住其,她打电话叫人,其趁那两个女的没注意,驾驶三轮车跑了,大约行驶一公里,哑巴的丈夫骑摩托车将其拦住,同时还来了几个人,其要求和他们私了,但在场的人就打电话报警了,后派出所民警来将其带到派出所。在两个多月前的一天,其到景村镇贾沟村收购药材,在经过一人家门前时,见这家的媳妇一个人在院子,以前其收药材去过她家,看她说话的样子就知道她脑子不灵醒,于是就有了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其问她家有药材没有,她说有药材,但家里人不在,她做不了主,其要求让其看一下,在进入她家厦房后,其伸手到她腰部摸了一下,她用手拦挡不让摸,其就将她拉到有炕的那房间脱她裤子,她一直反抗不让脱,其把她压倒爬在炕沿上,强行把她裤子脱掉,与她发生性关系,但还没有射精,就听见外面摩托车响哩,其赶紧抽出阴茎,穿上裤子,假装看药材哩,这时她婆婆进门问其在干啥,其说是看药材哩,她婆婆就和其发生争吵,后其驾驶三轮车离开。后她丈夫骑摩托车将其追上,还打电话叫了几个人,其中一个人其认识,叫何某3,他们将其带到这个女的家,经双方协商,其给对方6000元了结此事。其供述可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明知被害人倪某1、何某1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且被害人何某1系聋哑人,而产生与之发生性关系之恶念,并抱有不易被人发觉的侥幸心理,遂借收药材之名,将被害人诱骗至屋内并拉到炕边,脱掉被害人衣裤,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强奸罪的事实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1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可对其从轻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赵某1有犯罪前科,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强奸罪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赵某1有罪,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赵某1无罪的辩护观点,因被告人赵某1犯强奸罪的事实,不仅有被告人赵某1在刑事诉讼过程比较稳定的供述,且有其他证据及相关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而相互印证,同时考虑到二被害人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自我防卫能力明显削弱的情形,可认定被告人赵某1犯强奸罪的事实成立,因此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正印

审判员陈轲

人民陪审员杨玉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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