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青2522刑初2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7-03-02
合 议 庭 : 加毛吉迎春吉耿黎明
审理程序: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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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同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字(2016)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么某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措、旦正才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同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始,被告人么某某就与不满十四周岁的继女拉某某(1999年1月4日生)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告人么某某就经常与被害人拉某某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拉某某怀孕,在十三周岁时,生下长女朋毛德却(2012年9月10日生),在十五周岁时生下次女岗拉美多(2014年1月9日生)。经青海省青鼎司法鉴定所DNA鉴定,证明两女生物学父亲为被告人么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并当庭出示了1、户籍证明、报案笔录、归案经过等证书;2、证人三某某、才某某、马某某、格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青海省青鼎司法鉴定书DNA鉴定意见;6、光盘三张等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始,被告人么某某就与不满十四周岁的继女拉某某(1999年1月4日生)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告人么某某就经常与被害人拉某某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拉某某怀孕,在十三周岁时,生下长女朋毛德却(2012年9月10日生),在十五周岁时生下次女岗拉美多(2014年1月9日生)。经青海省青鼎司法鉴定所DNA鉴定,证明两女生物学父亲为被告人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笔录,证明2016年6月18日被害人拉某某向同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称,其被养父强奸,望公安机关查处的事实;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么某某犯罪时已满18周岁。被害人拉某某出生于1999年1月4日,其长女朋毛德却某生于2012年9月10日,次女岗拉美多某生于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么某某与被害人拉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拉某某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事实;
3、归案经过等证书,证明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么某某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4、证人证言,证人三某某证言证实,曾亲眼看见被告人么某某光着身子与被害人拉某某同睡在一起的事实,证人才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么某某将被害人拉某某长女送给他人领养的事实,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被害人拉某某与被告人么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证人格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拉某某长女朋毛德却某被其女婿领养的事实;
5、被害人拉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从11岁起就被被告人么某某奸淫,致使其怀孕生下两个孩子的事实;
6、被告人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被害人拉某某在其11岁时就强行与拉某某发生关系,致使其怀孕生下两个女儿,将长女送他人领养的事实;
7、青海省青鼎司法鉴定书DNA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拉某某是岗拉美多某与朋毛德却某生物学母亲,被告人么某某是岗拉美多某与朋毛德却某生物学父亲的事实;
8、光盘三张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取证合法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奸淫幼女的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至于行为人使用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对构成强奸罪均无影响。本案中,被告人么某某长期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继女,致其怀孕生育,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严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么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二九年九月二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耿黎明审判员加毛吉审判员迎春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叶血卓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