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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5刑初90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宁0425刑初9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 2016-12-28
合 议 庭 :  王福海杨占川
审理程序: 一审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彭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春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1,被告人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以来,被告人程某1来到彭阳县草庙乡新洼村菜川队李某1某家打工盖房子。10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1在工人居住的房间内对李某1某外孙女即被害人胡某某(女,6周岁)采取亲吻嘴部、抚摸生殖器等手段进行猥亵。10月2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1在李某1某家的窑洞里趁被害人胡某某熟睡之际,再次对被害人胡某某采取亲吻、抚摸等手段进行猥亵。当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1见被害人胡某某一人在工人居住的房间内看电视,被告人程某1便将被害人胡某某抱到床上,在亲吻胡某某嘴部、抚摸阴部后,对胡某某实施了奸淫。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血样检查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宁公物证鉴字(2016)0646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人李某2、陈某、樊某的证言、被告人程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1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对被告人程某1以强奸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1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采取亲吻、抚摸等手段,2次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还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对被告人程某1以猥亵儿童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1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罪名成立,应对被告人程某1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某1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26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占川

审判员王福海

人民陪审员姬治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海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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