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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刑初字第184号强奸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9   阅读: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新刑初字第18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3-09-22
合 议 庭 :  来群岭人民陪吕茹张毅
审理程序: 一审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代理检察员康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朱亚涛、刘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5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凌云路高皇花园8号楼4单元2楼西户其家中,不顾被害人梁某的反抗,强行与梁某发生两次性关系。致被害人颈部、胸部、腿部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梁某阴道DNA图谱与被告人王某血样DNA图谱一致。伤情构成轻微伤。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及供述、被害人梁某陈述、证人梁某、杨某某、梁某某证言、抓获经过、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平)公物鉴(伤检)字[2013]第530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公(刑)鉴(DNA)字[2013]27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等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被告人误将被害人的反抗误解为害羞,是认识错误,其主观恶性较小,应与一般的强奸案件有所区别;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凌云路高皇花园8号楼4单元2楼西户其家中,不顾被害人梁某的反抗,强行与梁某发生两次性关系。致被害人颈部、胸部、腿部等多处损伤。经鉴定,被告人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梁某阴道DNA图谱与被告人王某血样DNA图谱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供述:2013年4月15日,我和朋友一起喝啤酒,大概8点多,我就给梁某打电话,问她在家干什么,她说:没事干。我就骑摩托车去她家楼下接她到夜市摊,大概有20分钟左右,我们就散场了。后我就和梁某到水库边上转了一会就又回来了,到我家小区门口的时候,我就对她说:去我家玩会吧,聊聊天。她也答应了。到我家以后,我们两个坐在沙发上看着电视并聊着天,这时候我就把我的右胳膊放在了她的肩膀上,我把她的身子转了一点,亲了她以后,我就抱着她往我家大门口第一个卧室里走,她就说:你想干什么,咱们才认识这么短时间,你不要这样。说话间我就把她抱到了卧室门口的一张小床上我的半个身子压在她身上,她用手推着我,不太情愿,我趁势用双手把她的上衣往上拉,一下拉到脖子的位置,用双手把她的衣服从脖子处往上拉趁势把她的衣服脱了下来,她说:咱们两个相处这么短时间,你能这样对我吗?我把自己脱光了,进了被窝里面,脱她的外面穿的大裤头、丝袜及内裤,这时候她就用她的手拉我的手不让我脱,我也没脱下来,我坐了起来,双手往下拽她的内裤,拉到大腿的地方,我就趴在她的身上,她用双手推我的胸部,想把我往后推,后来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她穿上衣服,要求我送她回家,这时候我就又拉着她坐在了床上,我用胳膊搂着她的腰,继续脱着她的衣服,外衣脱掉以后,就扒她的裤子,扒到大腿处的时候我就又用脚蹬她下面穿的这些衣服、丝袜到脚脖子的时候蹬不下来了,她用双手使劲往后推我的肚子,这样和她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我就用摩托车送她回家,在我送她回家的路上她要求我给她买紧急避孕药,我说不买,然后就把她送到她家楼下,她就上楼了。我到家以后,给她发了一个短信,她没有回我,我就给她打电话,打了三次她不接我电话,后来打的那次是她妈妈接的电话,接了电话以后,她妈就质问我,梁某跟你一起出去的,为什么回来以后就开始大哭。我没有说什么,她妈又说,你们认识才几天啊,你为什么要这样对她,还问我怎么办。我就说明天等我父母来了以后就给他们说说,不行就和她结婚。后来她妈妈什么都没说就挂了电话,我因为喝酒的原因,很快就在沙发上睡着了。我亲她的时候,虽然她说我们才认识几天,你不要这样的话,但是我觉得她还是不反对我和她亲热,我当时认为她是害羞,但是现在感觉是不愿意,我和她发生性关系时,她用双手推我,但没有太激烈的反抗,我认为她不反对我这样对她,我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我感觉她是自愿的。我们在这事之前就见过两次,我们之前从没有拉过手。事发当晚我和她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她没有反抗、也没有表示不同意或同意,没有喊救命。她离开我家时看见她脖子上有印记,是我吸的,其它地方是否有伤没有留意,当时在酒精的作用下头脑发热做了错事,请求对方的谅解。

2、被害人梁某陈述:2013年4月15日8点20分左右,我接到王某的电话,问我在家干什么,我就说没干什么,他说那就出来玩吧,我想着在家也没什么事情,就答应他了。他骑着摩托车带我到他家大门口的一个夜市摊,大概有二十分钟的样子,他们的啤酒也喝完了,就散场了。王某就给我说,咱们两个去新城区转转吧,他就骑着摩托车带我到了新城区水库边上,后来我感觉周围比较黑,就对王某说:咱们回去吧。他就骑着摩托车带我回来了,走到他家大门口的时候,他说:去我家坐坐聊聊天吧。到他家以后,他就打开电视机,我们并排坐在沙发中间,时不时的说上几句话……。后来王某突然把我抱了起来,往卧室走,我的腿就开始乱蹬。他把我扔到了北边的小床上,他就直接压到我的身上,我就用手推他,我还说:咱们相处不能这样,你要这样的话,咱们就完蛋了,你起来,让我回家。他趁我不注意的时候,把我的衣服从下面一下子拉到上面,把我的衣服脱了下来,在他脱掉我的衣服的这一刹那,我就大声的叫了两声“救命”,当我要叫第三声“救命”的时候,他就用嘴堵在了我的嘴上,让我叫不出来,当时我心里很害怕、很害羞,我挣扎着坐起来拿我床东头的衣服,可是当我坐起来,他就用左手把我推倒,我坐起来,他就再推倒,就这样反复了几次,这时我又哀求他放我回家,可是他还是和没听到一样,他上衣本身就没有系几个扣子,在他反复推我的时候,他的上衣已经脱了下来,当他把上衣脱掉以后,他就又爬在我的身上,我就一直用手推他(因为我知道,我叫也是没有用的,只能使劲推他,他家里只有他一个人,我就一只手推他的脸),他就趁机拉我穿在丝袜外边的大裤头,我这个裤头腰很大,不用解扣子就能脱掉的,他跪在床上,用双手硬扯我的大裤头,我嘴里不停的说:你放了我吧,让我回家吧。这时的我全身赤裸,我就用被子遮着我的身体,后来他又趴在了我的身上,不知什么时候他的脱裤子了,我的双手使劲不停推他,嘴里不停的央求他放我回家,突然我就感觉有异物进入到了我的身体,他这样强奸我大约十分钟左右。当我穿好了之后,他突然用他的右手拉着我的右手就把我拉的趴在他的身上,后把我又压在了他的身子底下,然后他就开始脱我的衣服,我之前反抗的也没有力气了,虽然我也在用力拉着我的衣服不让他脱,但是我还是拉不过他,我的上衣被他一下子就拽掉了,这次是连同外边穿的大裤头,丝袜和内裤一下都给我拉到大腿处,然后硬拉着脱掉了我下身穿的所有衣物,然后趴在我身上又把我强奸了。他在强奸我的时候还要求我叫他老公,我疼的实在受不了了,我就被迫的叫了他一声老公。后来我就开始穿衣服,当我穿好衣服以后,我就要求他给我送回家,因为当时都比较晚了,再说我家离这里还有一点距离,所以我就要求他送我回家,在送我回家的路上,我怕事后我会怀孕,就要求他给我买紧急避孕药,后来我自己都后悔了,心里想我自己也可以去买药,我就对他说:你赶快送我回家吧。在到我家楼下后,我就对他说:你这种行为是强奸你知道吗?我不想以后和你有任何瓜葛了。然后我就上楼了,他就骑着他的摩托车走了。当我到家的时候,我的家人都睡着了,到房间后我就把我姐叫醒,并告诉了她发生在我身上的事情,我姐听完后感觉事情比较严重,就去我妈房间叫我妈,我还交待我姐只给我妈说,不要告诉我爸,因为我嫌丢人。我妈知道事情经过后,非常生气,后来我妈说不给我爸说不行,后来就告诉我爸,这时候王某打了几个电话我都没有接,最后一个打来的时候,我妈接了他的电话,并指责他才认识几天就对我做了这些事,太过分了等这一类的话,可能说了不到十分钟,具体说的什么我也不大知道。后来我爸考虑了以后就决定去报警。我爸、妈和我姐就陪我去矿工路派出所报警了。我和王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从开始见面到强奸我,我们才见了三次,而且我们前两次见面的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根本就没有什么关系可言,更别说什么感情了,我们之前连手都没有拉过,没有任何亲密举动。我和他肯定不是自愿发生关系的,我怎么反抗都不行,是被强迫的,我一直在反抗,我叫过几声,但是感觉没什么希望(因为他家就他一个人,房子也比较隔音,再说当时很晚了,我呼喊也没有人能听到),后来只要我想呼救的时候,他总是强吻我,让我叫不出来,由于他体重180多斤,而且非常有劲,我反抗都被他压制了,起不到什么效果。王某和我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他喝酒了。我和王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他都是直接射在我的体内了。我的颈部、胸部、膝盖都受伤了,还有会阴部撕裂伤,在报警以后,公安人员就带我去医院检查了,医院有诊断证明,还有法医给我受伤处的拍照,这些伤都是我在反抗王某强奸我的时候造成的。在王某强奸我之前,我没有过性行为。在王某强奸我的过程中,我反抗了,用肢体反抗,喊救命。我们只是相亲认识的事发前见过两次面,几乎和陌生人差不多,要求依法处置王某。

3、证人梁某证言:2013年4月15日20时许,我在家中,我妹妹梁某接到一个电话,后给我说,前一段王梅阿姨给她介绍个“男朋友”王某,现在就在我家楼下,约她出去玩。她独自一人下楼了。到了24时多,我已休息了,听见梁某回来了,她进了卧室,拉开了灯,喊醒了我,我当时看见她神色慌张,欲哭的样子,脸上一侧和脖子上有红印,我就问她:怎么了,被人打了?她对我说:姐,我被人强奸了,身体下面很疼。我听后很惊讶,也不知怎么办好,当时她不让我告诉父母,但我考虑后还是决定要告诉父母,她就对我说先不要告诉我父亲,我就到我父母的卧室,把我妈喊了出来,告诉了她这事,我妈听后就去看我妹妹,并问了我妹几句,但也不知怎么办好,这期间,我妹的电话响了几次,我妹说是王某打的,当时她没敢接,我妈来后电话又响了,我妈就接通了电话,说了王某几句,电话就断了。我妈考虑再三,说出这么大的事,必须要告诉我父亲,就去把这事给我父亲说了。之后,我们全家商量,这事得报警处理,我父母和我就陪梁某到矿工路派出所报案了。梁某对我说是被王某强奸的。我没有见过王某,不了解这个人,只是听我妈和我妹说过。

4、证人杨某某证言:今年4月初的时候,一个熟人王梅给我女儿梁某介绍了一个对象叫王某。事发当天,我和我老公出门转转,等我们转回来的时候没见到梁燕在家,就问我的大女儿,我大女儿说是跟那个孩(王某)出去了,后来我们在家看会电视就睡觉了,想着她很快就回来了。大概在12点左右,我都要睡着了,我的大女儿就跑到我的床边,给我招手,示意让我出去,我就起来了,我大女儿就趴在我耳朵上小声的对我说:妹妹出事了。我就去了她们的卧室,当我到她们卧室的时候,我就看见我的小女儿梁某在她们的床上坐着哭,脖子上还有於紫,还告诉我他下面疼。当时我就觉得不对劲,就问我女儿发生了什么事,她就告诉我,她在王某家里被王某强奸了。正在这时候,我女儿的电话就响了,一看是这个孩打的,我就接了电话,并质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对我女儿,你们才认识几天啊,有多大的仇你把她的脖子掐成这样。后来他就对我说:姨,你把俺俩撮合成一家吧。还说要马上来我家,我说:你就别来,来了我也不会给你开门的。后来我就把电话给挂了。后来我说这么大的事不能不让你爸知道,我就去卧室把她爸叫了起来,并告诉他发生的事,我们全家人第一感觉就是要去报警,我们全家就去了矿工路派出所报案。我女儿和王某认识有十来天,不带出事的那次,他们才见过两次面,而且时间都不长。他们见的当天我女儿就告诉我她不喜欢这个男孩,是我说的看着这个男孩还比较老实,处处试试。

5、证人梁某某证言:2013年4月15日晚上,我与妻子、大女儿在家中休息,小女儿梁某没在家,我也不知道她去哪了。大约到24时许,我已经睡觉了,听见大女儿到我卧室喊我妻子到外面说话,过了一会,我爱人来喊我,给我说了女儿梁某被人强奸一事,说是被媒人介绍的“对象”王某强奸的,我听后很是生气,并听见女儿梁某在她卧室哭泣,我爱人这时又给王某打电话,但电话一直未打通,后我全家商量这事必须报警处理,我就和家人陪同梁某到派出所报案了。我看见梁某脖子上有明显“红印”。我对王某并不了解,只是听说是媒人介绍给梁某的朋友,我并没见过他。

另有,被告人年龄证明、抓获经过、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2年4月22日(平)公物鉴(伤检)字[2013]第530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害人梁某照片5张、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3年4月23日(平)公(刑)鉴(DNA)字[2013]27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主观恶性较小,应与一般的强奸案件有所区别及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另辩称被告人误将被害人的反抗误解为害羞,是认识错误及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来群岭

人民陪审判员吕茹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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