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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刑初256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9   阅读:

审理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豫1525刑初25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7-04-11
合 议 庭 :  陈岩刘康学袁从兵
审理程序: 一审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登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张义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1来到固始县丰港乡杨庄村杨某(女,1976年8月出生)家中,趁杨某一人在家之际,从杨某身后将其按至床上,并扒其裤子,欲对其实施性行为,杨某反抗并呼救,随即张某1捂住其嘴巴,因杨某强烈反抗,张某1未能得逞后逃跑,反抗中,杨某脖子上佩戴的一条项链被拽断。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1等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1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1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合议庭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1辩解:我没有扒她的衣服,也没有拽她项链,我离她有几米远,她是诬告我。

辩护人张义生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1不构成强奸罪,本案的定性,应当定强制猥亵更合适,理由有,1.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中没有强奸行为,其供述在公安机关与在今天庭审中都是一致的;2.证人张某1证言只是两次转述受害人的说法,且对受害人伤情的说法不一致,同时张某1也是被害人的亲戚,证人张某2证言也有矛盾之处,本案证据中能够证明被告人强奸被害人只有张某1的证言,而她的证言证明力较弱;3.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不能证实杨某的伤情是被告人所致;4.报案人不一致。综上,本案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疑罪从无,宣告被告人张某1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1来到固始县丰港乡杨庄村杨某(女,1976年8月出生)家中,趁杨某一人在家之际,从杨某身后将其按至床上,并扒其裤子,欲对其实施性行为,杨某反抗并呼救,随即张某1捂住其嘴巴,因杨某强烈反抗,张某1未能得逞,后逃跑,反抗中,杨某脖子上佩戴的一条项链被拽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19时许,由杨某报警而案发。

2.户籍证明,证实张某1户籍信息情况。

3.前科查询证明,证实张某1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4.到案经过,证实张某1于2016年9月29日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丰港乡派出所,但未供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5.杨某提供的被拽断的项链照片,从照片显示,项链无吊坠,呈断裂状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1证言:杨某是我弟媳,张某1是我家门叔叔。昨天下午大约3点多,我在家套被子,杨某给我打电话,接通以后她就一直在电话里哭,什么话也不说,我问她咋回事,她还是哭个不停,只是让我去她家。我挂了电话就去她家。去到后她对我说张某1刚才去她家了,在她家屋里搂她抱她,还扒她裤子,还说张某1把她脖子上戴的项链拽断了,坠子也被弄没有了,让我和她一块去张某1家找他要坠子。我就和杨某一块去了张某1家。张某1家院子前门插住了,杨某就在外面喊他、砸他门,让他开门,喊了一会儿,张某1把门开了,就他自己在家,接着杨某就找他要项链坠子,张某1说他不知道坠子弄哪里去了,杨某就非常生气,跑到他厨房把他家锅砸了。张某1见他家锅被杨某砸了,就说也去砸杨某的锅。我拦住张某1说“杨某就一个女人在家,你砸她锅干什么”。张某1听我这么一说,就回头了,没再去砸杨某的锅了。接着我们就各回各家了。等到天黑以后我在家做饭,邻居去找我说杨某昏过去了,睡在张某1家院子门口。我就来到张某1家院子门口,发现杨某昏倒在地上,不能说话了。我就坐在地上把杨某搂在怀里,用手掐她的虎口,等有很长时间,杨某才醒过来。当时围观的邻居很多,听邻居们七嘴八舌说张某1老婆回来打了杨某一下。一会儿丰港派出所的警察过来了,杨某就和警察一起回自己家了,我也回家了。我没多问张某1有没有扒掉她裤子,她也没说张某1有没有打她。杨某脖子两边有被抓开的抓痕,上嘴唇人中处有一片淤血,其他部位有没有伤,我不知道。今天她说她两腿疼得厉害,走路有困难。杨某的丈夫张传刚前段时间外出打工了,家里只有杨某自己带着两个孩子上学,昨天下午发生这事的时候,她孩子还在学校,家里就她自己在家。杨某跟张某1是邻里关系,中间隔一户人家。我也是听说,去年张某1也搂抱杨某过,杨某反抗,张某1未得逞,后来杨某哭过一阵子后,没有报警,没想到张某1还做这样的事。

2.证人徐某证言:杨某是我侄媳妇,张某1是我老公,我家和杨某家是邻居。2016年9月29日下午四点多我从杨庄教会回家,张某1在我家堂屋椅子上面坐着,我跟他说话,说了两声“你今晚气啥子”,他说“杨某孬得很”,我生气地说“你让我怎么说你呢,我好赖是你老婆”,他就不说话了,我孙女说“杨某让你去她家一趟”,然后我就去做饭,这时我发现厨房里外锅被砸了,我看张某1生气,就没问锅被砸的事,我就在里锅烧锅做饭,准备做完饭去找杨某,饭还没做熟,杨某和她老公公张某2来我家,张某2看到我后就对我吵“杨某被张某1欺负了”,张某1在我旁边说“谁欺负你了,你家媳妇你自己不知道吗?嘴两张皮”,我生气地说“张某1是不是没给你钱”,杨某说“张某1到我家拉我衣服”,杨某还说“我给你孙女说让你回家后来找我商量商量,多管管你老头子,你不来”,我把他们往我家门口推,然后我和杨某打起来了,我抓杨某,杨某连打带抓我脸和褂领子,我们边走边打,互相骂着对方,从我家门口一直打到我家西面的洼地上,这时邻居看到了,把我们拉开了,我就赶快跑回家了,把门栓插上了,杨某跑到我家前门木门那里,用脚踹我们家门,杨某踹了一会没有踹开,杨某说“我要死到你家里”,然后杨某就昏倒在我家前门口了,杨某的婆姐张某1过来掐杨某人中,把她掐醒了,后来警察就来了。我们两家以前没有矛盾,相处得很和睦。在2015年6、7月份,杨某找到我说“是在2015年3月份春天,张某1到杨庄大队门口下网逮麻虾、黄鳝,杨某也到杨庄大队门口下网逮麻虾、黄鳝,张某1就和杨某发生性关系了,张某1说给杨某四五百块,到现在张某1会没给杨某钱”,我就说“你别胡说”,我们就走了。回到家,我就问张某1,他脸一红就跟我吵,我也管不了他,后来我就没问杨某的事了。我心里很恼,他不听我劝,才造成今天的结果。

针对上述证据,控辩双方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人质证:张某1不会替我说话的,她说的也不对。我老婆说的有个差不多,杨某砸了我的锅之后,我爱人回去问我今天为什么生气,我说遇到鬼事,我在家搬玉米,干完活,杨某来说我扒她衣服,还把我家的锅砸了,还把电瓶车推到了,然后我想去她家砸她的锅,看见她门在关着,就没砸成。

辩护人质证:对于证人张某1证言,我们认为她说的不一定是实话,因为,1.张某1是杨某的重要亲属,证明效力受影响;2.张某1本人不在事发现场。她所说的是听杨某说的;3.张某1两次证言在伤情上陈述的不一致。对于证人徐某证言,我们认为杨某的伤情是怎么形成的,存在疑问,可能是被害人与徐某发生撕扯的时候造成的。

公诉人答辩:我们认为二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我接下来出示的证据。张某1的证言中,有先看到的伤情,也有最后看见的伤情,且不存在诬告某一方,因为张某1不仅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与被告人也有亲属关系。徐某是被告人的妻子,她的证言很客观。

3.证人曹某证言:我认识杨某和张某1,他们都是我们村民组的人,我们这个村民组都姓张,我与他两家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杨某平时喊我“老妈”,我跟张某1是平辈关系。2016年9月28日下午,发生在杨某和张某1之间的事,我不知道,后来天快黑了,杨某和徐某吵了起来,我在家门口看了一下,没到大路上去,也没多问,也不知为啥两人吵了起来,第二天我听说,张某1欺负杨某,杨某气不过,跟徐某吵了起来。去年冬天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杨某哭哭啼啼的找到我,杨某说她想回云南,她一个人在这儿孤苦伶仃,我问她为啥这样说,她说她男人不在家,张某1“欺负”她,我就劝她有两个孩子,而且又不是你丈夫跟你过不去,杨某就一直哭,把我也带哭了,后来杨某就自己回家了。杨某当时哭着说她正在扫地,张某1就跑进屋里,一把搂住她,她叫唤和反抗,还用手打张某1脸,张某1才松手,杨某就为这,才哭到俺家。我是第一次听说张某1做这事。杨某是云南人,嫁到这儿有十多年了,比较会过日子,现在家领孩子,丈夫在外打工,她是守本分的人,天天也勤劳,没有不好的表现。今年9月28日,张某1到杨某家,我事后听说有这事,后来杨某因为这事跟徐某吵了起来。

4.证人张某3证言:我全家五口人,爷爷张孝宇,爸爸张传岗,妈妈杨某,一个弟弟及我本人。张某1是我二爷,住在我隔壁的隔壁。我当时不在家,回家后听我妈妈和我说过。以前我看见过,那是去年下半年的时候,具体几月几日我记不得了,天还有点热的时候,是白天,那天我没上学,在屋里看电视,忽然听到我妈妈杨某在小院子外面大声叫唤,我就赶快跑出来看,发现张某1正把我妈妈按倒在地上,我就往他们身边跑,张某1见我跑过去,就起来走了。我过去把我妈妈扶起来的。扶起来后我妈说张某1要强奸她,还说以后不能上这个厕所了,不安全,以后解手就在屋里解。从那以后我再上厕所时就很小心,先看看附近是否有人。我记得她脸上有点破皮了,不是很严重,其他地点有没有受伤,我没注意。那次我妈妈衣服没有被张某1扒掉。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反正是去年,有好几次,我们在厨房里用热水泡脚,听到有人在外面敲厨房的窗户,我看见过一次,有个男的敲了以后走了,往张某1住的方向走了,这次我没看清是谁。还又一次,敲了窗户后,我妈赶紧出去看,进来后我妈说是张某1敲的窗户。他不是每晚都去敲,而是隔一段时间敲一次。其他的没看见了。

5.证人张某2证言:2016年9月29日下午5、6点,我在家做饭,杨某哭着找到我,她告诉我,她二叔到她家找二婶子,欺负了她,把她项链也拽断了,她跑到二叔家把他家锅砸了,张某1跑到她家,把她家门踹了两脚,她咽不下这口气。我听了这之后,我当时比较气愤,就带杨某到张某1家评理去,去了他家之后,张某1也在家,杨某跟他要项链坠子,张某1就说没得,然后就躲在屋里不出来了,张某1老婆徐某就说他家孝华不会干这事,就这样,徐某和杨某争吵起来,徐某说杨某孬,赖她家人,杨某就气不过,昏死过去了,我一见杨某昏死过去,就找副书记张勇,想让村干部张勇来处理这事,张勇不在家,我又找张某1大哥张孝启,张孝启说他管不了这事,我当时心里憋屈,感觉当真没有天了,就电话报警了。杨某说张某1欺负他,我心理明白,就是张某1对杨某图谋不轨。杨某和张某1二家是邻居,中间隔一家,没有啥矛盾,杨某是外地人,她除了照顾孩子,跟谁都没有矛盾。

针对上述证据,控辩双方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人质证:我跟曹某住对门,她这个人非常不高兴我,我俩有点隔阂,她说的话不对,有假的,她说杨某哭着去她家跟她说“我对杨某实施强奸”,肯定假的,因为没有这回事。张某3、张某2说的都不对。

辩护人质证:对证人曹某证言,我同意被告人自己的辩解。证人张某3,是学生,年纪小,又是杨某的女儿,她的证言,很大程度上受到大人影响,没有其他人证明,有不确切性。证人张某1证言与证人张某2证言不一致。

公诉人答辩:不能说证人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就不能作证,只要证人说的客观真实,就可以采信。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杨某陈述:我今天来固始县公安局丰港派出所报案,我邻居张某1强奸我。今天下午2点多的时候,我正在我家里堂屋西面的一间卧室里套被子,堂屋的门当时没有关,我也不知道张某1什么时候进来的,我当时正面朝北在套被子,张某1就问我“你二婶子可瞧见吗,你二婶子可瞧见吗”,我就回头看见他了,我说“没瞧见”,我说这话之后就把头回过去了,但是张某1并没有走,上来就从我身后面把我按到在床上,按倒之后,就从我的身后面扒我的裤子,他把我的裤子连着内裤一把扒到了屁股下面,我就使劲地反抗,同时翻过身来,翻过身之后我就叫喊“救命啊,救命啊”,张某1听见我叫救命,就用手捂住我嘴,捂我嘴的时候,我右手一巴掌打到张某1脸上了,又用右脚蹬在张某1腿上,张某1被我蹬了一脚后,往后退了一步,手正好碰到我的项链,把我脖子上的项链也拽断了,然后张某1就跑了,我从床上起来把裤子穿好后出去,出去之后边哭边喊我姐张堂芳(谐音),我把这件事跟我姐说了之后,我们一起到张某1家,我姐站在张某1家厕所的位置,我跑到张某1家的南门位置,张某1把门从里面用插销锁了,我就站在门口哭着让张某1开门,边哭边砸他家的门,砸着砸着,他家门插销松了,门就让砸开了,我进去之后就说“张某1你把项链吊坠还给我,我那项链吊坠值两三千,你为什么要脱我裤子,我是你侄媳妇”。张某1说没看到我的项链吊坠,又说我不要脸,跑他家来砸他家门。然后我就到他厨房把他的锅砸了,砸完之后,我就回家了,他又追到我家,要砸我家的锅,我把门锁着不让他进,他把我家的铁门砸坏了,砸完之后,他让我姐给劝走了。张某1在扒我衣服的时候,他衣服当时穿好的,没有脱。张某1和我没有发生性关系。张某1从扒我衣服开始就没有说过一句话,也没有打我。我嘴上有一块於痕,应该是张某1捂我嘴的时候弄的。我当时昏过去了,报警是我老公公报的警。我从来没有和他发生过关系,更没有找他要过任何钱。案发当晚,我第一次到他家是要黄金坠子,坠子3000元,我在家找了,一直没找到,估计让他拽断扔了,他说我不要脸,我把他锅砸了,我第二次到他家去是晚上,我气不过,我找徐某说张某1今天又强行抱我,让她教育好张某1,徐某不相信,徐某说张某1不会做这事,还说我讹诈她,我要去找村长评理,徐某就打我左脸一巴掌,我就和她撕扯在一起,然后我就昏过去了,事后我听说杨成刚医生来了,我当时不知道他来。张某1在此之前,有两次想强奸我,都被我喊叫、反抗,他没有得逞。其中去年正月份一天上午十点多钟的时候,我给我大哥张传红(常年在外打工)家打扫卫生,当时就我一个人,我也不知道张某1是什么时候进来的,然后他把我摁在西屋的地上,扒我裤子,内裤没扒掉,我反抗,不让他扒我裤子,我还大声喊救命,他才松开我,我就跪着爬出屋,然后我就到我老妈曹珍家,我跟曹珍哭着说“张某1欺负我,扒我裤子,张某1不是人”,曹珍就劝我,让我去砸张某1家锅,我没去砸,当时我也没有报警,事后我把这事跟张某1老婆徐某讲了,徐某当时不相信这事,我把裤子还拿给徐某看了。去年割罢稻,大约八九月份一天下午三四点的时候,我一个人上厕所,厕所在院子外面,用水泥瓦搭的一个棚,我去厕所路上,张某1从后面抱住我,把我摁倒在地上,我腿弯处还磕破了,我当时叫唤,我孩子张某3从门口跑出来,他才松开我,然后我又去找徐某,把张某1搂抱我的事跟她说了,徐某当时说,要是还这样,就让我狠打张某1脸,还说我们是一家人,放过张某1,我听了这话后也没有报警,这次的事,我闺女张某3知道。这次他到我家欺负我,我男人在外打工,我实在不想忍了,我就报警了。还有就是张某1经常白天和晚上趴我家厨房窗户,偷窥我,我女儿有次洗脚,看见有人趴窗户,吓的我女儿直叫唤,我开门出去,发现只有张某1往家回,还有一次,我在院子里,听见窗户有响声,我打开窗户,看到张某1在窗户处,他见我开了窗户,他就走了。有村民张孝宽看见过,张孝宽前两天还在问我,为啥张某1趴我家窗户。我和张某1是邻居,他家在我家西边,和我家隔了一户,也是亲戚,平时喊他叔,我跟张某1家没有任何矛盾,我和张某1关系一般,也就是平时见面打声招呼。

针对上述证据,控辩双方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人质证:杨某说的都是假话,我没有扒她的衣服。

辩护人质证:1.杨某说张某1搂抱、脱她衣服,都是她一人的说法,她在向张某1和张某2说的时候也不一样;2.她在公安机关陈述的伤情,说的不一致,她在开始没有提到右上肢的伤情,跟伤情鉴定也不一致,她的陈述出入很大。她说的是她公公报警的,其实是她自己报警的,她对当时的事实陈述不正确;3.有事实可以证明一致的地方,就是她和徐某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

公诉人答辩:我们认为被害人报警了,其公公也报警了,被害人是去公安机关报警的,不矛盾。对她公公讲的,与对其他人讲的不一致,是因为她公公的身份,这是符合常理。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1(9月29日)供述和辩解:昨天下午二点多,我从外面干活回到家找不到我老婆徐某,就到我邻居杨某家,问杨某可看见我老婆没有。当时杨某在她家卧室的床上装被子,我在她卧室门旁边站着,问她可看见我老婆没有,她说刚才还看见我老婆在外面。说了以后我就出来回自己家了。回家后我在家院内干活,并把院子大门关上了。过有一个多小时,杨某和她姐姐张某1一起到我家找我,把我家院子门推开了,她说我把她项链拽断了,让我赔她项链。我说没碰她项链,凭啥赔。她先把我家电动车推倒在地,接着又去厨房砸我家锅,又把我家厨房玻璃砸碎了,我见她这样,就去砸她家锅,还把她家一个在插着的铁门用脚给踹开了。由于张某1把我拉住了,我没砸到她家的锅。后来我就回家了,这时我老婆回来问我怎么回事,我没理她。六点多,我听杨某和我老婆吵得厉害,我就从家走了,去我大姐家去了,夜里在她家睡的。早上天没亮,我回到家,听我老婆说丰港派出所人找我了,让我去派出所,我今天就来了。我昨天到杨某家除问她一句话,什么都没干,就走了。我没在她屋搂她、抱她,没有扒她裤子,没打她,没把她项链拽断,杨某没有大声喊救命,她也没打我,我没有提出要和她发生性关系。

9月30日供述和辩解:杨某平时称呼我叔,她男人在外务工,她一人在家。前天我去她家了,但我没强奸她。

当庭辩解:我在阳历9月28日一点多从郭陆滩的张柏岭回去,我没有拿钥匙,门开不开,就去找杨某家找我老婆,我什么都没有干,我没有扒她的衣服,也没有拽她项链,我离她有几米远,她是诬告我;2016年刚过完年,我借过2000元钱给她,后来我找她要过,她没有还给我,想跟我发生关系,还想诬告我;我与她有矛盾,我盖厕所的时候她不让我盖,我安自来水她不让。

针对上述证据,控辩双方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人质证:对我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没有异议。

辩护人质证:对张某1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没有异议。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及后附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杨某家概貌情况。

针对上述证据,控辩双方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人质证:我在院里堂屋大门外,离她的卧室有二、三米远,未进她入卧室。

辩护人质证:没有异议。

公诉人答辩:就被告人当庭辩解的位置,根本看不到床的位置及杨某在干什么。

针对辩解、辩护意见,辩护人申请出示鉴定意见。

杨某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后附伤情照片鉴定意见,显示委托时间2016年9月29日,检验日期2016年9月29日;杨某上唇部1×1cm皮下出血,深红色,右上臂3×1cm皮下出血,深红色。经鉴定,杨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人质证:杨某的伤情是客观事实的,我们也没有出示该证据,证明杨某的伤情是张某1造成的。

针对被告人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1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

公诉人答辩认为,1.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1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1)杨某陈述证明其被张某1强行抱住和扒掉裤子,证明张某1有强奸行为,且系未遂,其在事发后立即向张某1、张某2讲,有二人证言证明;杨某陈述此前张某1就有过不轨行为,并向曹某、徐某说过,二人证言可以印证,其中一次被张某3看见,张某3证言可以印证。综合以上分析,杨某的陈述有相关证言印证,其陈述较客观、真实;(2)报警及时;(3)相关证言证明杨某与邻里相互融洽,可以证明杨某人品不错。同时其与张某1家没有矛盾,排除杨某借机报复张某1的可能;(4)张某1系杨某家门二叔,从中国传统及农村习俗上讲,强奸也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若没有强奸事实,杨某又怎会指控张某1,并肯定张某1将其项链拽断,而不提他人;(5)张某1从杨某家回家后,就关闭房门,正常农村习惯,白天是不关大门的,其为何关门,且在杨某到其家闹事报警后,其未留在家中,而是跑到其姐姐家睡了一晚,是心虚的表现。2.张某1当庭辩解,我们认为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被告人当庭辩解“其与杨某有矛盾,杨某是诬告,杨某想和其发生性关系,其一直拒绝”,该辩解不成立,就年龄来看,本案中杨某40岁,被告人60岁,杨某若有通奸想法,怎么会找一个大她20岁的男子,且这个男子还是和她相邻居住的二叔,这样不仅有悖人伦,而且相邻很近,容易被人发现,且与被害人杨某陈述、证人徐某证言不一致;(2)被告人当庭辩解说“当天下午,没拿钥匙,开不开门,所以才找杨某问可看见徐某在哪”,该辩解也不成立,既然被告人说二家有矛盾,其也不愿意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那其应该避免和被害人接触,而为何案发当天却又去找杨某问其妻子在哪,既然其没有钥匙,后来又是如何进入家门的呢,这足以说明张某1以问事为名,想趁机实施强奸行为为实;(3)被告人辩解“其当时在院里堂屋大门外,未进入卧室”,该辩解也不成立,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来看,在该位置是看不到卧室内床的位置,其又是如何看到杨某在套被子的呢。上述证据均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全案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张某1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本院认为,本案案发后,杨某立即寻求帮助并及时报案,被告人张某1却有意躲避杨某;杨某相关陈述,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较为客观、真实,被告人张某1在侦查阶段供述及当庭供述,在“其在杨某家站的位置、说的话、其与杨某之间有矛盾、杨某想与其发生性关系”等等方面,不仅其本人供述之间相互矛盾,也与杨某陈述、证人徐某等人证言不一致,而且没有证据予以印证;对于杨某所述被侵害的事实,除杨某陈述外,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证人徐某等人证言及现场图等予以印证。因此,公诉机关结合本案证据对指控事实的论证,并无不当,予以采纳。

本案另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1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张某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

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1在实施强奸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未遂)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1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张义生提出的被告人张某1无罪及定性问题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叶贻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从兵

审判员陈岩

审判员刘康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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