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6)晋0802刑初313号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9   阅读:

审理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晋0802刑初31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盗窃罪
裁判日期: 2016-10-24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一审请求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3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姜某经事先预谋,以给被害人郭某某还酒店房费为由驾驶晋MZ×大地众泰汽车将被害人诱骗至新瑞小区×房间,在房间内,二被告人采取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拘禁被害人,当晚李某威胁被害人喝了半片“右匹克龙”(安眠药)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李某让姜某看住被害人,自己独自窜至被害人居住的美景之旅酒店宿舍(916房),盗窃郭某某价值1200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及400元现金,被告人姜某在李某离开房间后欲强奸被害人,因被害人生理原因,姜某中止了自己的强奸犯罪行为,2016年3月31日凌晨3时许,李某回到房间后,被告人姜某离开,郭某某被李某拘禁至2016年3月31日上午10时。

2、2016年3月3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某以请吃饭为由驾驶晋MZ×大地众泰汽车将被害人马某某诱骗出来,后采用拷手铐、用注射器、语言威胁等手段将马某某拉到涑水苑小区一房间内,强行和马某某发生性关系,次日下午2时许,民警在涑水苑小区楼下抓获李某后才将被害人解救出来。

3、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在垣曲县城东环路廉租房后大门×单元门口将一辆银灰色大地众泰牌汽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25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同时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应起诉一个罪。

被告人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但其认为不构成强奸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姜某当庭翻供,否认其在侦查机关所作的笔录,依法应当排除该笔录,而采信姜某当庭对强奸罪的无罪辩解。该笔录是在其刚吸食完毒品以后做的,此时姜某神志不清、情绪极度不稳定,精神恍惚,其供述的真实性、可靠性严重有缺。参照《刑诉法解释》第75条之规定“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正确表达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均属言词证据,因此在姜某处于不清醒状态下或中毒状态下的供述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侦查机关在对对姜某讯问时使用戒具,严重违规,手铐锁死,并且当庭展示能清晰看到的手铐勒痕伤疤。即便不能非法证据排除该份笔录,但对姜某强奸罪的指控既没有受害人的陈述印证,也没有同案犯李某的供述,属于孤证,不能采信。2、对于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认罪,依法应系从犯。其在李某拿到受害人钱财后也分文未获,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明显较小,而且也属于从犯地位,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姜某因缺钱预谋弄钱,2016年3月3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某以给被害人郭某某还酒店房费为由驾驶晋MZ×大地牌众泰汽车将被害人郭某某诱骗至新瑞小区,被告人姜某将二人带到事先租住的×房间,在房间内,二被告人采取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拘禁被害人,当晚李某威胁被害人喝了半片“右匹克龙”(安眠药)后强行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后李某让姜某看住被害人,自己独自窜至被害人居住的美景之旅酒店宿舍(916房),盗窃被害人郭某某价值1200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及400元现金。2016年3月31日凌晨3时许,李某回到房间后,被告人姜某离开,郭某某被逼给李某手机通过微信转账650元后,于2016年3月31日上午10时后离开。

同时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在李某离开房间后欲强奸被害人,因被害人生理原因,姜某中止了自己的强奸犯罪行为”。被告人姜某当庭否认该事实,案卷仅有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姜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2016)036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姜某被抓获时尿检结果吗啡、咖啡因均呈阳性。

2、2016年3月3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某以请吃饭为由驾驶晋MZ×大地牌众泰汽车将被害人马某某诱骗出来,后采用拷手铐、用注射器、语言威胁等手段将马某某拉到涑水苑小区一房间内,强行和马某某发生性关系,次日下午2时许,民警在涑水苑小区楼下抓获李某后才将被害人解救出来。

3、2015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在垣曲县城东环路廉租房后大门×单元门口将一辆银灰色大地牌众泰(车牌晋MZ×)汽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2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姜某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涉案人员身份核查表,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12)垣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李某的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男。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姜某,男。

2、被告人李某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1日晚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民警田克斌、景琦在盐湖区北郊涑水苑小区将被告人李某抓获的事实。

3、被告人姜某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5日晚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民警田克斌、景琦在盐湖区高家垣北二巷27号“涛涛公寓”将被告人姜某抓获的事实。

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2016)057号、036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李某被抓获时尿检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被告人姜某被抓获时尿检吗啡、咖啡因均呈阳性的事实。

(一)李某强奸、非法拘禁、盗窃及姜某非法拘禁郭某某案

5、被害人郭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害人郭某某,女。

6、2016年4月1日,扣押清单一份,证实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从李某处扣押小型越野车一辆、折叠刀一把、手铐一副。

7、李某指认作案用的众泰汽车、折叠刀、手铐的照片,李某指认新瑞小区二号楼三单元楼道门、1602房门的照片。

8、从李某包内发现的郭某某的苹果手机、身份证、起亚车钥匙的照片,证实郭某某的苹果手机、身份证、起亚车钥匙在李某处被发现的事实。

9、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鉴聘字【2016】000031号鉴定聘请书、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运盐价鉴字【2016】第041号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郭某某的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1200元的事实。

10、被害人郭某某出具的领条,证实2016年4月15日,被害人郭某某在刑警东城中队领到苹果5S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起亚车钥匙一把的事实。

11、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3月30日下午,李某以给我还房费为由把我骗出来,后把我拉到盐湖区新瑞小区×02房间,在房间内,李某对我殴打、并强奸我,还逼我喝药,我喝完药晕晕乎乎的,李某把我身上的房卡(美景之旅酒店916)拿走,最后进到我的房间把我的苹果手机、身份证,钱包、卡包及一把悦达起亚的车钥匙拿走,钱包内有430元左右的现金。

2016年3月30日中午12点20分,我在我们美景之旅酒店餐厅吃饭,李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找我有急事,我说我在吃饭,他让我忙完了给他回个电话,我听了后就把电话挂了。中午12点52分,李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酒店门口取钱(姜某欠我们酒店1374元的房费),我说我还在吃饭,就把电话挂了。下午2点48分,我在禹都市场逛街时,李某又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取钱,我告诉他我在禹都市场,等回去了再说,然后就把电话挂了。下午4点50分,我在酒店916房间休息,李某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干啥,我说在睡觉,李某说耽搁我两分钟时间,让我下楼先取600元房费,剩下的钱等过几天再给,我见李某不停地给我打电话,以为李某真的是急着还我们酒店的房费,就没有多想下了楼,出了酒店大门后,我看见李某坐在一辆银灰色的众泰小越野车驾驶座上,车没有熄火,车窗玻璃摇在下面,我走到车跟前,站在车窗前问李某钱呢?李某让我先上车,说一起到浦发银行取一下钱,因为李某经常住我们酒店,我和他比较熟悉,当时没有任何戒备心就坐上了他车的副驾驶座,我刚坐好,李某就把车开动了,然后沿着禹都大道向西往浦发银行方向走,在路上,李某一直和我说其他的话题,车开到建设路口的浦发银行附近时,李某把车停了下来对我说:“银行卡在姜某身上,钱取不出来,得找姜某把银行卡要下来。”接着车就拐到了建北桥的路上,在路上,李某给姜某打了一个电话,他俩说的什么我没有听清。他俩通完话之后,李某给我说有一个车胎没气了,他就把车开到原王庄村口的一家修理厂给车胎充了气,接着车继续往前开,在车上李某又给姜某打了一个电话,通完话后,车就拐到了人民北路一直往北行驶,我问李某去什么地方?李某说姜某在他自己家,去姜某家找姜某要银行卡,我听了之后没有多想,就坐着李某的车来到了北郊锦绣花城小区北区对面的新瑞小区,车在2号楼三单元楼前停下来后,李某给姜某打电话,姜某没有接,李某就把头伸到车窗外,大声喊叫姜某名字,姜某没有应答,李某就用手机给姜某发了一条短信,姜某很快给李某回了一条短信,李某看了短信后对我说:“姜某让咱们从后门进。”然后李某直接把车开到了2号楼的地下停车场,车刚停下来,姜某就走到了车跟前,李某让我下车一起上楼去姜某家,我心里感觉不太对劲,就对李某说:“我不上去了,你们欠酒店的房费只有1000多元钱,也不是太多,这钱以后再说。”李某见我不跟着他上楼,就对我说:“你是你们酒店的前台经理,你负责要账的事,你们酒店财务室也催你要账,姜某对象在他家,他对象身上有钱,钱拿上之后就送你回你酒店”,我还是不下车,这时,姜某对我说:“你跟着我们上去吧,我对象在我家,她拿着我的钱包,她身上也有钱,你问我对象把钱要了后李某送你回。”我听了之后,相信了李某和姜某的话,就跟着他俩从地下停车场直接坐电梯上到了16楼,房间门没有锁,我跟着他俩进了1602房间,进到房间里的时间大约是下午6点左右,刚进入房间,李某把房门关上了,我坐到沙发上后,看见房间里的客厅里有一张自动麻将桌、一个茶几、一台电视,我问姜某:“你对象就不在家,你对象呢?”姜某说:“我对象去银行取钱去了,很快就回来,你再等一会。”我听了之后相信了姜某的话,就把我手中的一把长安轿车钥匙和一张我房间的房卡放到了茶几上,这时,李某走到我跟前对我说:“我手机没电了,叫我用一下你的手机给我朋友打个电话”,我没有多想,就把我拿在手里的一部OPPOR7S手机给了他,李某拿上我的手机之后就进卧室里了,过了10多分钟,李某从卧室出来坐到沙发上,我见姜某对象还没回来,感觉李某和姜某一直在欺骗我,心里害怕出事,想用手机给我朋友打个电话或者用微信发个位置,就跟李某要我的手机,李某说:“你不想活了,要手机干什么?”我心里更加觉得害怕,坐在沙发上没敢吭声,心里一直想着想办法逃出去。过了5分钟左右,我看见他俩都在专心玩手机,觉得机会来了就起身往外跑,我打开房间门一只脚刚跨出门槛,李某和姜某就追上了我,李某拽着我的头发,姜某拽着我的胳膊,把我拉进了卧室里,他俩把我放到床上后,姜某出去了,李某在我的脸上打了两个耳光,又用塑料拖鞋(当时我穿的拖鞋)在我的头上打了五、六下,我嘴角瞬间开始流血,李某给了我几片湿巾让我把嘴上的血搽干净,血一直流,李某从他包里拿了一张创可贴让我贴到了嘴唇上,接着,李某把我按在床上,一只手掐着我的脖子,另一直手拿着一把迷彩刀柄的尖刀,用刀尖对着我的脖子说:“你怕死吗?”我说我怕死,他又说:“我当过兵、坐过牢、自己用刀捅过自己,什么都不怕,你再跑我把你卖到云南去。”我哭着对李某说:“哥,你要干什么?”李某把刀收回后对我说:“哭对我来说没有用,你让你家人或者你朋友给我拿10万元钱赎你。”我说:“10万元太多了,我家人拿不出来。”李某说:“三、四万也行”,我说:“三、四万也没有”,李某说:“你有银行卡吗?银行卡上有多少钱?”我说银行卡在我房间里,卡上有2000多。李某听了之后喊叫姜某说:“把我包里的药拿过来”,姜某拿着一个玻璃杯,杯里有半杯透明的液体给了李某,李某把杯子放到床边,到客厅取了一只塑料针管和半杯开水进来,又从玻璃杯里抽了三针管透明液体和开水搅匀后端到我面前让我喝,我不知道透明液体是什么,心里不想喝,就问李某杯里是什么液体?李某说:“过两天你就知道了,你喝也得喝,不喝也得喝”,我见李某和姜某都在看着我,害怕李某再次打我,就端起李某给我的半杯液体喝进了肚子里。喝完之后10多分钟,我躺在床上感觉我头晕目眩,自己没有一点力气了,意识也不清晰,我听见李某说:“我会拍你的裸体视频”,李某上床后我把我上身衣服全部脱光,因为我来月经,下身留了裤头没有脱,我隐约感觉到李某爬到我身上后,就迷迷糊糊睡着什么也不知道了。我醒来后,我看见姜某坐在床边,我问姜某:“现在几点了,李某干什么去了?”姜某说:“现在晚上10点多了,李某出去办事去了”。我又问:“你有没有拍我的视频?”姜某说:“你觉得呢?该发生和不该发生都已经发生了,视频肯定是拍了”,我听了之后就又迷迷糊糊睡着了。不知过了多长时间,我听见钥匙开门的声音,我又醒来了,才知道是李某回来了,然后姜某出去和李某坐在客厅沙发上说话,他俩说话声音很低,我没听清他俩在说什么。我坐起来找我的衣服,没有找见,我喊叫他俩问几点了,他俩都说晚上12点多了,我给他俩要我的衣服,他俩说没有衣服不让我穿。接着他俩又进到卧室里,李某手里拿着四五颗白色颗粒药片,李某给我掰了半颗让我喝下去,我问是什么药?他俩都说是平复情绪的药,比安眠药厉害。我不喝,李某说:“喝也得喝不喝也得喝”,我害怕他们打我,就从姜某手中接过半杯开水把药喝进了肚子里,过了几分钟我就又睡着了。当我再次醒来后,我躺在床上透过卧室的门看见李某坐在沙发上用带有吸管的玻璃瓶在吸毒,我问李某:“姜某干什么去了?”李某说:“姜某去刻你裸体的光碟去了,一会回来送你一张,你裹着被子出来坐沙发上,咱俩谈一下条件”,我听了之后就裹着被子坐到了沙发上,坐下后我看见茶几上放着我的钱包和卡包,我拿起钱包看见我钱包里的400多元现金、一张我本人身份证、一张邮政储蓄卡、一张中国石化加油卡都不见了,我意识到李某趁我昏迷之后肯定偷偷去过我房间了,我问李某:“你去我宾馆的房间了?”李某说是的,我问他:“我的苹果5S手机呢?”李某说:“姜某拿着出去了。”我看见电视上显示时间是凌晨5点40分,后来我就又在沙发上睡着了,我睡着后隐隐约约感觉到李某又趴在我身上和我发生了一次性关系。第二天早上我醒来后是早上9点钟,我看见李某躺在沙发上用我的手机用微信和我朋友聊,后来他睡着了,我悄悄拿上我的手机看了一眼,我看见李某在给我微信上的朋友要钱,我怕他醒来,看完后就又把手机放到了他跟前。中午11点钟左右,李某醒来了,我问李某我今天能不能走,李某说条件谈好了就可以走,我问他什么条件?他说今天给他准备5000元,我说只要让我出去就可以借到,接着他又说:“我急用700元钱,让你朋友先给我转700元。”我说可以,他就把我的手机给了我,我就给我们酒店的财物部原亚菲打电话,让原亚菲通过微信给我转了700元,钱到账后,我用微信给李某转了650元,我自己留了50元。李某收到钱后,我给李某说出去给他借钱,李某说可以,晚上8点之前必须给他准备2000元现金给他买一部新手机,我急于出去,就答应了他的条件,然后李某就把我的衣服给了我,我穿好衣服后拿上我的手机、钱包、卡包、房卡就离开了,我离开的时间是中午12点20分。

我从新瑞小区出来后在大街上挡了一辆面的回到了宾馆,在路上,我发现李某在我的微信里还偷偷转走了我45元钱,回到我房间后,我发现我房间的床头柜、冰箱上面的纸袋、衣服柜、床上的首饰袋被翻动过,我在宾馆里休息了一下午,晚上7点钟和我哥郭伦伦联系上之后就一起来公安机关报案来了。

12、郭某某的辨认笔录,主要内容:辨认出9号照片中的男性是姜某,就是他伙同李某把我诱骗至新瑞小区内将我非法拘禁、强奸的。

1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3月29日晚上我和姜某住在高家垣姜某租住的公寓里,由于我和姜某两个人身上都没有钱了,就商量着想办法弄点钱,因为我们之前经常在美景之旅酒店住,我们俩和酒店的前台收银员都比较熟悉,我们俩就商量着把前台收银员骗出来把她们手机上的“蚂蚁花呗”的积分套出来然后通过其他途径变成现金我们自己花。我当时提了几个目标对象的名字,姜某说郭某某比较适合一些,并且我和姜某都有郭某某的电话号码。当天晚上我们就决定租一个日租房先把郭某某骗出来实施我们的计划。

2016年3月30日中午11点多钟,姜某开上他的大地众泰越野车出去办事去了,从中午12点到下午4点钟,我先后多次给郭某某打电话约她出来,骗她说还酒店房费,但郭某某一直说酒店有事,顾不上,下午快4点钟的时候姜某回来了,我一个人开上姜某的车出去接郭某某,中间姜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把日租房租好了,地址在北郊的新瑞小区×楼,将近5点钟的时候我把车开到了美景之旅酒店门前的马路边上,在车里,我给郭某某打电话说我在酒店门口让她下来取下钱,耽搁她两分钟时间,过了一会,郭某某穿着一双塑料拖鞋就下来了,她走到我车前面,问我钱呢?我骗郭某某说姜某在浦发银行取钱,让她上车一起去浦发银行见姜某取钱,然后郭某某就上车坐到车副驾驶的位置上,我随后开车拉着郭某某到了浦发银行门口停下,我给姜某打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姜某电话里没说清楚,挂了电话姜某给我发了一条手机短信,告诉我说他到了新瑞小区2号楼地下停车场了,我看了短信之后,(我在开车的时候感觉轮胎缺气)对郭某某说轮胎没有气了,我得去建北桥充点气,然后我就把车开到了原王庄村口的汽修厂,在这中间,郭某某一直对我说姜某怎么怎么不好,我说你别对我说,我把你送到姜某那儿,你们见面说,你别冲我说,姜某现在在他家,我把你送到他家,郭某某说能行。然后我就直接把车开到了北郊新瑞小区的地下停车场,车停好后,姜某就过来了走到车跟前,郭某某问姜某钱呢,姜某说他的钱包他对象拿着呢,他对象现在在家呢,让她上楼去取钱,郭某某不想上去,我为了把郭某某骗到房间内,就骗郭某某说让她见了姜某的对象装得可怜点,就说宾馆老板逼着她收欠款,她都没办法上班了。我和姜某劝了一会,郭某某就同意和我们一起上楼,姜某就带上我和郭某某上了1×房间。

我们到房间里的时间大约是下午6点钟,进房间后,我顺手把门拉上了。郭某某坐到沙发上和姜某说还钱的事情,他们俩说话的时候,正好我手机没电了,我骗郭某某说用她手机给我朋友打个电话,我把郭某某的手机要下来了,拿到手机后我就进了卧室里面,他俩个还坐在沙发上说话,我在卧室里面翻看了郭某某的手机,但是没有找到支付宝,我就拿着她的手机从卧室里出来坐到沙发上,坐了一会,郭某某说她要走,我不让她走,郭某某趁我们不注意就往房外跑,我和姜某追到门口拽着郭某某的胳膊不让她走,我见郭某某想跑,当时就很生气,我拽了一下郭某某的头发,然后抓住她的上衣领和姜某一起把她拉回到了房间的客厅里,我在郭某某的脸上打了一巴掌,在她的屁股上踢了一脚,她嘴角流血了,接着我又把她拉进了卧室里,在卧室里,我把郭某某的拖鞋脱下在郭某某的头上打了几下,郭某某的嘴一直在流血,我给她取了几张湿巾纸,让她把嘴角的血擦干净,又给她取了一个创可贴给她嘴唇的伤口贴上,接着我吓唬她说:“我当过兵,也坐过牢,自己也用刀捅过自己,什么都不怕,你再跑我把你卖到云南去,你这个贱货是不想活了。”我接着把她压在床上用手掐了一下她的脖子,手放开之后我从口袋里面掏了一把随身携带的尖刀扔在了床上,这时郭某某吓得哭了,我让姜某把针管拿进来,姜某把针管给了我之后,我又让姜某给我接了一杯开水,然后我从口袋里掏出来我在保健品店里买的一小玻璃瓶催情水,拿出催情水的目的是想吓唬郭某某,让她害怕不要再逃跑,接着我就让郭某某把我半杯催情水喝了。

过了一会我让郭某某上床把衣服脱了,郭某某就乖乖的把衣服脱了,我就和郭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我和郭某某发生性关系快结束的时候,姜某进来了,姜某进来看了一会又出去了。

我和郭某某发生完性关系之后,我们让郭某某口服喝了半片“右匹克龙”(音)也就是安眠药,然后我告诉姜某我出去办个事,你看住她,我拿着郭某某的房卡开车到美景之旅916房间,把郭某某苹果5手机、钱包(钱包里有400元现金、郭某某身份证等证件),拿上这些东西我就开车回到了新瑞小区×房间,姜某给我开的门,郭某某还在床上睡觉。半夜三点钟左右姜某出去了,我在沙发上吸食了一些冰毒,然后把郭某某叫到沙发上,这时郭某某问姜某干什么去了,我吓唬郭某某说姜某出去刻我和她发生性关系的录像去了,一会回来送你一张,当时郭某某问我怎么能让她走,需要给我多少钱才能走,我给郭某某说不要扯这钱的事,我就和郭某某在沙发上发生了性关系,后来我们聊了一会天。

郭某某是在2016年3月31日上午10点多离开的新瑞小区×房间。

第二次发生完性关系的时候,郭某某给我的微信上转了650元钱,姜某在离开新瑞小区×房间的时候把郭某某的苹果5手机和邮政银行卡拿走了,并从卡上取了200元,2016年3月31日下午5点多时候,我在老汽车站附近从姜某手把郭某某的手机和银行卡等证件要了回来,这部手机你们公安机关抓我的时候已经扣了。

14、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主要内容: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男子是姜某,是我强奸、非法拘禁郭某某的同案犯。

15、被告人姜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3月底,当时我和李某都比较缺钱,李某就和我商量找个人敲诈点钱,好像是3月28日晚,我和李某在我高家垣租住的公寓里聊天,李某问我认不认识有钱的女人,我当时就想到了“美景之旅”的前台郭某某,我说郭某某以前不咋地(指没钱),现在都开上车了,当时我们觉得郭某某这个目标就挺好。2016年3月30日凌晨三点多,李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浦发银行旁边的“网虫快捷酒店”,让我到他家找他媳妇拿三百块钱给他送过去,我从李某媳妇那里拿了三百元到了“网虫快捷酒店”给李某打电话,李某让我到二楼楼梯口等他,在二楼楼梯口见到了李某把钱给了他,李某拿了钱后说他今天一定要弄点钱(指找个人敲诈一些钱),然后李某给了我一百元让我先把房费交了,我到一楼前台交了钱后又回到了二楼楼梯口,这时李某还在二楼楼梯口,当时我看见李某只裹了一条浴巾,我就问李某他和谁在这睡,李某说他花钱找了个姑娘,看看能不能从这个姑娘身上弄点钱(指敲诈),然后李某让我走了并叮嘱我别关机,说天亮了找我有事,然后我就回高家垣我租住的地方睡觉了,早上九点多李某来到我住的地方,李某当时拿了一个黑色书包,他从书包里拿出了一副手铐和一个针孔摄像头,并让我把针孔摄像头和他的手机连接到一起,因为摄像头系统是英文的我没连接成功,李某还说他今天一定要弄个人(指敲诈),问我干不干,我当时没吭气,李某让我中午到他“领袖城”十楼的家里,我中午11点半左右到了李某家,在李某家李某再一次问我到底和不和他一起干(指敲诈别人),要干就利利索索答应,要不干就给他还钱,我说我中午有点事,决定好之后告诉他,李某说只等到我4点,到了下午4点,李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在他家楼下等他,李某见到我之后,给了我10块钱和一把房门钥匙让我到黄河夜市斜对面他租的小区家里等他。李某在那个小区租了个房子,3月29号晚上他带我去拿的钥匙,拿上钥匙以后我和李某到房间里去过,我不记得是几单元了,但我记得是16楼出电梯的左手边的那间。

我到了李某租住的房间后,李某给我打电话说,一会他给我打电话问我他给郭某某买包的事,让我配合一下,他打电话问的时候我回答说有这个事。到了晚上6点多,李某开着他的银灰色众泰汽车带着郭某某到了小区停车场后,李某拿郭某某的电话给我发短信,让我到地下停车场。我就下到停车场接他们,郭某某见到我以后就向我要房钱,李某说先上楼,我们就一起上楼了,到了房间后,郭某某还向我要钱,我说没有钱,我们在房间聊了一会天,郭某某觉得不对劲,拉开房间门要跑,我离门比较近,我一手拦住郭某某,郭某某摔倒在门边,这时李某就走到郭某某跟前,用手拽住郭某某的头发,在郭某某脸上踢了几脚,接着李某拽着郭某某头发把她拖到了卧室里,并关了卧室门,我把房门关了就坐在客厅,过了大概半个小时,李某把卧室门开了个缝,让我给他倒杯凉水,把他背包递给他,我把凉水和包递给了李某并关上了卧室门,又过了十来分钟,李某打开卧室门问我有没有见他的摄像头和针管,我在沙发找到了摄像头和针管后给李某送到卧室,进了卧室我看到郭某某躺在被子里,床边有一把匕首,地上有一堆带血的卫生纸,李某当时一边在吓唬郭某某问郭某某要钱,一边拿针管从一个塑料瓶里抽了一些液体并打进了凉水杯里,然后从包里拿了一片粉色的药片,让郭某某拿凉水把这片粉色的药片喝了,我问李某是什么药,李某说死不了不用管,郭某某没说话就喝了,郭某某喝了药我就出了卧室,大概过了五、六分钟,李某出来把郭某某的手机和一张银行卡、房卡给了我,还告诉我郭某某支付宝密码,让我把郭某某支付宝里的钱都转出来,说完李某就回到了卧室,我看了郭某某手机(登陆郭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发现郭某某支付宝里没钱,我喊李某出来跟他说支付宝里没钱,后来李某和郭某某在房间里待了大概有半个小时以后,李某出来拿了郭某某的银行卡和房卡跟我说他要去郭某某房里取东西,并跟我说郭某某喝了药不用管,让我不要走,在房里待着,李某离开房间的时候大概是晚上十二点,过了一个多小时,李某回到了房间,我看到李某手里拿着吃的,还有郭某某的一个苹果5S手机、一个卡包、还有车钥匙。凌晨三点左右,我就离开房间一个人走了。

16、孙朝某提供的新瑞花园小区×楼东户的租房合同,证实孙朝某租住新瑞花园小区×楼东户的事实.

(二)被告人李某强奸、非法拘禁马某某案

17、被害人马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害人马某某,女。

18、李某被抓获时,从李某处发现的马某某OPPO手机的照片,证实在李某处发现被害人马某某OPPO手机的事实。

19、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3月31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我手机上接到一个陌生号码的电话,电话中对方说他是李某,是美景之旅酒店的会员,想请我和他一起吃顿饭,我不同意,他就很频繁的给我打电话一直要求我和他吃饭,我对他说我一会去南风广场有事,让他不要再打电话了,但他仍然一直给我打电话,我走到南风广场旁边的水晶服饰门口时,他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我们酒店消费那么多次,让我和他搭一起吃个饭都不行,我看水晶服饰门口人很多,想着在这吃个饭也不会有什么危险,就同意和他在南风广场附近一块吃个饭,我跟李某说我在水晶服饰旁边的国美家电门口等他,下午6点30分左右,李某开着一辆灰色众泰汽车到了国美家电门口,我上车后,李某把我带到禹都大道“自留地音乐主题餐厅”吃饭,吃完后,李某说让我陪他去取个东西(钥匙),我上车后看到车经过“黄河夜市”,在一个小区门口,李某让我在车上等他,他下车去拿东西,我在车上看到他和一个男的说了几句话,拿了东西后就上车了,然后李某把车开进了小区,停在一个单元楼门口,李某让我上去坐坐,我说不上去了,我还有事,让他赶紧送我回去。

出小区后,李某就开车把我拉到“美景之旅连锁酒店”的十字路口(我们酒店在十字路口左转弯方向),但李某没有左转一直直行,我就问李某为什么不左转,李某说他去见个伙计,一会就完了,到了下个路口左转,他把我带到“隆府宴”饭店附近,这时李某在车上说,就到这吧,这是个好地方,没人,说着就把车停到路边,我感觉不对劲,就把车门打开要跑,李某一把搂住我的头把我抓回来,然后他拿出手铐铐住我左手,我一直喊叫,李某就从车后座包里边拿出一把黑色的折叠刀抵在我的肚子上,不让我喊叫,然后李某把我的左手和他的右手铐在一起,李某威胁我说:“你信不信我捅死你,你再叫一遍试试,我捅死你也没人知道。”说完之后,李某把我的手机夺走,扔进车后座他的包里,李某继续开着车又把我拉到之前的那个小区,到小区车停住后,李某把他右手上的手铐打开,把我双手拷住,并从车后座包里拿出一个注射器,说我敢反抗就给我注射,注射后保证我乖乖的,接着李某下车转到副驾驶门口,他把我从车上拉下来,把一件黑色的衣服搭在铐我双手的手铐上,他把我推到了楼道里面,我看见小区一个人也没有,所以我害怕就没有反抗,我们坐电梯到了16楼,李某打开了一个房间的门,进到房间之后,房间没有其他人,就我和李某两个人,李某把房间门反锁后,让我坐在沙发上,把我的手铐打开,我们就坐在沙发上,李某在抽东西,我一直和他说话,说了一会,李某让我去洗澡,我就进到卫生间,在里面呆了大概十几分钟没有洗就出来了,李某把我拉到房间里,推倒床上,李某趴在我身上要脱我衣服,我反抗不让他脱,我推他,用脚踢他,但李某很胖,他压在我身上,我根本就动不了,加上房间没有其他人,我很害怕,最后李某把我的裙子和内裤脱掉了,他把他的衣服脱光后,就趴在我身上和我发生了性关系。

20、证人孙朝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在运城盐湖区一些小区,从业主手中以年租的形式把房子租下,然后在58同城网站、美团上发送租房消息,以日租的形式把房子租出去。我一共租了四套,分别是:新瑞小区2号楼×、新瑞小区×02,星河新天地小区×单元304,涑水苑小区×楼西户。

2016年3月30日晚上,新瑞小区×02的房子我只有租房人的电话,电话是:1×72,因为租房的人是用这个号码跟我联系租的房子,我没有看他的身份证,所以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但是我现在见了还能认识他。

2016年3月31日晚上,涑水苑小区×楼西户也是租给手机号是:1×72的人了。

2016年3月29日下午5点多,一个陌生号(1×72)给我媳妇打电话,说是在网上看到我们有房间要出租,正好新瑞小区的房间空着,我媳妇就告诉他新瑞小区有房,他就要看房,经我们电话联系,我和租房的男子在新瑞小区×单元门口见的面,当时这个男子开了辆白色的小轿车,他说他还有事,给我交了100元定金,他说房子先给他留着,晚上再交房钱,说完他就走了,当天晚上11点多,他给我打电话,我们在新瑞小区×单元楼下见面后,我把他带到1×房间,他看了房子后说行,先租一天,他给我交了300元钱,(每天200元房租,200元押金),3月30日下午1点多,我打电话问他是否还租,他说还租一天,后来通过微信给我媳妇转了200元钱。

我搞日租房就没有房客登记本,有时用手机拍客人身份证,但这个男的租我房子时穿的是警服,我就没有让他出示身份证。2016年3月31号下午3点多,租我房的这个男的给我打电话,问我还有没有房子,想换个房子,我说中心汽车站后面涑水苑还有一套,当天我领着他看了涑水苑×楼西户的房子,他看了说能行,我就把钥匙给他了。他要求换房时,我没看房子,2016年3月31日晚上我到新瑞小区×02打扫房间,我进入房间后,发现房间比较乱,沙发上堆了两个被子,主卧床单上有两摊干了的血渍,后来我就把床单、被罩给洗了。

辨认照片中7号男子是2016年3月30日、2016年3月31日从我手租新瑞小区×02、涑水苑小区×楼西户的男子。

2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3月31日下午3点多,我通过微信群在运城市盐湖区北郊“涑水苑”小区租了一个日租房,当天下午5点多,我给马某某打电话约她吃饭,约好后我开着姜某的众泰汽车在河东东街南风广场肯德基门口见到了马某某,我开车拉上马某某到南风广场附近的自留地餐厅吃饭,吃完饭我告诉马某某让她和我一起开车去取个东西,我开车拉上马某某到老汽车站附近找姜某取郭某某的苹果手机和银行卡等证件,之后我拉着马某某在街上开车转了一圈,强行把马某某拉到涑水苑小区×楼西户。

我拉着马某某在街上转的过程中,因为我怕她跑,在运城市盐湖区东边新区那片,在车上我给马某某戴的手铐,我开着车,马某某坐在副驾驶座上,我的右手铐在她的左手上,我怕她反抗,就从车后座上拿着注射器吓唬马某某,我说:用不用给你打一针之类的话,然后,我就拉着马某某到“涑水苑”小区停车场,下车后我给马某某双手带上前铐,这时大概是晚上9、10点钟,我把我的黑色外套搭在马某某戴的手铐上,我拉着她进到楼道坐上电梯进到16楼西户。

到房间后,我把手铐给马某某打开,我俩在坐在沙发上聊了一会,我让她洗澡,她进到洗澡间,因为水凉,她没洗澡,又坐在沙发上,我抽了几口(指冰毒),我玩了一会手机,这时我见马某某在沙发上睡着了,我把她叫醒让她到房间睡去,她上床后,我在房间玩了会电脑,我就上到床上和马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6年4月1日下午2点多的时候,民警抓住我的时候才把马某某弄出来。

(三)被告人李某盗窃晋MZ×汽车案

22、晋MZ×车的信息查询信息,证实晋MZ×车的注册信息。

23、机动车交易协议复印件、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证实许某某从赵某某处购买涉案车辆的事实。

2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鉴聘字【2016】000031号鉴定聘请书、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运盐价鉴字【2016】第07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晋MZ×车鉴定价值为12500元的事实。

25、许某某出具的领条,证实2016年6月21日,被害人许某某从盐湖公安分局领取到被盗车辆的事实。

26、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12月15日晚上六点半左右,我将一辆银灰色大地众泰牌2008型汽车停放在廉租房后大门,我使用遥控器锁得车门,车钥匙在车上插着。12月16日早上七点半左右发现车被盗了。车牌号是晋MZ×,发动机号:61×52,车主登记姓名是赵某某。

2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晋MZ×车是我在运城二手车市场以30000元买的二手车,开了几年后,于2015年4月2日以18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垣曲县的许某某。

28、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我从运城回垣曲,在县城东环路一个小区去找我朋友杨琳,从小区出来的时候正好看到晋MZ×众泰牌汽车,我趴车窗户看了一下发现车钥匙没拔,我当时也没想太多,就直接上了车的驾驶室把这辆车偷走了,这辆车我一直开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姜某采用欺骗和暴力手段,非法拘禁郭某某,被告人李某还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马某某并对二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姜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郭某某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郭某某的财物;还在垣曲县城盗窃汽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指控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某认为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应起诉一个罪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九年十一个月,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手铐一副、折叠刀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郭某某225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被告人姜某的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存才审判员赵萍人民陪审员黄晋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尉东亮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