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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刑初44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1   阅读:

审理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川0132刑初4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7-07-25
合 议 庭 :  柯嘉庆王晓岚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被告人姚某2、郭某3、李某4、邱某6、杨某7、曾某8、罗某9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中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赖慧,被告人姚某2及其辩护人钞斌,被告人郭某3及其辩护人徐冰,被告人李某4及其辩护人吴钊,被告人邱某6及其指定辩护人董艳丽,被告人杨某7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正,被告人曾某8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泽,被告人罗某9及其辩护人帅建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中因新津县人民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7月,被告人杨某1伙同孙某河(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姚某2等人,以向世银集团浙江康盈养老中心一次性缴纳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800元即可成为世银集团公司消费股东为条件向全国招收股东会员,承诺成为康盈养老中心会员后,可得到免费旅游、衣物等,并在互联网世银集团康盈养老中心消费股东分红系统网站注册账号,享受世银公司对消费股东的日分红、月分红、季度分红、年终分红等多种分红及奖金,同时规定消费股东会员可介绍他人缴纳5800元钱后成为消费股东,并在公司网站按注册先后以层级进行排列,上一级消费股东账户可以收取其下面五个账号提成,并有机会升级到主任、经理等,级别越高可得到更高的分红和奖金。期间,被告人杨某1在杭州市注册登记多家无资产、无实际经营行为的公司,租赁他人服装厂办公楼和“岚欣园”休闲农庄谎称为世银集团公司资产对外宣传公司实力,并邀请股东会员现场参观,以引诱他人缴纳5800元参加康盈养老中心成为股东会员。

2015年9月,被告人姚某2作为市场部经理到新津县向被告人郭某3介绍世银集团康盈养老中心消费股东分红项目后,被告人郭某3缴纳5800元注册成为会员,之后成为新津地区负责人。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通过被告人杨某1、姚某2、孙某河、陈某某、郭某3的介绍宣传,新津县境内大量老年人缴费加入此所谓养老中心。同时,被告人郭某3在新津县注册浙江康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新津分公司,并召集被告人邱某6、罗某9、曾某8、李某4、杨某7成为缴费会员并另出资租赁房屋开设“世银体验店”进行宣传,以引诱发展大量下线会员。

经鉴定:世银集团康盈养老中心有注册会员号3330个,去除重复投资,世银集团CXXXXXXX8账号下共有2375人参与此项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郭某3线下注册会员1040人次,去除重复投资后,共计934人,每人投资1份至13份不等,投资总额为603.2万元,分红返款共计390.7716万元,总计损失212.4284万元。被告人李某4线下注册会员504人次,50个层级,共计461人。被告人邱某6线下注册会员223人次,36个层级,共计205人。被告人杨某7线下注册会员173人次,34个层级,共计169人。被告人曾某8线下注册会员166人次,33个层级,共计153人。被告人罗某9线下注册会员71人次,27个层级,共计67人。

被告人杨某1和孙某河等人收到会员款后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将其中部分资金以分红、奖金名义返还会员致资金链断裂于2016年6月案发。案发后,被告人杨某1列为网逃在杭州地铁站被抓获,被告人姚某2在河南新火车站被抓获。被告人郭某3、李某4、邱某6、杨某7、曾某8、罗某9均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新津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二、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1因其从事“世银集团康盈养老中心消费股东分红”传销活动欠缺资金,便冒充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集团公司)董事长,向余某平谎称向其公司投资可获可观收益为由,并以伪造户名“余某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支行营业中心开户的30万元储蓄存单给余某平以获得其信任,以月息2.5%的高利,共计从余某平处骗得34.5万元的所谓“投资理财款”,案发前被告人杨某1以“分红”名义付给余某平1.65万元利息。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新津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某1、姚某2、郭某3、李某4、邱某6、杨某7、曾某8、罗某9以加入世银集团康盈养老中心成为消费股东会员享受养老优惠活动为名,以缴纳费用为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杨某1、姚某2、郭某3、李某4、邱某6、曾某8、杨某7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32.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1、姚某2、郭某3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4、邱某6、曾某8、杨某7、罗某9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3、李某4、邱某6、杨某7、曾某8、罗某9在案发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此,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1对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对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持有异议,辩称其收取余某平的钱款系帮其投资,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1的辩护人提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杨某1系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姚某2、郭某3、李某4、邱某6、杨某7、曾某8、罗某9对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郭某3辩称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主犯。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姚某2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姚某2不是传销组织组织者、领导者及操纵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姚某2自己也是受害者。

被告人郭某3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郭某3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主要作用,系从犯。2.李某4、邱某6不应认定为郭某3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涉及的人员和金额不应计入郭某3发展的人数及金额。

被告人李某4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李某4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邱某6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邱某6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2.邱某6对违法行为有错误认识,其犯罪的恶性较小。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7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杨某7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曾某8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曾某8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某9的辩护人提出罗某9发展下线人员和涉案金额较少,且被骗人员主要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其社会危害较小,没有犯罪前科,真诚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7月,被告人杨某1和孙某河(刑拘在逃)共谋以养老项目招收会员,牟取非法利益。其后,杨某1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在浙江省杭州市登记注册包括浙江康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无资产和经营行为的“空壳”公司,成立所谓的浙江世银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世银集团),并和孙某河招募陈某某(刑拘在逃)、被告人姚某2等人,由杨某1任世银集团康盈养老中心(以下简称康盈养老中心)董事长,孙某河任总经理,陈某某、姚某2分别任市场部经理,以康盈养老中心的名义招收会员。杨某1等人面向社会宣传,一次性交纳5800元会费即成为康盈养老中心消费股东,可得到世银集团提供的免费旅游、衣物等物品,消费股东在康盈养老中心消费股东分红系统网站(以下简称分红系统网站)注册账号后,世银集团会对消费股东发放日分红(回本分红)、月分红、季度分红、年终分红等多种分红,消费股东在分红系统网站按推荐及注册先后顺序进行层级排列。除获取上述各种分红后,消费股东进行销售(即拉人加入)可提升级别,级别分为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和董事等。团队业绩要求分别为,主任下面有一个销售额满6万元(即拉12人加入缴纳会费)的团队,经理下面有三个销售额满6万元的团队,高级经理下面有五个销售额满6万元的团队,总监下面有七个销售额满6万元的团队,董事下面有九个以上的销售额满6万的团队。消费股东享受向下五代销售额的35%,其中一、二代的奖金比例各为10%,三、四、五代的奖金比例各为5%。销售额越多,奖金就越多。消费股东获取的分红和奖金可在分红系统网站,通过与注册账号绑定的银行账户进行提现。

2015年9月,经被告人姚某2的发展,被告人郭某3交纳5800元会费注册成为康盈养老中心的消费股东。此后,杨某1、孙某某、陈某某、姚某2等人先后多次到新津县宣传康盈养老项目,并组织人员到世银集团进行所谓的考察,以取得参与人员的信任。期间,郭某3成为康盈养老项目在新津地区的实际负责人。通过杨某1、孙某某、陈某某、姚某2、郭某3等人宣传介绍,李某4、邱某6、杨某7、曾某8、罗某9等人也先后缴纳会员费注册成为康盈养老中心消费股东。为取得更高收益,郭某3、李某4、邱某6、杨某7、曾某8、罗某9等被告人除进行单独宣传外,还先后在新津县温州路、东顺河街租用门市作为固定的宣传地点,积极向他人宣传介绍参加康盈养老中心项目的好处,大力发展下线人员。通过上述人员的宣传介绍,新津县大量人员缴纳会费注册成为康盈养老消费股东。消费股东缴纳的会费均转入杨某1的银行账户,由杨某1根据其与孙某某的约定进行分配,消费股东的分红及奖金亦主要通过杨某1的银行账户进行发放。2016年4月8日浙江康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新津分公司成立,郭某3被任命为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浙江康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四川成都日常管理工作。2016年4月,康盈养老中心消费股东分红系统不能正常提现,其后系统网站不能正常登录至案发。

经四川蜀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世银康盈养老中心有注册会员号3330个,去除重复投资,世银集团CNXXXXX88账号下共有2375人参与此项传销活动,投资额合计1900余万元。被告人郭某3线下注册会员1040人次,52层级,去除重复投资后,共计934人,投资额合计603.2万元。其中839人净损失,损失总额298.4万元;9人持平,86人盈利。被告人李某4线下注册会员504人次,50个层级,共计461人,投资额合计292.32万元。被告人邱某6线下注册会员223人次,36个层级,共计205人,投资额合计129.34万元。被告人杨某7线下注册会员173人次,34个层级,共计169人,投资额合计100.34万元。被告人曾某8线下注册会员166人次,33个层级,共计153人,投资额合计96.28万元。被告人罗某9线下注册会员71人次,27个层级,共计67人,投资额合计41.18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某3、李某4、邱某6、曾某8、杨某7、罗某9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新津县公安局接受调查。2016年8月9日,被告人杨某1在杭州地铁一号线龙翔桥站站厅被公安民警挡获并对其宣布刑事拘留,临时羁押于杭州看守所,后于同月14日由新津县公安局民警解回新津县看守所羁押。2016年9月2日,被告人姚某2在郑州市新乡火车站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新乡站派出所民警挡获后,被临时羁押于新乡派出所,同月6日新津县公安局民警对其宣布刑事拘留,后押解回新津县看守所羁押。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件来源。

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八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被告人杨某1、姚某2系被挡获归案,其余被告人系被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新津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孙某河、陈某某刑拘在逃。

3.合作协议书。证实2015年6月8日,杨某1与孙某河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发杭州康盈集团会员制市场。杨某1占总业绩的30%,负责投资,孙某河占总业绩的70%,负责市场开发及技术支持、市场管理。其中孙某河占有70%由杨某1监督管理,拥有自由支配权。

4.工商登记资料、年检资料。证实2015年7月,杨某1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浙江世银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其后,杨某1以其个人和他人名义以及浙江世银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以认缴出资的方式,先后成立了杭州吉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恒元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康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企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创球控股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

5.房屋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合同、杭州西湖区双浦镇东江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世银集团康盈养老中心租赁杭州振赫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二楼5间办公室用于公司的办公及杨某1租赁岚欣园休闲农庄的情况。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世银集团康盈养老中心租赁的办公室进行搜查,查获相关材料并予以扣押的事实。查获的相关材料及所证实的内容如下:

(1)康盈养老中心组织架构、世银集团员工通讯录、会议纪要。证实康盈养老中心设董事长、总经理,总经理之下设教育部、行政部、财务部、企划部、市场部。杨某1任董事长、孙子洺(即孙某河)任总经理、赵子涵(即赵某)任财务总监、陈某某任企化部经理、姚某2任市场二部经理。

(2)付款清单。证实世银集团2016年1-3月期间向康盈养老部分消费股东支付分红、奖金的情况。

(3)市场补贴费用申请。证实世银集团在成都、合肥、福建均有市场,成都市场的负责人为郭某3。2015年11月16日至12月16日郭某3报单309单,总业绩179220元,公司应向其支付市场补贴费用89610元。

8.康盈养老中心消费股东分红项目宣传资料、世银集团网上宣传资料。证实:该传销项目宣称(1)世银集团注册资金6500万元,法人为杨某1,旗下公司5家,涉及纺织、服饰、养老、酒店等行业;(2)成为世银集团5800元的消费股东可赠送衣物及免费旅游度假等;(3)一次性消费5800元的产品,就成为永久消费股东会员,终身享受公司分红。分红模式分8大奖项,其中消费分红部分包括消费激励奖、月分奖、季分奖、年红,经营分红部分包括销售提成奖、参与奖、品牌推广奖、绩优奖。消费股东进行销售(即拉人加入)可提升级别,级别分为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和董事。团队业绩要求分别为,主任下面有一个销售额满6万的团队,经理下面有三个销售额满6万的团队,高级经理下面有五个销售额满6万的团队,总监下面有七个销售额满6万的团队,董事下面有九个或者九个以上的销售额满6万的团队。经营分红:享受向下五代销售的35%,其中一、二代的奖金比例各为10%,三、四、五代的奖金比例各为5%。直接销售越多,奖金就越多。

9.会员协议、康盈养老中心消费股东分红系统网站资料。证实康盈养老部分消费股东在分红系统的会员注册号、注册时间、推荐人、投资金额、获取奖金等情况。

10.浙江康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新津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证实2016年4月8日浙江康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新津分公司成立,租赁新津县五津镇东顺河街1号、2号商铺作为办公地点,郭某3被任命为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康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四川成都日常管理工作。廖某某是财务负责人。

11.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荣誉证书等。证实公安机关对位于新津县五津镇东顺河街1号、2号的浙江康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新津分公司及被告人郭某3位于新津县五津镇岳巷子131号3单元2楼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值班表、分公司营业执照、笔记本、会员协议等物品,并予以扣押。

12.证明、宾馆入住信息登记。证实孙某河、姚某2、赵某、陈某某等人在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多次在新津县入住宾馆的情况。

13.会员协议及手机照片打印件。证实部分会员与浙江康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情况。

14.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世银集团会员名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杨某1的暂住地查获黑色移动硬盘1个(硬盘正面印有“WDElements”等字样),从中打印出世银集团所有会员名单。

15.银行开户信息、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康盈养老会员向杨某1银行账户汇款(会员费)及杨某1银行账户向会员转款(分红及奖金)的情况;孙某河XXXXXXXXXXXXXX0334的中国银行浙江分行账户与杨某1、姚某2等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16.郭金明、李某4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郭某3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向李某4农业银行账户多次转款(报单及市场补助费)共计10余万元的情况。

1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郭某3对陈某某进行了指认,罗某9对陈某某、姚某2、杨某1、孙某河进行指认,邱某6对陈某某、孙某河进行指认,李某4、杨某7、刘某、王东海等人对杨某1、孙某河进行指认。

(二)证人证言

1.宋某某、岳某慧的证言。证实是曾某8联系罗某9加入康盈养老项目的事实。

2.孔某某的证言。证实岚欣园是其经营的一家农庄,2012年租给姓倪的老头做康盈养老中心,2015年姓倪的去世后,又以每年70万的租金租给杨某1,他说做外贸服装,但没看到实际投资。

3.孔某某1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岚欣园的门卫,岚欣园是杨老板租下来,但没有做什么,有时带一些大爷大妈来耍。

4.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1承租王某某的杭州赫业纺织服装公司办公二楼部分办公用房,并与该公司签订了服装加工合同,为他们加工唐装和旗袍。杨某1等人带一些老年人到公司参观,骗这些人说该加工厂是世银集团的。

5.施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世银集团兼职会计助理,负责报税。世银集团有6个公司,负责人都是杨某1,都是按杨某1的要求以没有生产经营零申报的。

6.廖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郭某3的丈夫,“世银体验店”的财务负责人,也是康盈养老的会员及其帮郭某3在笔记本上记录康盈养老的报单补助和市场开发补助情况。

7.张某某、张某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某经郭某3介绍,张某某1又经张某某介绍,分别投资4000元成为“世银体验店”股东(合伙人)之一。

8.刘某、熊某某、刘某某等139名传销参与人员的证言。证实刘某等人经人介绍缴纳会费注册成为康盈养老会员,每单5800元,有投1单的,也有投多单的。会费转给了世银集团老总杨某1,分红也是由杨某1的账户转给会员的。康盈养老项目在新津这边负责的主要是郭某3。郭某3等人先后在新津县温州路和五津镇东顺河街租有门市,在那里宣传、介绍康盈养老项目。介绍说投资注册成为消费股东后,可以分红,有日分红、月分红、季分红、年分红。介绍他人加入还可以有奖金,介绍的人越多,奖金越多。2016年2月之后就没有分红了。大部分人获取了部分分红,本金未收回。“世银体验店”的合伙人有郭某3、李某4、邱某6、杨某7、曾某8、罗某9、倪某云、殷某芳、梁某茹、王某英、刘某、易某琼、张某玉、张某某、张某某1等15人。

9.陈某某的书面证词。证实2015年6月25日,陈某某由孙某河、赵某介绍进入浙江世银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康盈养老)工作,公司在全国各地吸收养老会员。陈某某开始负责接待,9月被安排对接成都及周边县,在成都见到郭某3、曾某8、罗某9等人。后台管理是孙某河负责,各地区的汇款小票通过拍照或截图发给孙某河,由孙某河给大家充值报单,财务和产品都是杨某1、孙某河、赵某直接掌管。会员提款流程:今天提款就明天发,所以财务会统计好每天提款金额,发给董事长和总经理,第二天分别从他们的账上转给财务,财务转出去的卡号是董事长的。

(三)被告人供述

1.杨某1的供述。供称杨某1之前在其干爹倪亚平做的养老项目杭州康盈养老中心岚欣园打工。倪亚平去世后,杨某1继续租用岚欣园经营杭州康盈养老中心。2015年5月,孙某河找到杨某1,二人商量成立一个世银集团,一起做养老业务,在全国招收养老会员收取会费,杨某1任董事长,收取会员交费的30%,负责公司人员工资的发放、场地租金支付、会员入住的吃住等费用,孙某河任总经理,收取会员交费的70%,负责市场开发、推广、技术支持、会员的分红等。之后杨某1先后注册了6家公司成立了世银集团公司,母公司是浙江世银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世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集团旗下的6家公司都没有实体产业,除了浙江康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全国招收会员外,其它公司都没有运作。2015年8月左右,孙某河找人制作了世银集团的官方网站和会员分红网站。杨某1等人制作了一个宣传片,对外宣称岚欣园、世银.桐庐的度假村都是集团公司投资几千万建设起来的,实际上这几个地方都是杨某1等人租用的。姚某2、陈某某、孙某河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在公司领取工资,从杨某1分得的30%中支取。

会员的分红制度是孙某河具体在负责。一次性交5800元成为公司的会员,会员介绍他人加入就有分红,介绍的会员越多,级别越高,得到的分红就越高。会员交的5800元都是打到杨某1的工商银行卡和中信银行卡里,杨某1再将其中的70%打到孙某河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卡里,孙某河再拿出其中的一部分打到杨某1的建设银行卡里,用杨某1的建设银行卡给会员分红。后来杨某1又用了一张招商银行的卡给会员分红。分红的卡都是公司财务上在操作,但都绑定了杨某1的手机,以便于杨某1掌握到分红的情况。公司会员名单中的第一个网号是Company,销售额1932.56万元,是公司总的销售业绩,其中有些会员一人购买了多单,参与的会员大概在3千人左右。

杨某1、孙某河、陈某某和赵某都到新津做过宣传。郭某3是成都地区的负责人。

2.姚某2的供述。供称2015年7月,姚某2通过陈某某介绍,参加康盈养老项目,注册成为会员,推荐人是陈某某。同年8月,公司老总杨某1任命姚某2为公司市场二部经理,负责开拓市场。2015年9月底,姚某2到成都将康盈养老项目介绍给郭某3,郭某3在成都发展了一些会员。杨某1、孙某河、陈某某也先后到新津进行了宣传。11月,公司在桐庐一个招待所召开项目启动大会,参会有100多人,来自全国各地,也有郭某3带来的人。会上孙某河、杨某1介绍公司的发展前景,公司下属码头、服装厂等公司的盈利情况,并介绍用这些公司的盈利给股东分红。公司给市场负责人报单奖励,是会员费5800元的2%,扣除手续费后大概每单奖励110元。姚某2先后拿了8万左右的分红和工资。

3.郭某3的供述。供称郭某3的远房亲戚姚玉林(即姚某2)到新津来,给郭某3介绍康盈养老项目,并让郭某3带朋友一起去听他介绍,郭某3就带了邱某6去。二人听了姚玉林的介绍后,缴费注册了会员,邱某6排在郭某3第一条线下。郭某3成了会员后,又给李某4介绍了这个养老项目。隔了十多天,姚玉林又到新津来,郭某3就带李某4去见姚玉林,由姚玉林给李某4详细进行了介绍。李某4听了之后,也就缴费注册了会员,排在郭某3第三条线第一位。姚玉林、杨某1、陈某某、赵子涵(赵某)、孙某河先后到新津对康盈养老项目进行了宣传。郭某3在2016年春节前成了高级经理,下面共发展有五条线。除了分红和奖励,每单公司还给116元的报单补助和290元的市场补助。公司在新津只认郭某3一个人,报单补助和市场补助直接打给郭某3。郭某3收到后分了一半给李某4,是从其农业银行卡转到李某4的农业银行卡里的,共计有10万余元的样子。2016年4月开始公司奖金不能提现,到了6月,月分红也没有了。

4.李某4的供述。供称2015年9月,郭某3带李某4去与姚玉林认识,经姚玉林介绍交了5800元注册成为康盈养老消费股东。10月,李某4又注册了7个消费股东账户。李某4介绍了刘某、杨某7、王某、徐某红、马某耀、张某芝等人缴费注册成为康盈养老消费股东,是经理级别。杨某1、孙某河、赵子涵、陈某某都到新津县来宣传过康盈养老项目。李某4第一个账号网上显示分红了5万多元,提现要扣9%的税和费,其他就提现了。另外7个账号每个都有一、二千元没有收回来。除了分红和奖金,每报1单公司要给116元的报单补贴和290元的市场补贴,是转给郭某3的,郭某3将其中一半分给了李某4,是转到李某4…4918农业银行账户的,共计有七万余元。

5.邱某6的供述。供称邱某6经姚某2、郭某3介绍加入康盈养老项目,所交的会费转入杨某1的工商银行账户。邱某6是经理级别,介绍了曾某8、李某、王某英、罗某芬、吕某芬、张某华、邱某萍等人。康盈养老项目在新津方面的事主要是郭某3在负责,2015年10月底,郭某3、邱某6等人在新津县五津镇温州路租了一个门面,介绍康盈养老项目,当时的负责人是郭某3。后来又把店搬到新津县五津镇东顺河街,开了“世银体验店”,合伙人有10多个,郭某3还是总负责人。在温州路和东顺河街的门市大家有过值班安排,是郭某3安排的。邱某6下面会员所交的会费,有些是以现金形式交给郭某3的,另外就是转账到杨某1的工行账户。新会员的报单资料都是郭某3发到康盈养老公司,之后公司在网上进行注册。2016年4月,分红系统不能提现,6月登陆不进了。

6.杨某7的供述。供称2015年10月中旬经郭某3、李苏薇介绍注册康盈养老第一个会员账号CNXXXXX8。其后又用其家人的名字注册了三个账号。杨某7直接介绍的是殷某芳、倪某云、李某清、彭某、李某志、袁某雅、曾某学等人。杨某7的第一个会员账号在2015年11月升了经理,收到3万余元分红,其他几个是一般会员。杨某7下面新会员的注册都是杨某7将会员的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报给郭某3或李苏薇,由他们报给公司进行注册排位。郭某3和李苏薇是新津这边直接对世银公司的人员。郭某3、李苏薇、曾某8、邱某6、杨某7等人共同出钱在温州路租房子开了个工作室,一是让会员有个聚会的地方,二是有个宣传场所。新会员交的会费大部分是杨某7或新会员直接交到温州路工作室郭某3或李苏薇处,有时也直接将钱转到杨某1的银行卡。从2016年1月开始杨某7的账号就没有分红了。

7.曾某8的供述。供称2015年10月中旬,曾某8经邱某6介绍注册成为康盈养老会员,账号是CNXXXXX81,11月几号时,为了达到经理级别,曾某8又注册了第二个账号,CNXXXXX57。案发时,第一个账号是经理级别,第二个账号是主任级别。第一个账号奖金总额3.2万余元,提现3.1万余元,第二个账号奖金总额5千余元,提现5千元。2015年11月,郭某3、邱某6、曾某8等人在新津县五津镇温州路67号租了门市,安排了值班,向客人介绍怎么成为康盈养老会员。后来为扩大店铺规模,郭某3召集邱某6、曾某8、罗某9、李某4、杨某7、梁某茹、王某英、张某玉、刘某等15个人合伙,每人出资4000元,在东顺河街新开了一个“世银体验店”,郭某3总负责。郭某3安排其余14个人,每2人一个班轮流在店里值班,主要是给来人介绍世银公司的情况及加入后的分红。会员交会费基本上都是交到郭某3、李某4、邱某6三人手上,然后由他们把钱转到杨某1的账户。2016年2月开始网站不能正常分红和发放奖金,4月奖金提现没能到账,6月10几号的样子网页登陆不进了。

8.罗某9的供述。供称2015年10月29日,罗某9经曾某8介绍注册成为康盈养老会员,先后注册了二个账号。成为会员后,公司给罗某9发了一件唐装,2015年11月,罗某9和妻子宋某某等人到杭州的岚欣园免费旅游了4、5天。罗某9第一个账号在2016年1月升为了经理,奖金总额是11622.24元,提现有1.1万元。第二个账号奖金总额是2542.67元,提现2400元。最后一次是2016年4月5日提现了600元,之后就没再提现过。罗某9直接介绍了罗玉春、付志彬等10多人加入。2016年3月,郭某3召集李苏薇、邱某6、杨某7、曾某8、罗某9等15人在新津县五津镇东顺河街1号、2号开设“世银体验店”,负责人是郭某3。之前在五津镇温州路也开了门市。会员向他人介绍康盈养老项目后,对方要是有兴趣就可以带到门市,由门市值班的人进行详细介绍。郭某3对发展的新会员进行登记。罗某9等人每天去报单,郭某3要作登记,然后向公司报单。

(四)鉴定意见

四川蜀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世银集团注册号CNXXXXX88账号下共有2375人(注册会员号3330个)参与此项传销活动,投资总额1900余万元。郭某3注册号CNXXX18下的注册会员达1040人次,52层级,去除重复投资后,共计934人,投资总额为603.2万元,分红返款共390.7716万元,总计损失212.4284万元。其中,839人净损失,投资会费534.18万元,分红返款235.78万元,损失298.4万元;9人持平,投资会费及分红返款均为5.22万元;86人盈利,投资会费64.38万元,分红返款149.7716元,盈利85.9716万元。李某4线下注册会员504人次,50个层级,共计461人,投资额合计292.32万元。邱某6线下注册会员223人次,36个层级,共计205人,投资额合计129.34万元。杨某7线下注册会员173人次,34个层级,共计169人,投资额合100.34万元。曾某8线下注册会员166人次,33个层级,共计153人,投资额合计96.28万元。罗某9线下注册会员71人次,27个层级,共计67人,投资额合计41.18万元。

上述指控证据,经当庭质证,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

二、被告人杨某1冒充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集团公司)董事长,跟其朋友余某平谎称投资其公司的理财项目每月可获取2.5%的分红款。2016年1月10日至2月5日期间,余某平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杨某1中信银行账户转款30万元。杨某1收到该款后,伪造户名“余某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支行营业中心开户的30万元储蓄存单出示给余某平以获得其信任。3月22日和24日,余某平再次通过银行转账和刷信用卡的方式,向杨某1的中信银行账户及杨某1提供的浙江创球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1)账户转账4.5万元。杨某1收到上述款项后,用以支付偿还其债务或其他支出,并未实际进行投资理财。被告人杨某1先后二次以“分红”名义付给余某平1.65万元后,未再向余某平支付分红款,虽经余某平多次追讨,杨某1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余某平报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于被害人余某平报案。

2.新大集团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杨某1未在新大集团公司工作过,更没有履职的事实。

3.个人客户信息登记表、业务凭证/客户回单、POS签购单、新津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6年1月10日至2月5日期间,杨某1中信银行账户62XXXXXXXXXXXX36先后收到余某平转款30万元,3月24日,再次收到余某平转款1万元。上述款项进入杨某1账户后迅速被转走。3月22日,余某平利用POS刷卡向浙江创球控投有限公司转款3.5万元。

4.余某平提供的其与杨某1的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杨某1和余某平联系频繁,关系较为亲密,杨某1自称新大集团公司董事长,并以在新大集团公司投资理财为由骗取余某平现金及其后余某平多次向其追索钱款的事实。

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将杨某1抓获归案后,从其身上搜出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单,编号:(浙)09-0XXXXXXXX18,户名:余某平,账号19-0XXXXXXXXXXXXXXXX16,金额:叁拾万元整,存入时间为2016/05/04,存期:三个月,年利率:2.80%,起息日:2016/05/04,到期日:2016/08/03。

(二)被害人陈述

余某平的陈述。证实2012年余某平通过世纪佳缘交友平台与杨某1认识,两人都是单身,关系比较亲密。杨某1介绍自己是新大集团公司、世银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浙江创球控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左右,杨某1说新大公司内部有以投资名义的走账(以投资的名义,款项实际用于公司走账),公司按月息2.5%分红,三个月一期,没有任何风险,让余某平投资并将钱转到他个人账户,由他帮忙操作。2016年1月10日至2月5日,余某平先后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转款30万元到杨某1的中信银行账户,由杨某1帮忙投资。后杨某1给了余某平一张户名为“余某平”、金额为30万元的农业银行存单,说余某平投资钱是存在他公司财务做账的银行。杨某1将存单给余某平看了后,又以其每月要持存单帮余某平取分红款为由将存单拿走了。2016年2月28日、29日杨某1先后两次给了余某平9000元的分红,余某平觉得这个投资比较靠谱,所以在3月22日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刷POS机,向杨某1提供的浙江创球控股有限公司(杨某1为该公司法人代表)账户转账3.5万元,24日又向杨某1中信银行转账了1万元,交给杨某1投资。4月杨某1又给了余某平7500元的分红。2016年5月2日,因为第一期已到期,杨某1问余某平还要不要续期,承诺分红会按时给,余某平就又续了一期,杨某1将续期的存单拍了照片发给余某平,让其放心。后来余某平多次向杨某1催要分红款,杨某1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到了2016年8月11日,余某平再也联系不上杨某1,就报案了。

(三)证人证言

邵某锋的证言。证实其为新大集团公司人事部经理,杨某1不是新大集团董事长,也不是该公司职工。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供称杨某1在与余某平的交往时谎称自己是新大集团的董事长。2016年春节前,杨某1做的康盈养老这个事没钱周转了,就向余某平谎称新大公司有个理财项目,每个月固定利息2分多,让余某平投资。之后,余某平先后给了杨某130多万元让其帮忙投资,其中银行转账给杨某131万元,刷POS机转款给杨某13万余元。为了让余某平相信钱确实拿到新大公司去投资理财了,杨某1让办假证的人做了一张假存单,在上面写上新大股金。杨某1拿到余某平的钱后,一部分用于康盈养老会员的分红及康盈养老服务公司的周转,还有一部分约8万余元用于偿还自己之前的欠款。约定的期限到了后,杨某1没能筹到钱还给余某平。

上述指控证据,经当庭质证,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姚某2、郭某3、李某4、邱某6、杨某7、曾某8、罗某9以投资康盈养老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形成了人数上百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传销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被告人杨某1、姚某2、郭某3、李某4、邱某6、杨某7、曾某8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32.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1在传销组织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被告人姚某2、郭某3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4、邱某6、杨某7、曾某8、罗某9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1、姚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3、李某4、邱某6、杨某7、曾某8、罗某9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1、姚某2、郭某3、李某4、邱某6、杨某7、曾某8、罗某9犯罪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杨某1所提其收取余某平的钱款系帮其投资,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向被害人余某平谎称自己系新大公司董事长,取得其信任。其在资金发生困难,同时也无其他资金来源合理期待的情况下,向余某平虚构新大公司有投资理财项目,以帮忙投资的名义骗取余某平30余万元现金,之后直接用于归还自己之前的欠款及其他支出,到期不能归还。杨某1明知到时不能归还而骗取余某平的钱款,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客观行为具体,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杨某1的辩护人所提杨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与孙某河共谋发起、策划康盈养老这一传销组织,杨某1作为康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收取全部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会员费而后与孙某河进行分配,经营并维持该传销组织的运转,系传销组织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姚某2的辩护人所提姚某2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及操纵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2作为康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市场部经理,积极发展郭某3等人加入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900余人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传销组织的奖励制度获取收益,其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了关键的、主要的作用,系主犯,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姚某2自己也是受害者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姚某2作为康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市场部经理,从公司领取工资,并直接或间接发展大量下线人员加入传销组织,按传销组织的奖金制度获取收益,无证据显示其在该过程中受到损失,系受害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郭某3及其辩护人所提郭某3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主要作用,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3经姚某2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900余人,其召集其他参与传销的人员租赁场所宣传该传销项目,为新津片区参与传销的人员报单并从康盈养老公司收取报单费和市场补助费,成为该传销组织在新津片区的实际负责人,在浙江康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新津分公司成立时被任命为负责人,其对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起关键的、主要的作用,系主犯,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3的辩护人所提李某4、邱某6不是郭某3的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二人涉及的人员和金额不应计入郭某3发展的下线人数及传销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3、李某4、邱某6的供述相互吻合,且有三被告人的会员账户在传销组织分红网站的排位及司法鉴定意见相印证,证实李某4、邱某6系由郭某3介绍并经姚某2详细解说后加入康盈养老这一传销组织,李某4、邱某6加入传销组织与郭某3的介绍行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且郭某3根据该传销组织的奖金制度,从李某4、邱某6及二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缴纳的会费中获取收益,李某4、邱某6及二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及涉及金额均应认定为郭某3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和传销金额,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4、邱某6、杨某7、曾某8的辩护人分别所提李某4、邱某6、杨某7、曾某8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4、邱某6的辩护人分别所提对李某4、邱某6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二被告人加入康盈养老传销组织后,行为积极,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多,涉及传销金额大,其社会危害较大,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等,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罗某9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罗某9发展下线人员和涉案金额较少,且被骗人员主要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其社会危害较小,没有犯罪前科,真诚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某7、曾某8、罗某9的辩护人分别所提对杨某7、曾某8、罗某9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鉴于三被告人经他人介绍加入康盈养老传销组织后,发展下线的人数及涉及的传销金额相对较小,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亦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29年8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姚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郭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4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邱某6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杨某7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曾某8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罗某9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九、责令被告人杨某1、姚某2、郭某3、李某4、邱某6、杨某7、曾某8、罗某9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共计298.4万元。

十、对被告人杨某1的违法所得32.8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余某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晓岚

审判员柯嘉庆

人民陪审员张峻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常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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