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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12-03   阅读:

黄某与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吉林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吉0602民初114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8-25
法  官:  孙玉霞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黄某
被  告: 乔某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女,1988年9月18日生,汉族,白山市浑江区第三幼儿园教师,住吉林省白山市。身份号码:×××。

被告:乔某,男,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诉被告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乔某给付黄某9万元,并支付此款从2016年9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及理由:黄某与乔某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在浑江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乔某于2016年9月1日前给付黄某10万元。到期后乔某迟迟未给付黄某上述款项。直至2017年4月26日,经黄某多次索要,乔某的母亲代乔某给付了1万元,剩余9万元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乔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黄某与乔某于2015年8月12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乔乾,2009年12月24日生,婚生子乔竣,2014年5月10日生,均由乔某抚养,黄某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孩子所需要的一切费用都由乔某承担;乔某给付黄某10万元整,2016年9月1日之前付清;乔某一次性给付黄某5000元整,离婚当日付清;本田越野车一辆,车牌为×××,归乔某所有。2017年4月26日,乔某经过乔某的母亲给付黄某1万元,剩余9万元乔某至今未给付黄某。

上述案件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所举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为凭,乔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某与乔某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等进行了约定,并依约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乔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黄某要求乔某给付9万元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黄某9万元,并支付此款从2016年9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乔某负担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玉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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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刑事辩护、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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