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劳动工伤 » 工伤赔偿项目标准 » 正文
安徽合肥工伤保险赔偿项目标准及依据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1-03   阅读:

合肥工伤保险赔偿项目标准及依据
                                                             
工伤待遇项目
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27个月本人工资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二级
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
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
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
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
16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
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
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
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
7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单位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级
2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基金支付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六级
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
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
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五级
4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支付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六级
3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
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
1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
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
1、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2、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3、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4、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5、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九条
住院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
单位按月支付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金支付
6个月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
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原规定)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现规定)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条
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医疗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康复费
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条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二条
停工留薪期工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条例》第三十三条
生活护理费用
完全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四条
大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支付
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费
首次及再次鉴定变更的由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九条
备注
1、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合肥地区2012年统筹地区月均工资为4227元
3、 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李林律师
专长:劳动仲裁、工伤赔偿
电话:15255620680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255620680 QQ:1481589839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