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8〕第257号
周锦峰等10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 蚌埠市(1人)
周锦峰 由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
二、淮南市(1人)
尹建中 由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1人)
李淑梅 由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程发震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3人)
刘阳 由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点津律师事务所
张志飞 由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林森律师事务所
孔海鹰 由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
五、省直所(4人)
蔡亚东 由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于长光 由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杨俊武 由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 所
袁会 由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