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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决字〔2018〕第204号19人转所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0-05-18   阅读: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8〕第204号

杨浩等19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合肥市(12人)                                       
杨浩    由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
赵伟龙   由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
刘威威   由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
张雪琦   由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
朱皓宇   由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朱陈    由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小超   由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转入  上海建纬(合肥) 律师事务所
宋亚文   由安徽瑞锦律师事务所转入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煜    由北京德恒(合肥) 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刘敏    由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胡静轩   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
葛攀   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
二、芜湖市
李小龙   由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
贺婷婷   由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
三、安庆市
刘 亮    由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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