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8〕第91号
音邦定等10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合肥市(5人)
音邦定 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深蓝(合肥)律师事务所
钱进 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深蓝(合肥)律师事务所
倪俊 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深蓝(合肥)律师事务所
郑静 由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华银 由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1人)
陈明川 由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1人)
郝建国 由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1人)
邾毅 由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
五、宣城市(1人)
程茂和 由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
六、省直所(1人)
方海青 由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