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411号
李丹丹等6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 合肥市(1人)
李丹丹 由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蚌埠市(1人)
胡建 由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1人)
郑琳琳 由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
四、淮南市(2人)
周宁 由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
张莹 由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
五、铜陵市(1人)
江锡安 由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