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404号
赵俊春等1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 合肥市(10人)
赵俊春 由北京高文(合肥)所转入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
童亚军 由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俞林玉 由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陈长志 由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王晓刚 由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吴飞 由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张平 由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李婷婷 由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王秀芬 由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韦 喜 由上海锦和城(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黄山市(1人)
曾兆蕊 由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振颍律师事务所
三、滁州市(1人)
何威 由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