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326号
沈雅君等4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 六安市(1人)
沈雅君 由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
二、马鞍山市(1人)
张步敏 由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
三、宿松县(1人)
汪定波 由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
四、省直所(1人)
蒋宝强 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