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保监许可[2014]112号
【发布日期】 2014.03.19 【实施日期】 2014.03.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雍自发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保监许可〔2014〕112号)
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雍自发任职的请示》(浙商销售〔2014〕3号)收悉。经审查,雍自发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7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
此复
安徽保监局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