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发改明电[2014]20号
【发布日期】 2014.04.17 【实施日期】 2014.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皖发改明电〔2014〕20号)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4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市、省直管县按照《通知》中关于低碳社区试点建设主要内容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并于5月9日前将申报文件、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平台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窗口联系电话:0551-62999756),逾期不予受理。各市、省直管县推荐一家社区。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