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皖教秘高[2014]16号
【发布日期】 2014.04.18 【实施日期】 2014.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高等教育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对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进行年审的通知
(皖教秘高〔2014〕16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我省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推进成人高等教育远程化教学模式改革,进一步规范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发展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皖教高〔2011〕1号)精神和《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教高〔2007〕7号)规定,决定即日起对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省内外高校在皖设置的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函授站(点)均应参加年审。
二、检查内容
(一)函授站(点)的办学基本条件和必备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队伍状况。
(二)函授站(点)的专业设置、办学规模与函授站的办学能力是否相当。
(三)函授站(点)的教学及教学管理情况。
1.执行主办高校教学计划情况;
2.主办高校选派教师到函授站授课情况;
3.函授站(点)组织教学辅导、答疑情况;
4.主办高校与函授站(点)考试组织情况。
(四)依法办学情况。
1.执行经审查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情况;
2.执行收费标准情况;
3.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依据有关规定和双方合作办学协议履行合作办学行为情况;
5.函授站(点)有无违规办学行为情况。
三、检查程序
(一)函授站(点)自查。各函授站(点)按照《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年审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自评,总结年度函授站(点)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包括取得哪些成绩、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以及今后改进的措施等内容,形成书面年审自查报告,经主办高校签署意见后,于2014年5月10日前将有关年审自查材料报送市、省直管县教育局。
(二)市(县)教育局复查。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按照年审工作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所属各函授站(点)进行复查,并对受检函授站(点)逐一评定等次,撰写年审工作总结报告,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年审汇总表(附件4)和总结报告于2014年5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高教处。
(三)省教育厅对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上报的年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函授站(点)进行实地复查,印发年审结果通知,并通过安徽高教网向社会公布。
四、年审等次评定
评定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合格等次评定
主办高校、设站单位认真履行双方合作办学协议,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社会、高校反映良好。
(二)不合格等次评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审定为不合格:
1.依托单位已不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或不符合办站资质要求、转移合作办学权、私自设立站外站的;
2.违反有关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与招生广告、委托他人有偿组织生源的;
3.违反有关规定乱收学生费用的;
4.办学条件差,无固定场所、教学设施不完备、生源严重不足的;
5.教学管理混乱,面授或辅导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面授时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严重低下的;
6.主办高校不派教师讲授主干课程、学生到课率严重不足的;
7.考试管理混乱,发生大面积舞弊事件的;
8.有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的。
(三)不参加年审的函授站(点)将视为自动放弃其合作办学资格,可认定为不合格。
五、年审结果的处理
年审结束后,省教育厅将公布年审结果。主办高校对年审合格的函授站(点)可以继续安排年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对年审不合格的函授站(点)予以撤销,不得安排年度招生计划。主办高校对年审不合格予以撤销的函授站(点)必须终止合作办学,并对函授站(点)的在籍学生作出妥善安排。
六、有关要求
(一)各高校要认真贯彻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发展高等学校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皖教高〔2011〕1号)精神,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积极调整学校继续教育发展思路,明确发展定位,切实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的领导和规范管理,把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加大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推进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远程化教学模式改革进程,利用学校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加快实现由学历继续教育向非学历继续教育的重心转移,充分发挥高校继续教育为社会服务的功能。
(二)主办高校要坚持办学的主体地位,坚持成人高等教育的社会公益性,严禁转移和下放办学权、教学权和招生权,进一步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机构的经常性监管和指导,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教学管理。
(三)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安徽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规范》要求和函授站(点)年审工作部署,全面排查和及时解决成人高等函授教育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要从维护高校社会声誉和安全稳定的高度,增强自律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不留隐患。主办高校要对所属函授站(点)逐一进行年审,对年审不合格的函授站(点)要坚决予以撤销。
(四)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的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函授站(点)的年审,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高校函授站办学条件及合作办学过程管理情况,严肃查处违规办学行为进行,切实维护稳定。有关高校要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函授站(点)所在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共同做好年审工作。
(五)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对高校在属地申请增设函授站(教学点)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人员对设站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于5月3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
附件:1.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年审材料目录
2.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年审表
3.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年审在籍生人数统计
4.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年审汇总表
安徽省教育厅
2014年4月18日
附件1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年审材料目录
1、函授站(点)年审自查报告;
2、函授站(点)年审表(附件2);
3、主办院校与设站单位建站协议书(复印件);
4、函授站(点)设站资质(设站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机构代码登记证);
5、函授站(点)在籍生人数统计表(附件3);
6、函授站(点)年度工作计划;
7、主办院校年度教学计划;
8、主办院校在函授站(点)每学期面授计划安排表和考试安排表;
9、面授教师授课费领取签字登记表(原件);
10、函授站(点)招生简章;
11、学生面授考勤登记表;
12、学生花名册(分专业、学历层次、班级、学习成绩);
注:其中1-8项材料上报市教育局(第8项材料由市教育局转报厅高教处),9-12项留存函授站(点)备查。
附件2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年审表
主办高校名称
主办高校地址
成教主管部门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设站单位
建站日期
法人代表
产权登记证号
函授站名称
学校或函授站网页
函授站地址
邮政编码
设站协议有效期限
负责人姓名
固定电话
电子信箱
联系人姓名
固定电话
电子信箱
专职管理人员
人
兼职管理人员
人
辅导教师
人
在籍学生总数
本科生人数
专科生人数
自查简要报告(详细内容另附):
函授站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办高校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省辖市教育局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省教育厅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应填写一式四份,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主办高校、函授站(点)各执一份。
附件3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在籍生人数统计表
主办高校名称: 函授站(点)名称:
序号
开设专业名称
函授
业余(夜大)
总
计
本
科
专
科
专
升
本
合
计
本
科
专
科
专
升
本
合
计
注:此表在籍生人数截至时间:2014年4月底。
附件4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年审汇总表
市教育局(盖章):
序号 主办高校 成教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站单位 法人 产权登记证号 函授站名称 建站日期 函授站地址 函授站负责人 函授站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专职管理人员 在籍学生总数 年审意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注:此表由各市教育局填写,于5月2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