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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任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1-24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4]132号
【发布日期】 2014.08.05 【实施日期】 2014.08.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任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聘任宋世俊、陈宏光、张腊梅、程雁雷、王军、宋伟、刘永伟、彭凤莲、李健、张晓健任本届省政府法律顾问,聘期至本届省政府任期届满之日止。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及日常联系管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5日

附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根据行政决策和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以及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省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立法项目以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起草工作;

(三)为省政府的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案件进行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省政府的裁决、诉讼、仲裁和调解等重要法律事务的办理;

(四)参与省政府重大项目的谈判及合同、协议的草拟、审查、签约工作;

(五)对社会公共事件提供法律意见;

(六)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纪律意识;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高等院校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

(四)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五)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第五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依照下列程序:

(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提出启动遴选程序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有关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推荐法律顾问人选;

(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人选并组织考察;

(三)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考察情况确定聘任人选,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聘任。

第六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省政府有关会议,参与省政府组织的有关课题或重要事项的调研。

第七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要求参加省政府有关活动,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与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得以省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省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五)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第八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与省政府每届任期相同。

省政府法律顾问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或本人主动提出辞去法律顾问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

省政府法律顾问每届任期内,如遇缺额较多,省政府可决定增聘法律顾问;增聘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履行职责的工作档案,本人应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当年履行职责的年度总结。

第十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年初提出预算,并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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