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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12-11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4]154号
【发布日期】 2014.09.05 【实施日期】 2014.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商业贸易审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15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精神,做好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完善法制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国际贸易规则意识,坚持按市场化、国际化通行规则办事,主动运用国际贸易规则促进市场深度融合、资源高效配置,充分依靠规则化解贸易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要求,积极开展国际贸易规则知识宣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有关规定。

三、省商务厅在省政府领导和商务部指导下,具体负责接收办理商务部转交的涉及我省的贸易政策合规有关事项。

(一)对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法制办商政策制定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商务部。

(二)对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法制办等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按程序报商务部,并告知有关市人民政府。

四、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法制办等省有关部门建立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联络协调机制,按照省政府和商务部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具体办法,指导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贸易政策合规相关工作。

五、省政府各部门拟定贸易政策时应进行合规性评估,并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省商务厅。

省政府各部门拟定的贸易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政策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应在按照有关程序报送审查或自行发布之前征求省商务厅的意见。

1.涉及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衔接的;

2.可能对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的。

省商务厅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省法制办,对政策措施是否合规研究提出书面意见,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各市人民政府应参照上述程序组织开展本地相关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并指定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政府法制机构或有关机构具体负责。

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5日

附件
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一、直接影响进口的政策措施

1.海关程序、估价和原产地规则

2.关税

3.影响进口的间接税

4.进口禁令和许可

5.国营贸易

6.贸易救济

7.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8.与进口有关的融资政策

二、直接影响出口的政策措施

9.出口税

10.出口退税

11.加工贸易税收减让

12.出口禁止、限制和许可

13.国营贸易

14.与出口有关的融资、保险和担保政策

15.促进和营销支持措施

三、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16.税收优惠政策

17.补贴和其他政府支持

18.涉及贸易的产业政策

19.价格管制

20.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

2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

2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政策

23.与服务部门市场准入有关的政策

24.与服务部门国民待遇有关的政策

25.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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