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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6   阅读: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88)司发公字第006号
【发布日期】 1988.01.06 

【实施日期】 1988.01.06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 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司法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88)司发公字第006号)

中国法律事务中心,中信、环球、长城、华联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我部拟定了《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和《实施意见》)以及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部属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评聘范围和对象:
  (一)、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中国法律事务中心,长城、中信、环球、华联律师事务所等经司法部批准成立的律师服务机构。实行律师职务聘任制的对象是在上述机构中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
  (二)编制不在上述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特邀人员和借调人员以及在律师事务所内从事财会、行政工作的人员,不能评聘律师职务。
  (三)申请四级以上律师职务者,均应取得律师资格。但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统考以后从政法部门或其他部门与律师工作相近的专业调入律师事务所的1986年以前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及1986年本科毕业生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1年以上,尚未取得律师资格,已具备担任相应律师职务的任职条件的,在首次评定律师职务时,可以先评聘律师职务。
  (四)律师事务所已离、退休的律师,可按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在原单位参加评审律师职务的任职资格。
  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律师评定律师职务后,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少数评定为高级职务的律师,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确定留任的,可以留任。
  (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评聘专业职务:
  1.因病休养、治疗,脱离律师工作岗位连续1年以上,至今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2.受到刑事处分或在重大案件中在牵连受到审查未做结论的人员;
  3.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两年,留党察看或行政留用察看期间,记大过处分未满1年的人员;
  4.伪造学历、谎报成绩、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二、岗位设置和职务限额
  律师职务是根据律师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律师事务所应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各档次律师职务的比例结构。各级律师应具有履行《条例》规定的岗位职责的能力。
  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本所的性质、任务、规模、编制和人员的实际状况,拟定合理的各级律师职务比例,报请司法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在综合平衡后,应将各级律师职务的比例限额明确下达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实行限额聘任,聘任数可少于限额,但不得突破限额。

  三、任职条件
  在首次律师专业职务评聘中,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的律师职务:
  (一)获得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律师事务所见习期满;大学专科毕业生,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3年以上;已取得律师资格者,可申报四级律师职务。
  (二)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含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下同),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2年以上;本科毕业生从事律师或相近律师工作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7年以上;已取得律师资格者,可申报三级律师职务。
  (三)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7年以上;本科毕业生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律师资格者,可申报二级律师职务。
  (四)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7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14年以上;本科毕业生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15年以上;已取得律师资格者,可申报一级律师。
  (五)从律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首次评聘律师职务,按下列规定办理:
  1.大学专科毕业生累计工作时间25年以上,其中从事律师和相近律师工作20年以上,已取得律师资格,可以申报二级律师职务。
  2.中专、高中毕业累计工作时间25年以上,其中从事律师和相近律师工作20年以上,已取得律师资格,可以申报三级律师职务。
  3.不具备上列各项条款规定的条件,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原则可以申报四级律师职务。
  4.1983年底以前高中毕业,从事律师工作3年以上,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申报律师助理职务。
  (六)在评审、聘任律师职务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

  四、考核内容
  为了保证律师职务的评审质量,律师事务所应对每一位申报律师职务的人员按照《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治表现: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以及是否热爱本职工作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工作态度:是否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是否服从组织分配并积极完成岗位责任制规定的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能否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识水平:是否掌握申报职务所需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其他学科知识;有无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著、文章、调研报告、经验总结和案例总结等文字材料;能否将掌握的理论知识较好地运用于律师业务实践。
  (四)专业能力:是否具备申报职务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包括独立承办各种案件及处理业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法庭辩论能力、口头表达能力、谈判技巧等。
  (五)工作成绩和效果:在律师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效果和作出的贡献,社会影响和有关各方的反映。
  (六)外语水平
  申报高级律师职务应进行外语考试。考试要求是:
  一级律师:在2小时内翻译英文资料3,500-4,000个印刷符号(其他语种参考折算),译意正确,语句通顺。
  二级律师:在2小时内借助字典翻译英文资料3,000-3,500个印刷符号(其他语种参考折算),译意正确,语句通顺。
  申报高级律师职务人员的外语考试,由司法部组织。
  申报中级律师职务的外语考核,由单位组织。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证书;大专院校外语专业毕业;
  2.曾出国留学或进修1年以上;
  3.参加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分数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
  4.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曾公开发表译著或译文(一次发表3万以上印刷符号或累计发表5万以上印刷符号);
  5.已到离、退休年龄,评审后即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五、评审和聘任
  (一)评审委员会
  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司法部组建律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有条件的部属律师事务所可以组建中级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中、初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不具备组建评审委员会条件的事务所需报司法部高级职务评委会评审。
  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中级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需报司法部批准。
  高级职务评委会由7至9人组成,中级评委会由5-7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评委会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学术造诣深,律师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
  (二)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凡在律师工作岗位从事律师工作符合评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根据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结合本人情况,申报相应的律师职务。申请人要认真填写《律师职务申报表》,并提交反映自己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成就等有关材料。
  2.组织推荐:律师事务所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和提交的其他材料进行计真审核后,写出推荐意见。推荐中、初级职务由中级职务评委会评议、审定;推荐高级职务由中级职务评委会评议后,再报高级职务评委会评议、审定。
  3.评委会评审:2/3以上评委出席方可召开评审会议。评委会根据《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律师事务所的推荐意见和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和评议。评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1/2方为通过,取得任职资格。
  评委会成员应严守评审纪律,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委会内部的评审情况向外泄露。
  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回避。
  (三)聘任
  律师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2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
  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取得相应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律师予以聘任,颁发聘书,规定任期和任期内的目标、权利、义务、职责等。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律师职务由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聘任。
  律师事务所对受聘人员应建立考绩档案,对受聘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存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或能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中“相近律师工作”是指审判员、检察员、公安预审员的工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专业工作,经济管理机关的法律专业工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以及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工作。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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