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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失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3   阅读: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贪检字[1992]91号
【发布日期】 1992.10.30 

【实施日期】 1992.10.30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高检发贪检字<199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几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在坚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同时,加强预防犯罪工作,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及广东一些基层检察院于1989年下半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7月,还先后设立了预防犯罪的专门工作机构。最近,高检院贪污贿赂检察厅也正式成立了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检察处,以加强对全国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的指导。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是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内容。要不断探索新措施,总结新经验,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
一、要认真贯彻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反腐败、搞廉政建设要靠教育、靠法制的精神,把预防工作作为反贪污贿赂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检察机关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措施。要当作一项专门的工作、长期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主要原则是: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从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出发,围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检察宣传工作的作用,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三、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了解和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律及产生原因,提出预防犯罪的基本对策和具体措施,报告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深入发案多的重点行业、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办案,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堵漏建制,改善管理,加强防范,特别是要采取措施推动在执法部门和直接掌握人、财、物的岗位,建立有效的预防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约束机制;加大法制宣传的份量,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制;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等。各地在工作中,要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不断开拓预防工作的新领域。
四、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与各执法、监督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互相协调,逐步形成一个综合治理、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网络。要注意积累这方面的经验,发挥积极作用。
五、开展共建文明活动是检察机关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新途径。要将发案突出、管理混乱的单位、系统作为共建文明活动的重点。开展这项工作要逐步深入,坚持自愿的原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与企事业单位及其系统建立固定的联系,具体指导文明建设工作。
六、各级检察机关既要抓好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也要重视抓好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挪用公款等犯罪的预防工作。要针对一个时期内危害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预防。当前,要重点抓好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犯罪的预防工作。
七、检察机关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机构建设,要本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沿海、沿边、沿江开放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检察院要争取在1993年内建立起贪污贿赂犯罪预防机构,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可先配备专人负责。基层检察院不要求普遍建立,但这项工作要加强。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指导,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工作朝着经济化、专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八、检察机关预防犯罪工作直接与社会各界接触,特别是与企业事业单位交往较多,因此,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在开展这项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检察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假借为企业服务的名义做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事。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199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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