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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23刑初29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审理法院: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赣0323刑初2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8-02-08

审理经过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芦检公诉刑诉【20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丽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丽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丽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8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刘丽清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刘杨所有的赣J×××××微型轿车,从芦溪县上埠镇鸭塘村往上埠镇政府方向行驶,行驶至上埠镇宝安大道粤克隆超市路段掉头时与行人黎某1相撞,造成黎某1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刘丽清血液酒精浓度为0mg/100ml。经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丽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黎某1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丽清主动到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7年10月30日经芦溪县上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刘丽清的家属与被害人黎某1的家属对黎某1死亡后的经济赔偿,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刘丽清免于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丽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受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居民死亡法医学证明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酒精浓度测试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芦)公(司)鉴(病理)字【2017】53号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人贺某的证词,被告人刘丽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丽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与步行的被害人黎某1相撞,致其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丽清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丽清在案发后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丽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适应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丽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丽清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文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谢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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