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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28刑初35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审理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云0128刑初3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8-01-29

审理经过
禄劝县人民检察院以禄检公诉刑诉[20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禄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伟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ד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驶入禄劝乌东德镇新村村委会金某金海项目部院内时,车辆右前部撞到被害人黄某1,黄某1撞倒地后被车右后轮碾压,导致黄某1受伤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1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禄劝交警大队禄公交认字(2017)第00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1无责任。案发后,黄某1的家属已获得人民70万元的赔偿,并对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提出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人黄某2、黄某3、黄某4的证言,被害人黄某1的户口证明、尸体检验报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黄某1的家属已获得被告人曹某某等人人民币70万元的赔偿,对曹某某的行为已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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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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