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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307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2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红刑初字第30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12-10

审理经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诉刑诉(201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尼桑轿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采油五厂杏十三-二联合站前公路处时,遇被害人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两车相撞导致杨某及乘坐在摩托车上的被害人牟艳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二人死亡。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岗分局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牟艳某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起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不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尼桑轿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采油五厂杏十三-二联合站前公路处时,遇被害人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两车相撞导致杨某及乘坐在摩托车上的被害人牟艳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二人死亡。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岗分局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牟艳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书证抓获经过、大庆市公安局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周某某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张艳某、赵忠某、刘海某、李云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未按定期检验、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丽丽

人民陪审员戚廷华

人民陪审员刘月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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