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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刑初121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2   阅读:

审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晋0882刑初12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11-11

审理经过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一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澹台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一审请求情况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严洁驾驶川ZCR181号小型轿车,沿京昆高速行至京昆高速(京昆)783KM+20M处时,因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面与道路右侧树木及护网水泥立柱发生碰撞,致使车辆仰翻,造成乘员袁强死亡,乘员王道波、严惟军受伤,驾驶员严洁受伤,车辆及部分路产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袁波报警。经交警队认定,被告人严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严洁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严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严洁驾驶自己的川ZCR181号东南牌小型轿车,沿京昆高速行驶至京昆高速(京昆)783KM+20M处时,因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面与道路右侧树木及护网水泥立柱发生碰撞,致使车辆仰翻,造成乘员袁强死亡,乘员王道波(其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严惟军受伤,驾驶员严洁受伤,车辆及部分路产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四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人严洁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严洁赔偿袁强亲属丧葬费六万元,并与袁强亲属约定每年支付袁强之子袁予晨抚养费一万元,袁强亲属已谅解被告人严洁的行为。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严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主要内容:严洁,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仁寿县曲江乡柳河村。

2、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四支队六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主要内容:受理案件及事故现场的情况。

3、被告人严洁的供述材料,主要内容:“2016年4月12日,我开车从太原上高速回四川,行驶到新绛县时,车子突然摆动,车子驶出高速,后面我就不知道了。发生事故前我意识清醒,我驾驶的是川ZGR181号东南牌小型轿车,车主是我,手续齐全,有强险和三者险,车上有五个人,我开的车,副驾驶袁强,后排从左至右依次是严惟军、袁波、王道波。”

4、证人袁波的证言材料,主要内容:“2016年4月12日9时许,我们从太原上的高速回四川,准备到西安休息一下,还没到就出了事故,过程想不起来了。当时睡的迷迷糊糊,感觉车摇晃,具体怎么翻车的我也不清楚,翻车后我将袁强,严洁拉出来。”

5、证人严惟军的证言材料,主要内容:“2016年4月12日9时30分许从太原上的高速去四川省成都,严洁是司机,袁强在副驾驶位,我在后排左侧,袁波在后排中间,王道波在后排右侧。车当时走最左侧车道,完了一直往右边跑,最后冲出路面翻车了。事故发生后,我从车里爬出来后意识不清醒。”

6、证人王道波的证言材料,主要内容:“2016年4月12日9时许我和四个朋友坐严洁的车从榆次出发回四川成都,中途就发生事故了。具体经过不知道,事发时我在睡觉。”

7、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2016)第18号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袁强系颅脑损伤死亡。

8、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2016)第50号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王道波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9、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2016)第162号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从送检的严洁血液中未检出酒精。

10、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2016)交鉴字第54号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事发当时,川ZG181号的行驶速度约为125-130km/h。

11、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四支队六大队第201600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严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2、被告人严洁的机动车驾驶证,主要内容:被告人严洁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其准驾车型为CID,有效期限2012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

13、川ZGR181东南牌小型汽车行驶证,主要内容:该车所有人为严洁,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14、山西省公安厅交通大队六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主要内容:严洁持有CID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2012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

15、山西省厅交通警察大队六大队机动车信息的结果单,主要内容:川ZGH181东南牌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为严洁。

16、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主要内容:严洁赔偿袁强家属丧葬费共计六万元(已支付三万还欠三万元),严洁自2017年起每年付袁强儿子袁予晨(2012年1月31日出生)抚养费1万元,付至袁予晨年满18周岁,每年1月1日付清,如严洁违背协议,严洁无条件赔偿袁强亲属五十万元。袁强亲属已谅解严洁的行为。

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认证,各个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严洁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严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任亚梅

人民陪审员裴江河

人民陪审员张军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侯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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