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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正正律师:建设工程泰山杯条款属无效约定代理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9-02-27   阅读: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情况,我发表本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A公司与B公司的施工合同、鉴定报告中均没有列出存在和应扣的某公司工程量、款项,在本案一审诉讼中B公司也没有提出独立的反诉请求,A公司认为B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B公司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鲁忠信会鉴字[2017]1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是根据双方提供、认可的鉴定材料做出的,并由双方人员共同参加现场勘验,鉴定范围双方均认可,已证明A公司施工范围不包含某公司施工工程。
二、本案争议工程中止施工原因是B公司资金不到位造成的,双方约定的“泰山杯”属无效约定,工程项目以合格为目标,约定取得奖项不是合同双方能够实现的目标,A公司应当取得已完成工程的款项(包括5%的质量目标保证金)。
退一步讲,泰山杯的申报需要B公司牵头联合其他建设单位申报,仅A公司申请也取得不到泰山杯。合同第二章协议条款46.14约定,非因A公司原因造成的未通过“泰山杯”验收,B公司应将5%质量目标保证金无息支付给乙方。本案中,无法证明是A公司原因导致未取得泰山杯。
三、A公司应当取得B公司涉案工程优先受偿权:工程未完工合同解除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适用合同解除之日。B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解除合同,A公司于2014年7月2日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符合取得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四、涉案工程剩余应付工程款为XXXX元,涉案工程未完工,因B公司已解除合同,质保金条款对双方再无约束力,合同未履行的部分不应再履行,质保金条款也不应再履行,因此B公司应以XXXX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工程款利息。
五、工程未按照约定日期竣工是B公司违约造成。
涉案工程施工中,双方之间的工程联系单证实涉案工程存在多次工期顺延的情况,并且因为B公司长期、多次拖欠工程款,构成违约,致使涉案工程未完工。
以上观点如无不当,请合议庭在裁判时参考。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钟正正
时间: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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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龙律师
专长:建筑工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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