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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如何向法院申请特别清算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3-27   阅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应由股东自行组织清算,逾期不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但对股东是否也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法律没有规定。
       我最近碰到一个案件,就是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大股东拒不延期,也不清算,占有公司资产继续以其他公司名义经营,小股东准备向法院申请清算,但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法院内部对能否受理存在争议。客观上小股东的利益因大股东不清算而受到损害,如无法获得司法救济,权益如何保护?
       对此,我认为:应当给予股东在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特别清算的权利。目前因公司股东之间矛盾引起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只判决解散公司,不管清算,可能导致类似工商管理部门只管吊销营业执照不管公司清算的局面,问题继续存在,却已无救济途径。特别是在公司解散诉讼中往往是股东之间已经是矛盾重重,自行组织清算几乎不可能,如不给予特别清算的司法救济,可能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因此,法院应当受理股东申请特别清算的案件。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2月9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公司清算的,法院是应该受理的,并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应当作为该类诉讼的被告。
       《公司法解释二》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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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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