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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289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28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名誉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2-09
法  官:  罗婉文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原告普英民、佛山金科特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日报社、钟名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罗婉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分别于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钟名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共同诉称:2013年9月18日,被告佛山日报社在《佛山日报》A13版及其电子版刊登了其记者刘海波采写的《笔迹真假之谜—一市民因此打官司5年多,败诉后起诉鉴定机构遭驳回》(以下简称《笔迹真假之谜》)。该文通过被告钟名生提供的材料,报道了二原告与被告钟名生及案外人普益民的一宗股权转让纠纷案。2001年1月20日,佛山市红波建材有限公司(下称“佛山红波”)出资成立原告佛山金科特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特公司)。为了注册方便,由原告普英民、被告钟名生和案外人谭润桥代名持股,登记为原告金科特公司的挂名股东。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原告普英民持股50%,被告钟名生持股25%,谭润桥出资持股25%。2002年4月20日,原告普英民、被告钟名生和谭润桥与廖玄戈、师琼仙签订《关于三水市科特塑胶有限公司股东的说明》,明确原告金科特公司系由佛山红波出资成立,原告普英民、被告钟名生和案外人谭润桥系原告金科特公司挂名股东,由于佛山红波的26名股东的股权已全部转让给廖玄戈和师琼仙,所以原告金科特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也随之改变。即改为属于廖玄戈和师琼仙所有。2002年5月20日,原告普英民与被告钟名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钟名生将其名下持有的原告金科特公司的25%的股权转让给原告普英民,同日,被告钟名生在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对此签名确认。其后,原告金科特公司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钟名生名下15%的股份转让给了原告普英民,10%的股份转让给了普益民。此后,由于原告金科特公司随着佛山红波的股权集中,理顺了产权关系,经营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加上把握了发展的有利时机,数年间公司生产突飞猛进,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被告钟名生突然在2008年7月9日向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是原告金科特公司的真实出资人,自己名下的股份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签名,转为原告普英民和普益民所有的。为查明事实,一审法院对三份证据《关于三水科特股东的说明》、《三水科特股东会决议》及《三水科特股份转让协议》(下称“送检材料”)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第一次鉴定由西南政法鉴定中心进行,因鉴定机构也认为,被告钟名生提供的签名样本由于其字体端正,与送检材料上那种变形很大的草书签名是完全不同的字体,因此不具备鉴定条件认定其是否为同一人所写;又由于,该次鉴定的样本双方不能对其真实性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对鉴定结论的意见也不一致。故一审法院依法自行采集了工商档案文件中加盖了被告钟名生指模的签名作为新的样本,并要求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原鉴定人员实行回避。但原鉴定机构不同意一审法院的回避要求,不受理一审法院的补充鉴定委托。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另行委托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依法要求被告钟名生提供指模加以对比,以确认工商档案中加盖指模的签名是否系其签名。被告钟名生没有对重新鉴定提出异议,相反对提取指模给予配合。因此,第二次鉴定的样本和程序没有任何瑕疵。南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是送检材料上的签名全部为被告钟名生所写。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钟名生的诉讼请求。被告钟名生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被告钟名生后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据此提起抗诉。经过再审,再次维持原判。在诉讼中,被告钟名生自行向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因系单方委托鉴定,未得原告方予以确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2008)三法民贰初字第552号、(2010)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27号、(2011)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1号三份民事判决书为证。另据《笔迹真假之谜》一文报道,2013年6月,被告钟名生曾委托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这同样是单方委托鉴定,未得原告方确认,当然不会影响该案的判决。本来,该案通过三级法院的审理,结论明晰。三份判决书在查明事实和说理论证方面清晰翔实。可是,被告钟名生借其诉南天司法鉴定所被驳回起诉作为新闻由头,拉拢被告佛山日报社的记者,提供不实之词,使其发表《笔迹真假之谜》一文,以诋毁原告,为其翻案制造舆论。新闻工作者应该严格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之规定,可惜被告佛山日报社的记者刘海波仅采纳被告钟名生一方的陈述,通过片面摘取并错误表达事实,就写了这篇《笔迹真假之谜》。该文给读者造成了如下错误的印象:原告普英民非法盗取了被告钟名生的权益,在其不知情情况下偷偷攫取其名下股权。在西南政法鉴定中心认定原告方提交的样本与送检材料不是同一人所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违法进行重新鉴定,并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选择性地采纳了对被告钟名生不利的由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判决驳回了被告钟名生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被告钟名生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而这样的错误判决,居然上级两个法院均予维持。四个鉴定结果,法院偏偏选择对他最不利的那一个。他这个老百姓很冤枉,很无辜。而这样的报道,完全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对这一篇报道,作为新闻工作者本应谨慎,必须经过全面深入的采访,掌握确凿证据。但是《笔迹真假之谜》的作者连判决书这些书面材料都没有进行深入的阅读和理解。对被告钟名生自行委托的两次鉴定,竟然和法院在审判中依职权委托的两次鉴定相提并论,发表“先后有四家司法鉴定机构做过鉴定,最终法院采信唯一一家认为笔迹一致的鉴定建议”这样既违反法律常识又扰乱视听的言论。而对这样一篇在采写程序又未经法律专家指导的稿件,被告佛山日报社的有关编辑和领导在稿件审查过程中竟然也没有对此进行把关在显著位置刊出。在《佛山日报》及其电子版刊出《笔迹真假之谜》的同一天,被告佛山日报社以《四次鉴定结果“打架”,打了5年官司原告输了》为题,刊登于被告佛山日报社的官网“佛山在线”网。这一连串的刊发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现在,通过360导航搜索原告普英民的名字,就可以轻易在搜索结果第1页中得到这篇报道的转载网址和内容简介。这严重败坏了原告方和三级法院的名誉,对原告金科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干扰和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一、二被告立即停止发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报道或言论;二、二被告在相应的媒体《佛山日报》及其电子版、佛山在线网公开向二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二被告赔偿原告的律师费损失5万元;四、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佛山日报社辩称:被告佛山日报社经详细查寻该文的采写、出版流程,了解、询问作者采写前因及过程,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佛山日报社认为《笔迹真假之谜》一文并无侵权行为,也无侵害之实,请禅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笔迹真假之谜》一文所涉及主要事实及案情均来源于人民法院已生效并已公开判决书,案件过程的陈述均由本案被告钟名生提供,所有事实并非报社的捏造。所陈述的事实及案情确实,作者也无歪曲、不实之词。2.采访及写作过程合法,不存在作者徇私舞弊行为,本文出版流程合乎报社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相关规定制定的相关流程制度,所刊载的《佛山日报》也是合法的出版物。3.《笔迹真假之谜》一文所关注的并非原告与被告钟名生之间的股权纠纷问题,所关注的是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司法鉴定的确认与采信”这一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原告与被告钟名生之间的股权纠纷只是作为一个典型事例。原告与被告钟名生之间的股权纠纷案是公开案件,并非个人隐私,作者在文中完全可以引用且并无不当。4.文中并无侮辱、诽谤、原告之词,原告所诉报社的所谓侵害其名誉权纯属原告查无实据的臆想。综述被告上述意见,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佛山日报社的合法权益。

被告钟名生辩称:被告钟名生股权被他人假冒签名取得,被告钟名生因此起诉到三水法院,三水法院的违法判决,导致被告钟名生上诉到佛山中院,并通过广东省检察院抗诉,启动了广东省高院重诉,被告钟名生依法通过法院来定纷止争,是法律授予被告的权利,也是依法维权的行为。被告钟名生所述案情全来源于公开的判决书。记者对被告钟名生的采访是合法,没有违法行为。两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有名誉损害结果,因此,被告钟名生没有对两原告造成任何名誉侵权。被告佛山日报社的报道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介绍了原告与被告钟名生股权转让纠纷及四次笔迹鉴定的有关情况及相关律师评论。被告佛山日报社是依法采访被告钟名生,并根据被告钟名生提供的相关法院判决书写出了客观公正的报道,是基于新闻职业的舆论监督作用,以证明本案事实。两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佛山日报社刊载的该篇报道引起公众对其评价降低,进而导致其名誉遭受损害。而且,原告曾于2010年也以同样的名誉侵权将被告钟名生起诉到三水法院,被驳回其无理诉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四年后又以同样的名誉侵权起诉到法院,原告这行为无疑是浪费司法资源。综上,请求法院正确使用法律,依法驳回原告所有诉求。

诉讼中,二原告共同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普英民身份证、原告金科特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佛山日报社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钟名生人口信息查询。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佛山日报》A13版电子版刊登的文章《笔迹真假之谜》、佛山在线网文章《四次鉴定结果“打架”打了5年官司原告输了》、“普英民”360搜索第1页。拟证明被告佛山日报社于2013年9月18日在《佛山日报》发表该报道,并于同日以电子版形式在网络发表。该报道没有提到曾采访过审理案件的法院,以及本案原告,违反了新闻采访和报道应该全面、客观的原则。《笔迹真假之谜》同日以另外标题发表于被告佛山日报社的官网。《笔迹真假之谜》可以用原告普英民的名字作为关键词很容易在网络上搜索到,对二原告的名誉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

3.(2008)三法民贰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2010)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2011)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二原告在起诉状中对该案的陈述属实,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三份判决书是被告佛山日报社依职业规范可以合理地、便利地获得的采访资料;被告佛山日报社发表的报道有多处或不符合事实,或未提及的关键性情节,缺少对法律规定的正确补充或解释,造成读者对整体事实的误解。

4.律师费发票00035330号、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拟证明原告方为消除被告方造成的名誉损害所支付的律师费。

诉讼中,被告佛山日报社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佛山日报社的营业执照、出版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被告佛山日报社的主体诉讼资格,《佛山日报》是合法出版物。

2.2013年9月18日报纸《笔迹真假之谜》原文。拟证明该报道是真实的,没有不实之祠、没有诽谤、没有侮辱。

3.刘海波的记者证、工作证、身份证。拟证明刘海波是被告佛山日报社的记者,刘海波的资质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

4.刘海波出具的《笔迹真假之谜》采写说明。拟证明记者采访是得到被告佛山日报社认可的,是合乎规范的。

5.被告佛山日报社总编办(被告佛山日报社采编的部门)出具的书证。拟证明刘海波所写的报道出版符合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规定以及相关要求。

6.被告钟名生提供的证词。拟证明本报道的相关信息是由被告钟名生提供的,新闻报道是有来源的。

诉讼中,被告钟名生提供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司法部证实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级鉴定中心,是我国十大最权威鉴定机构。

2.三水法院函(2009年5月20日)。拟证明三水法院致函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在补充鉴定中要求参与了上次鉴定的4名人员回避,这是错误的、不理的、不信任的要求。

3.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函(2009年6月9日)。拟证明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回函三水法院,强调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只有存在司法鉴定人员与委托人、委托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才应当回避,本次补充鉴定不存在回避事由。

4.三水法院函(2009年6月24日)。拟证明三水法院又致函西南司法鉴定中心说,在两原告及案外人普益民执意要求曾参与第一次鉴定的四名鉴定人员回避下,法院再次请求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原鉴定人员回避,这就存在问题了,法院屈服三被告无理取闹,竟逻辑混乱说什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该条是重点针对原委托鉴定与补充鉴定两者之间关系作出的认定,从本条规定并不能推论出原鉴定人员必须参与补充鉴定”,请问“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那当然原鉴定人员应当继续参与补充鉴定。

5.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函(2009年7月7日)。拟证明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针对三水法院四次来函要求原鉴定人员回避的无理要求,再次阐明原四名鉴定人员不构成回避的法定情形,故无回避的法定义务,并再次强调针对补充鉴定,他们一般会将其作为疑难案件实施,还会增加新的专业鉴定人员参加补充鉴定,以尽可能保证鉴定理论的客观、科学、公正、合法。对于两原告及案外人普益民执意要求四名鉴定人员回避,中心决定不受理三水法院补充鉴定要求,对其作退案处理。这样一来,两原告及案外人普益民无理取闹就达到了更换鉴定机构的非法目的。

6.三水法院通知(2009年6月1日)。拟证明因两原告及案外人普益民执意要求重新鉴定,三水法院已依职权调取了新的鉴定样本,再次委托西南司法鉴定中心作补充鉴定。

7.紧急情况报告(2009年7月24日)复印件。拟证明被告钟名生催法院尽快进行由西南司法鉴定中心作补充鉴定,而不能重新鉴定。

8.三水法院通知(2009年7月27日)复印件。拟证明法院通知被告钟名生因两原告及案外人普益民执意要求原鉴定人员回避,导致西南司法鉴定中心作退案,法院要重新选择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9.三水法院通知(2009年8月10日)复印件。拟证明法院通知被告钟名生在五日内要提交选定的鉴定机构。

10.复函(2009年8月14日)复印件。拟证明被告钟名生坚决反对更换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同时明确表示在补充鉴定问题上出现很多疑点,被告钟名生保留相关法律救济权利。

11.信访复函(2009年8月14日)复印件。拟证明被告钟名生就更换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向法院纪委组、检察室信访,反映个别法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存在故意百般刁难行为,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12.复函(2009年9月8日)复印件。拟证明被告钟名生再次致函法院反映承办法官存在鉴定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将此案送交原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坚决反对更换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13.深圳福田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拟证明被告钟名生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广东南天鉴定所枉法鉴定。

14.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拟证明被告钟名生向深圳中级法院上诉广东南天鉴定所枉法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3,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该部分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中《笔迹真假之谜》、《四次鉴定结果“打架”打了5年官司原告输了》文章与被告佛山日报社提供的证据2内容一致,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中“普英民”在360网站上的搜索结果第1页,该证据反映通过搜索引擎收集到相关报道,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4,认证意见详见本院认为部分。对被告佛山日报社提供的证据,两原告及被告钟名生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该部分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钟名生提供证据1至12,经审查,该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证据13、14,被告钟名生能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且与本案具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7月9日,被告钟名生因与原告金科特公司及案外人普益民股权转让纠纷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钟名生与普英民之间、钟名生与普益民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以及由原告金科特公司确认钟名生的股份数额并进行登记。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先后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股份转让协议》等证据进行了笔迹鉴定。2009年12月11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被告钟名生诉讼请求。被告钟名生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4月2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钟名生不服,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审理过程中,钟名生单方委托佛山市医学会鉴定中心再次进行笔迹鉴定。2011年8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的终审判决。2013年9月4日,被告钟名生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被告钟名生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10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被告佛山日报社的记者刘海波以上述案件作为题材,在采访了被告钟名生的基础上采写名为《笔迹真假之谜》的报道,并于2013年9月18日在《佛山日报》A13版及其数字报版上刊登;同时,以相同的报道内容,标题为《四次鉴定结果“打架”打了5年官司原告输了》在《佛山日报》的网站发布。二原告认为上述报道仅采纳被告钟名生的陈述,片面摘取并错误表达事实,容易给读者留下错误的印象,损害原告的名誉,遂提起本案诉讼。

《笔迹真假之谜》主要报道如下:

自己的25%股权已通过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他人,但钟名生称自己的签名为他人伪造,为此,围绕该签名真假之争,他开始了长达5年之久的官司。之后有4家司法鉴定机构做过鉴定,最终法院采信唯一一家认为笔迹一致的鉴定建议。输了官司的钟名生欲将司法鉴定机构告上法院。记者获悉,深圳福田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回顾:打了5年官司原告输了。2001年1月20日,佛山金科特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特公司”)成立,工商登记显示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普英民出资50万元,占50%,钟名生出资25万元,占25%,谭润桥出资25万元,占25%。禅城张槎的钟名生长期居住在上海,2007年下半年,他突然获悉自己在金科特公司已无股份,赶回佛山后他立即到三水工商局查询,得知自己25%的股份已于2002年5月10日通过一份有他签名的《股份转让协议》转让给普英民、普益民。钟名生称,虽然自己长期身在上海,但是每年公司都有分红,只是以贷款的形式抵消而已,“我认为转让协议上的签名是有人伪造的,我从来没有签过这个名。”于是钟名生从三水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普英民、普益民之间的转让协议无效。焦点:四次鉴定结果“打架”。此案的关键证据在于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的真假。钟名生对这三份证据上“钟名生”签名有异议,申请笔迹鉴定。原审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得出结论:上述三份材料落款位置处“钟名生”署名字迹与普英民、普益民提交的“钟名生”签名字迹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于是,原审法院又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第二次鉴定,结论是检材与样本笔迹为同一人书写。原审法院据第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于之后的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钟名生向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提出重新鉴定,该中心作出“检材与样本上的钟名生字迹均为不同人所写”的结论,但法院没有采信。今年6月15日,钟名生又申请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

两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以下内容报道失实:第一段内容提要“先后有四家司法鉴定机构做过鉴定,最终法院采信唯一一家认为笔迹一致的鉴定建议”,第二段“2001年1月20日,佛山金科特塑胶有限公司成立,工商登记显示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普英民出资50万元,占50%,钟名生出资25万元,占25%,谭润桥出资25万元,占25%”,第三段“禅城张槎的钟名生长期居住在上海,2007年下半年,他突然获悉自己在金科特公司已无股份,赶回佛山后他立即到三水工商局查询,得知自己25%的股份已于2002年5月10日通过一份有他签名的《股份转让协议》转让给普英民、普益民”,第四段“钟名生称,虽然自己长期身在上海,但是每年公司都有分红,只是以贷款的形式抵消而已,‘我认为转让协议上的签名是有人伪造的,我从来没有签过这个名’。”第八段“于是,原审法院又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第二次鉴定,结论是检材与样本笔迹为同一人书写。原审法院据第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故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被告佛山日报社发布《笔迹真假之谜》、《四次鉴定结果“打架”打了5年官司原告输了》的报道,是依据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中涉及的鉴定事实以及对被告钟名生的采访为基础制作的。在该案股权诉讼纠纷中,先后涉及三家鉴定机构作笔迹鉴定,其中第一、二次鉴定是由法院依照司法鉴定程序进行的,第三次鉴定是由被告钟名生单方委托进行的。此外,被告钟名生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再审终审后,又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上述四次鉴定与被告佛山日报社在《笔迹真假之谜》、《四次鉴定结果“打架”打了5年官司原告输了》报道中采写“先后有四家司法鉴定机构做过鉴定,最终法院采信唯一一家认为笔迹一致的鉴定建议”所涉及的鉴定次数、内容基本吻合。两原告认为该报道给读者印象是四次鉴定均发生在诉讼阶段,存在不实之处。但该报道在后文中也对四次鉴定发生情形作了具体阐述,故两原告认为该句报道内容失实,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两原告认为报道中以下内容失实“钟名生称,虽然自己长期身在上海,但是每年公司都有分红,只是以贷款的形式抵消而已,‘我认为转让协议上的签名是有人伪造的,我从来没有签过这个名’。”被告钟名生在报道中的陈述仅作为案件当事人发表个人看法,也没有使用诽谤性、侮辱性言词丑化、贬损两原告。通观《笔迹真假之谜》全文,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两原告的内容,而且该报道的标题及内容均已明确被告钟名生就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已败诉。故两原告的名誉并未造成损害。两原告认为因报道失实对其构成侵权,从而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侵害名誉权的责任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两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普英民、佛山金科特塑胶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普英民、佛山金科特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罗婉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吕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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