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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海群:性格决定律师的未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6-20   阅读:

作者:程海群

来源:法律先生(falvXS)

      律师界,一直有个奇怪的现象——女律师助理很多,但女律师却不多,能成为合伙人的就更是凤毛麟角。SO,女律师都去哪儿了?

      为此,一位充满魅力的女律师——经过16年执业,如今已成为香港顶级大所和内地顶级大所在深圳的联营所主任,为解答这一令人困惑的现象,她特别撰文,从组织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了精彩的思考。

       从一名应届毕业生,成长为一名律师,如果整个过程在律师界完成,一般会经过律师助理(学徒)、专职律师(独立执业)、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的老板之一)三个阶段的发展。观察律师业这三个阶段的性别比例,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律师助理中,女性多于男性;在专职律师中,男性多于女性;在合伙人层面,男性远远多于女性。

       按照常理来看,律师助理是成为律师的第一个阶段,如果律师助理中女性多的话,第二阶段专职律师中的女性和第三阶段合伙人中的女性也应该多才对。但是现实恰恰相反,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现象呢?

       律师界有过多种探讨,有的认为是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与男律师存在一定的性格差异由此而造成执业类型的不同,有的认为是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女律师承担着很大的家庭压力,难以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等等。

       但是,这种分析都太流于表面。其实,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是可以很好的解释这一现象的。

       A型人格和B型人格

       A型人格的主要特点是,性情急躁,缺乏耐性。他们的成就欲高,上进心强,有苦干精神,工作投入,做事认真负责,时间紧迫感强,富有竞争意识,外向,动作敏捷,说话快,生活常处于紧张状态,但办事匆忙,社会适应性差,属不安定型人格。

        B型人格的特点是,性情不温不火,举止稳当,对工作和生活的满足感强,喜欢慢步调的生活节奏,在需要审慎思考和耐心的工作中,属于平凡之人。

       律师助理:不需要承担销售任务,只需要做好业务,需要B型人格,也可以说,在律师助理的筛选过程中,A型人格很可能落选,B型人格容易受到青睐。

       而且,由于律师业务的挑战性和脑力劳动、法律服务的特点,业务能力强的人,往往是能沉下心来做研究、深入钻研、细心认真的人,这种人往往是典型的B型人格。

       专职律师:除在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外,需要自己独立执业,也就是说,既需要做业务的能力,也需要接单的能力,需要做业务与营销并重。

       优秀的律师助理,典型的B型人格,在此时需要转型,需要从B型人格转A型人格,如果能够转型成功,就能继续在律师行业发展,如果不能转型成功,在律师行业发展将非常困难。

       合伙人:作为律师事务所的老板之一,要带几个或十几个律师助理,此时,基本上不需要自己在一线做业务,只需要接下业务即可,而且需要大批量的承接业务,否则律师事务所将面临生存压力。此时需要典型的A型人格,超级销售员。

       从上述三个阶段角色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律师助理阶段,女性因为其细心、认真,多数为B型人格,更容易得到律师助理这份工作。另,同样为B型人格,对工作的忠诚度,女性比男性持久。女性律师助理,一般可以从事助理工作3-4年,或者更长,但男性律师助理一般都不会超过2年,很多男性律师助理在拿到律师执业证后就思考着独立了。

       两种因素相互影响,导致在律师助理中,女性绝对多于男性。

       在专职律师阶段,由于既要做业务,又要做销售,此时B型人格会面临发展的瓶颈,助理阶段的只做业务已经不能符合新的阶段角色的要求。

       典型的B型人格,在此时需要转型,需要从B型人格转A型人格,从只关注于业务到销售与业务并重,如果能够转型成功,就能继续在律师行业发展,如果不能转型成功,就只能离开律师行业。

       每年都会有不少女律师,从律师事务所跳槽到公司担任高管。我的一位好友,已经从事了10年的律师工作,最近离开了律师行业,到一个大型国企担任法务高管。

       从工作应该符合人格特质来看,这种流动的发生是必然的。某种程度上可以讲,在目前环境不改变的情况下,这是优秀律师助理职业发展的归宿。同时也是专职律师阶段男性多于女性的重要原因。

       合伙人,如前分析,需要是一个超级销售员,是典型的A型人格。优秀的律师助理能成长为这种人的概率是非常小的。因为律师助理的筛选模式和培养机制都是按照B型人格的方式进行的,如果一个助理优秀,他或她必定是典型的B型人格,典型的B型人格由于不善于营销而在专职律师阶段就被迫转行,根本进入不了合伙人序列。

       因此,除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外,很小概率的合伙人是从优秀律师助理中成长起来的。再加上女性在营销方面的劣势,必然导致的结果,合伙人中的女性比例更低。这一推论,可以从数据中得到印证,根据2006年《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关于对各地女律师工作调研情况的报告》,截至到2006年3月,全国共有女律师23753人,其中专职21347人、兼职1992人,占全国律师总数的22.3%。

       担任合伙人的女律师约3898人,占全国律师总数的3.66%。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12月,深圳共有执业律师6428人(含兼职律师),其中女律师为1669人,占深圳律师总数的26.71%,担任合伙人的女律师占深圳律师总数的21.21%。从全国的数据和深圳的数据来看, 在合伙人层面,男性远远多于女性。

       这一现象对律师行业的启示

       分析完这一现象后,其实可以发现这是律师行业的一种悲哀,目前,整个律师行业,除了少数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外,其余多数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个体之间的松散联盟,奉行“分光吃光”的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每个律师个体既是生产主体,也是营销主体。但是擅长生产和擅长营销的人格特质是完全不同的。这种模式导致本行业培养出来的业务精英不断外流,难以在本行业继续发展。

       而有公、检、法背景的半路出家的律师,由于业务来源丰富、擅长于营销而活得无比滋润。擅长于吃喝玩乐的律师比整天专注于做业务的律师更能获得市场的认可。这实在是律师业的一种悲哀。长此以往,律师业无异于自毁长城,也难以获得其他行业的尊敬与认同,更不用说走向国际化。

       我认为,要改变这种现状,应该改变“分光吃光”的体制,大力发展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将业务人员与营销人员分开,所有收入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分配,业务人员专注于业务,有稳定的职业前景,避免人才外流;营销人员专注于开拓市场,无须分心于业务。

       让A型人格与B型人格的人在律师事务所可以各得其所,共同致力于律师行业的发展。

       所以,从组织行为学角度看女律师的职业发展,从人格特质应该符合工作性质的角度看,在目前现状不改变的情况下,由律师助理发展成为企业高管是大多数女律师的归宿。

       此时此刻,我们应该反思这种人才外流的现象了。我们应当发展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分工专业化,这样才能留住更多的女律师,为法律界留下更多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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