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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刑事委托协议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8   阅读:

刑事案件委托协议

(2022)亚律刑字第    号

甲方(委托方): M某                                  

乙方(受托方):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务对象)  马某某       涉嫌  XX罪 一案,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苏义飞    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援助告知

乙方在签本协议前告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委托辩护人,如果甲方决定不自己委托辩护人,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必须有辩护人的,则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会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二、法律服务期限

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至 一审终结   止。

三、律师费用约定

双方同意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17〕72号)的规定,委托人向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人民币 xxxxx 元整。

办案实际支出的差旅费、材料打印费等预收人民币 xxxx 元整(双方同意该费用一次性包干,多不退少不补)。

律师费应当按约定支付,逾期支付的,视为甲方单方面解除协议,协议从逾期支付之日起解除,前期已经支付的费用不再退还。

本协议中律师收费条款属于商业秘密,双方必须保密,不得对与案件无关的人公开。

四、会见次数约定

单个阶段会见不超过三次,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三个阶段律师总会见次数不超过9次。单独委托二审辩护的,二审阶段会见次数不超过三次。超过会见次数需要另行收取会见费1000-2000元/次。

五、共同犯罪同案犯委托问题

如果是共同犯罪,其他同案犯也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不影响本协议效力,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为同案犯提供法律服务。

六、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服务范围仅限于安徽地区,如果委托案件因管辖问题移送到外地,视为本合同履行结束,已经支付的费用不再退还。

(二)本协议签订后,如委托人单方解除本协议,则本协议约定的律师义务视为履行完毕,收取的律师费用(包括上述的委托费用和差旅材料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的律师费用应按照本协议补齐;甲方认为乙方收费过高或家属委托后,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拒绝委托或辩护,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再退还。

(三)如案件结果是撤销案件或者解除强制措施或者不予起诉,本协议律师工作即视为履行完毕,收取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

(四)委托方应如实向受托方陈述案情,不向受托方提出超出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的要求,并确保支付的上述费用系合法的收入或借款。受托方就该案讨论过程中对案件结果的预判,是基于委托方提供的案件情况所作出的初步判断,该判断不代表受托方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保证。

(五)甲方就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书同意采用短信或微信的电子方式送达,受送达人移动电话/微信:              。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由委托人持一份、律师事务所持二份;本协议书如需变更,另行书面协议。

(七)如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委托方:                   受托方: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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