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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0-03-27   阅读:

整理人:李凯

关于辩护律师能否接触证人,或者是能否向证人调查取证这一问题最近在网络上引起争议。提出不能接触证人这一观点的律师,可能是从执业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的,这的确是我们在刑事辩护中需要紧绷的“红线”。但是,做好防范工作,依法依规接触证人,向证人调查取证还是有法律依据的。有些案件,正因为律师的调查取证,获得了证明被追诉人无罪、最轻的证人证言,这些关键性证据也为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下是笔者整理的一些法律依据,供大家参考:

1、《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1号)24.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6)8.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11号)27.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理死刑案件应当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提高辩护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8.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辩护律师的上述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第十七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4年)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19年10月23日)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提高律师辩护率,更好发挥律师在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会同司法部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在全国法院和看守所全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获得律师辩护和法律帮助的权利。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2008年10月26日)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切实落实辩护制度,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依法行使会见被告人、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的权利,累计为32万余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同比上升2.3倍,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司发通[2017]40号)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向相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1)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
  (2)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
  (4)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
  (5)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
  (6)其他妨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业权利的。

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的通知(律发通〔2017〕13号)

第十九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律师协会应当受理:
  (一)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
  (二)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
  (四)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
  (五)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妨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业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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