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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委托苏义飞律师做缓刑辩护-庐阳法院(图)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1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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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传销组织宣称工程是从国外引进,可以解决就业,刺激当地消费,是利国利民的好项目。要加入该组织,需要投资一个份额是3800元,第二份就是3300元,最少投资一个份额,最多可以投资21份,就是69800元,投资后就是发展下线,每人可以发展三个名额,这三人以后每人还可以往下发展三名,依次类推,年龄要求22-50之间。投资一份两到三年可以赚381万,投资11份两到三年后可以赚700多万,投资21份两到三年可以赚1040万。

2016年6月张某等人被合肥警方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抓获,张某等人家属委托苏义飞律师团队进行会见并委托辩护,几位辩护律师分别是苏义飞、陈丹丹、徐权锋、吴多多、葛攀等人。

关于张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辩护意见大概内容:

一、被告人张xx依法构成自首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上的归案经过:张xx2016.6.17传唤至我队审查,原因是聚集闹事。实际上张xx只是聚集,没有闹事,本律师在案件程序卷第七页找到张xx的传唤证,传唤证制作日期是2016年6月18日,日期上加盖有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公章,然后警察让张xx签2016年6月17日送达。这个错误太明显,就像法院判决书送达一样,2016年6月18日制作的判决书怎么可能会在2016年6月17日就送达掉了。因此辩护律师认为,2016.6.17的传唤只能算是口头传唤。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口头传唤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张xx在传销活动中情节一般,是从犯

该传销组织的涉案人数不多、金额较小,被告人张xx总管职务仅为虚名,并无实权。在这短暂期间,张xx每天的工作仅是打电话,上传下达。传销高层有什么决定、指示或要求,安排张xx反馈给下面,作用类似于传话筒性质,其自身对团队管理并无决定权,也没因此获得工资或劳动报酬。总管不定期更换人选,被选定的人员只有服从,必须执行,不能拒绝,否则出局。

三、虚点人数不应计算为传销下线人数

本案传销组织的涉案人员中有多名下线是虚点,恳请法院核实。辩护人认为虚点没有实际参与传销活动,更不可能继续发展下线,没有增加社会危害性,不应计算为下线人数。 

中国裁判文书网有不少判例都支持虚点不计算为下线人数。

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刊载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的(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299号裁定书。顾邵飞等组织领导传销案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3)雨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后,顾邵飞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上诉理由之一就是不服将虚拟人数计算为其下线人数。在长沙中院的裁定书中称“上诉人顾邵飞及其辩护人、戚长任及其辩护人、邹某及其辩护人及上诉人李某甲均上诉辩称传销组织的下线存在虚拟人数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的下线人数错误。经查,在该传销组织中确实存在虚拟下线人数的情况,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对虚拟下线人数予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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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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