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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协助组织卖淫罪委托苏义飞律师上诉-合肥中院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8   阅读:

辩护词

(关于W某(化名)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二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W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W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W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一、上诉人W某参与次数较少,不足80次,无任何非法所得,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目前对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均未做出明文规定,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种类、幅度,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处以重罚。辩护人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实践中,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认定行为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不能“唯数量论”,既要考虑协助组织卖淫的次数、人数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又要考虑作案手段、持续时间、发挥作用、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情节。

具体到本案中,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虽然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理由如下:

1、本案卖淫技师是由贾振华直接负责招募、雇佣、培训及管理的,上诉人W某在浴场内只是一名前台服务人员,对卖淫人员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上诉人在奥龙浴场的工作就是输单员,按照老板要求,向客人介绍按摩项目,但并不对最终性交易的达成起直接支配作用,卖淫女和嫖客最终是否能够达成性交易,完全取决于卖淫女和嫖客,而不受上诉人的安排、指挥和控制。

2、上诉人W某主观目的只是为了就业,2015年5月31日才应聘到奥龙浴场工作,前后不满四个月的时间,上班每天分为两班(夜班和白班)且每月都有3到5天的休息时间,因此实际在奥龙浴场工作的时间很少,一审认定浴场有900次卖淫行为,在上诉人W某上班时间发生的次数不足80次,因此不应把900次都算到上诉人身上。

3、上诉人自打进入奥龙浴场期间,工资为固定工资2300元,没有任何的分红或者提成之类的额外收入。

二、上诉人W某自愿认罪、真心悔过,愿意提前交纳罚金

上诉人W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在看守所期间痛苦流涕,由于涉世不深才误入歧途,其家人愿意提前交纳罚金,希望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W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

上诉人W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的隐瞒,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都是稳定的,其口供也与办案的其他被告人以及被询问人一致,其认罪态度非常诚恳,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上诉人W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

上诉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被迫辍学,外出打工,因为学历低、年龄小,所以很难找到工作,为了温饱,才进入奥龙浴场打工,当时并不知道这份工作是违法的,后来才知道,现在上诉人已经幡然醒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念及上诉人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恳请法庭能够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上诉人W某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在上诉人虽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但仍愿意缴纳罚金的这个前提下,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上诉人W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相信上诉人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

辩护人:苏义飞律师

日期: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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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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