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河大盛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汉波,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亚平,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五河大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业成,执行董事。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五河大盛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皖民四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指定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华
审判员陈淼
审判员刘华农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夏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