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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波律师代理罗道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2-18   阅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皖民申字第003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安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兴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汉波,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道付,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安徽安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道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终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联公司申请再审称,2012年5月22日,罗道付与安联公司之间的联想乐PAD交易行为,均是李捷冒用公司名义实施的,实为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原判认定李捷以公司名义与罗道付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李捷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已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原审法院没有中止审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李捷作为安联公司的业务人员,以安联公司名义与罗道付发生过多笔业务往来,均已履行。2012年5月12日,李捷以安联公司名义与罗道付签订《移动互联产品采购合同》,罗道付按照李捷的指示将货款汇至安联公司财务人员崔兴兰账户,安联公司对李捷和崔兴兰身份均无异议,并确认崔兴兰账户系安联公司与经销商的结算账户,亦确认收到了罗道付支付的案涉货款,且安联公司亦向罗道付发送了部分货物,李捷的行为应系职务行为。故原判认定李捷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应由安联公司承担并无不当。本案安联公司收到罗道付货款286410元,应当履行相应义务,若依安联公司所称李捷的行为与安联公司无关,则安联公司占有该款没有合法根据,也应当返还,因此,罗道付起诉要求安联公司返还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安联公司要求中止本案审理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安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安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道林
审 判 员  金爱慈
代理审判员  宋 一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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